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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劳动纠纷 2024-08-22 01:30

一、劳动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劳动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纠纷是在职场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之一。当雇员和雇主之间无法解决纠纷时,法律程序如调解和仲裁成为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的法律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调解程序

调解是纠纷解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调解过程中,有资格的第三方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协助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调解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提交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员组织双方会议,听取双方意见。
  3. 调解员协助双方洽谈,提出解决方案。
  4.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生效,结束纠纷。

调解的优势在于双方能够自主解决纠纷,同时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费用。然而,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纠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那么仲裁可能会成为下一步的选择。

2. 仲裁程序

仲裁是一种半诉讼程序,类似于法院审理。在仲裁过程中,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独立进行调查和裁决。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提交仲裁申请书。
  2. 仲裁机构派遣仲裁员负责调查和裁决。
  3. 仲裁员组织听证会,双方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4. 仲裁员作出裁决。
  5. 裁决生效,结束纠纷。

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更加简化和高效。仲裁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评估证据并作出决策。而且,仲裁裁决通常可以更快地生效,减少了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3. 注意事项

在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确保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声誉的机构,以保证公正和专业的处理。
  • 了解调解和仲裁的规则:在参与调解和仲裁前,双方应详细了解有关机构的规则和程序,以便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准备证据和文件:无论是调解还是仲裁,双方都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 谨慎选择代理人:如果双方需要代理人参与调解或仲裁,应谨慎选择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代理人。
  • 遵守裁决结果: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双方都应遵守裁决结果,并按照裁决给予的补偿或解决方案履行义务。

总之,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是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通过调解和仲裁能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达成一致,并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然而,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性,双方应选择合适的机构,熟悉程序和规则,并妥善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最终,遵守裁决结果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步,确保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二、仲裁调解流程?

  其实,法律对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有规定的,我们要按照法律办事。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是劳动仲裁的重要原则。调解不是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但是为双方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几乎所有的劳动仲裁案件都要经过调解!既然调解这么重要,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劳动仲裁调解的整个过程!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018劳动仲裁调解的具体流程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4、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流程?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四)、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十五天之内没有上诉,法律默认你同意裁决书,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履行裁决书。在十五天之后,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案件的,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时间。

四、工伤仲裁调解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标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仲裁调解需要几名仲裁员?

一、劳动仲裁需要几个人

劳动仲裁需要三个,仲裁基本上都是三个仲裁员,一个为首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仲裁开庭可以旁听吗

劳动仲裁开庭可旁听,并且无人数限制,一般携带证件可旁听。

下列8类人员不得旁听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案证人;鉴定人员;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或服用迷幻药物的人员;携带武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人员;未经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录音设备,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拒绝安全检查的人员;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的人员。

劳动仲裁开庭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家属人数,符合法律条件的家属都可以参加,旁听人员无权发言;可发言的有:申请人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代理人、证人。

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劳动仲裁如何申请旁听

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开庭前2日向仲裁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场所和办案实际确定旁听人数,适量发放旁听证并登记旁听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公民持旁听证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仲裁庭在旁听席就座,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六、仲裁调解与仲裁和解如何区别?

仲裁调解和仲裁和解是两种不同的仲裁方式,它们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争议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终止仲裁程序。

二、修改程序不同:仲裁调解是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的,仲裁庭可以为了使和解协议生效而修改仲裁裁决;仲裁和解是在仲裁程序终止前,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仲裁庭介入。

三、强制执行依据不同:仲裁调解的和解协议若经仲裁庭确认,具有与仲裁裁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仲裁和解的和解协议只需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认并签字,不需要仲裁庭确认,其强制执行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总之,仲裁调解和仲裁和解虽然都具有减少时间和成本、维护良好商业关系等优点,但在调解程序、应用范围、强制执行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方式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七、合同仲裁前怎么调解

合同仲裁前怎么调解

引言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有时候合同中的争议难以避免,而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调解成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步骤。

本文将探讨合同仲裁前的调解过程,并提供一些在调解中的注意事项和技巧,以帮助各方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达成积极的结果。

什么是合同调解

合同调解是指在正式进行合同仲裁之前,各方通过第三方的协助,以达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旨在通过对话和妥协,帮助各方达成共识,并避免更长时间和更高成本的诉讼程序。

调解是一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可以自行决定调解的方式和过程。同时,调解也是一种机会,让各方沟通,表达疑虑和需求,并寻求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合同仲裁前的调解步骤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合同仲裁前的调解步骤:

  1. 协商准备:各方应同意并选择一位独立的调解人,协商约定调解事宜,并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2. 调解申请:一方向调解人提交调解申请,并附上相关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3. 调解召集:调解人将召集各方参加调解会议,并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4. 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中,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并进行互相协商和妥协,调解人会引导双方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5. 达成协议:如果各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协议,调解人会起草调解协议,并由各方签署。
  6. 协议履行:双方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调解的注意事项和技巧

在进行合同仲裁前的调解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注意事项和技巧:

  • 积极参与:各方应积极参与调解,包括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并准备好就争议问题进行讨论。
  • 保持冷静:尽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紧张和情绪化的情况,但各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影响判断力。
  • 倾听和尊重:在调解中,各方应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并尊重彼此的权益和需求。
  • 灵活处理:调解是一种妥协和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各方应灵活处理争议,并有意愿寻求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 专业建议: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总结

合同仲裁前的调解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可以帮助各方在合同纠纷中达成共识,并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投入。调解过程中,各方应保持积极参与,保持冷静和理性,倾听和尊重对方,并灵活处理争议。如果各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调解人会起草调解协议,并由各方签署。最终,通过协议的履行,合同纠纷得以解决。

八、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是劳动仲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记录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文书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书文件,记录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权利义务:调解文书能够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双方在未来出现二次纠纷。
  • 法律效力:调解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确认,双方必须履行协议内容。
  • 减少争议风险:通过调解文书,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减少纠纷升级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 保护劳动者权益:调解文书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应有的权利。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的格式要求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作为一种正式文件,其格式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标题:清晰明了的标题,一般包括“劳动仲裁调解文书”字样。
  • 当事人信息: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单位名称等。
  • 纠纷背景:简要描述劳动纠纷的经过和争议点。
  • 调解内容:详细记录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赔偿金额、工作调整等。
  • 法律效力:明确指出调解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协议。
  • 签署:双方当事人和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示例

以下是一份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示例: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

当事人:劳动者甲,用人单位乙

纠纷背景:甲因工资拖欠一事与乙发生劳动纠纷。

调解内容:乙同意向甲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并承诺以后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法律效力:本调解文书经双方确认后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签署:甲、乙、劳动仲裁机构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总结

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是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书写劳动仲裁调解文书时,需注意格式规范、内容准确、语言简明扼要,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劳动仲裁调解文书范本,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九、劳动合同未签订,是否可进行劳动仲裁和调解?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然而,有时候劳动合同并未签订,这就引发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劳动纠纷出现时,是否仍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调解来解决纠纷呢?

劳动合同未签订,仲裁是否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一般来说,劳动仲裁要求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未签订,并不意味着就无法进行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未签订,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就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因此,即使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员仍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与雇主之间的争议。

劳动合同未签订,调解是否适用?

与劳动仲裁不同的是,劳动调解是雇主与雇员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它更加灵活和迅速。那么,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是否可进行劳动调解呢?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调解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纠纷。由于劳动合同未签订,也就无法依法适用劳动调解程序来解决争议。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调解程序无法进行,需要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其他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除了劳动仲裁和调解外,雇员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 协商谈判:雇员可以主动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试图就纠纷达成共识,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 起诉法院:如果协商无果,雇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处理。
  • 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雇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并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虽然劳动合同未签订会对劳动纠纷的解决产生一定影响,但是雇员仍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协商谈判、起诉法院以及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劳动合同未签订情况下劳动仲裁和调解的适用有所帮助。

十、商事仲裁调解和仲裁判决区别?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么

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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