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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

劳动纠纷 2024-08-22 14:11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

中国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解析

事业单位在中国的发展和经济进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也为了营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项法规。

一、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保护,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和谐。这部法律是中国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保障法律。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劳动者,并保留副本。
  • 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基本内容。
  • 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开始和结束日期,或者约定工作任务的完成期限。

三、事业单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 劳动报酬:事业单位员工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 休假:事业单位员工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休假权利。

除了享有权利,事业单位员工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 完成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 保守机密: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守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由以下方式解除:

  • 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 提前通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 违约解除: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作进程或劳动关系和谐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劳动争议解决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未解决,员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是最终裁决结果,双方应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六、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是规范事业单位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保障了员工的权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劳动纠纷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七、总结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为中国事业单位员工提供了法律保障,旨在维护员工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事业单位员工,我们应该了解并适用这部法律,同时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相互尊重和平等合作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合同法对啥用人单位具有?

劳动法对我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建立和完善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即是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

所以说,不管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得履行义务,接受法律的约束。

三、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吗?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机关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机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单位中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上订立。


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后果与应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时,劳动者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利后果。本文将探讨这些后果,并提供应对之道。

法律后果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最常见的维权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机构,劳动者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专业的仲裁庭,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如果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不利,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判决。如果用人单位被判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3. 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维权途径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同时,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问题。

实际问题与应对之道

尽管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但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相应的应对之道:

证据问题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用人单位可能会不按约定支付薪资、不提供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 保留相关文件。劳动者需要保留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保存通信记录。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相关沟通,劳动者应保存好通信记录,包括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通信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沟通内容。
  • 寻求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能够作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寻求他们的证言,并记下证言的细节。这些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经济问题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经济问题:

  • 支付律师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聘请律师来代理维权事务。然而,支付律师费用可能对一些劳动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选择律师时,劳动者可以考虑律师费用的收费方式,并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 损失的工资。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遭受工资的损失,特别是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应提前做好经济准备,以应对这种情况。
  • 获得赔偿。如果劳动者通过维权获得了胜诉,法院或仲裁裁决可能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然而,用人单位可能拖延支付赔偿金,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追讨自己的权益。

预防与提高意识

作为劳动者,预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最好的方式。以下是一些提高劳动合同意识和预防问题的方法:

  • 了解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 保留重要文件和证据。劳动者应保留和整理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 加入工会。劳动者可以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并寻求工会的支持和帮助。
  • 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劳动者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需要面对一些实际问题,并提前做好预防与应对的准备。

六、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七、劳动合同法对什么单位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对用人单位均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八、事业单位为什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其录用公务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九、劳动合同法讲解?

一、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的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二、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法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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