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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意以上责任是否视为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 2024-08-21 06:50

一、交通事故同意以上责任是否视为同等责任?

不是,交通事故确认是指你是否同意以上责任认定!就是指问你以上责任是否属实的意思,同等责任就是指在此次事故责任中你和对方犯有同样错误的责任,为同等责任也就是各占此次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显然交通事故同意以上责任,这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你所确认签字的语气。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要坐牢吗?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就是不需要坐牢。

2、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情况下,只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要负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能消除案底吗,不负刑事责任?

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在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六人的同等责任会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有案底,永远都是无法消除案底的,所以车祸猛于虎,行车要注意安全

四、交通事故至人死亡,同等责任会吊销驾照吗?

交通事故根据双方驾驶机动车辆违章情况划分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1,主要责任,因驾驶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负全部责任,驾驶证吊销二年2,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3,次要责任人是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应负次要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五、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十级伤残 需要负刑事责任?

交通10级伤残也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六、交通事故半年后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半年后去世,肇事者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形:  

1、如伤者去世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2、如伤者去世是自身疾病原因或者治疗不当,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3、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4、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同等及以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七、交通事故出院后死亡有没有刑事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器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八、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双方同等责任,怎么赔偿?

1、若是同等责任,且致人死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即交强险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有第三险承担,两者不够清偿的部分根据责任承担由本人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天气、路况以及人们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等多方面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很高,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致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进而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通过上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赔偿的介绍,需要区分双方都是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等情况。

参考资料

律师365网:

http://www.64365.com/zs/728638.aspx

九、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后死亡,是否因当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十、因为意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关于甲:我觉得本案的关键并非主观认识错误,而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最屌的客观归责理论,易言之,即乙死亡的结果能否归责于甲所制造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本案中,甲在蛋糕底部注入有毒物质,乙仅食用了蛋糕的最上层,便由于过敏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由于过敏,而不是甲所制造的风险的现实化。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后面的没啥争议了,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是比较妥当的。关于老板:我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根据客观规则理论,蛋糕店老板所制造的风险,是导致消费者拉肚子,而不是导致一个人死亡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

,即危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然而,根据最新、势头最猛的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其实是法律问题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实是遵循:无A即无B的条件公式

,而如果按照这种公式因果关系的范围会无限扩大。以本案为例,如果没有老板的父亲,老板就不会出生,老板不出生,也不会制造发霉的蛋糕,乙也不会死。那么老板的父亲生育老板的行为是不是也与乙的死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呢?这么看好像确实是这样的。如若这样,会导致刑法的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因此,需要对因果关系的进程进行限制,而如何对该进程进行限制,则是一个法律问题

,即何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在事实上,老板的蛋糕导致了乙的死亡。但是按照我上述的分析,要对因果关系的流程进行截取。老板的发霉蛋糕所制造的风险,属于生活中的一般风险,其正常的现实化流程应当是造成消费者拉肚子,但是由于介入了乙的特殊体质,导致了乙的死亡。而乙的特殊体质作为介入因素是一个异常的、和老板行为无关的、对结果有较大的贡献力,因此应当认定乙的特殊体质中断了因果关系。于是,老板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可以考虑老板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