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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吊车吊运树木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交通事故 2025-02-05 21:36

一、雇佣吊车吊运树木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用正楷叙述,这属于运输合同如果你父亲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致自己受伤的依法免责。

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如果只是运输,自己承担吊运,运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的,属于承揽合同。

如果你自己找吊车,装运,别人运输的,也是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可以是承揽或运输合同。主要看你们的约定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怎么证明是承揽关系?

彼此应该有合同,然后有数据文档等的支持。

四、吊车干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属雇佣关系。任务单一且没有系统性的施工。

五、承揽关系是什么意思?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六、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最高院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的区别:

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

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工资系计时工资,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七、请人开车送货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请人开车送货是雇佣关系,你是雇主驾驶人是你的雇员,“雇佣”关系是指雇主(老板)购买的车辆,以雇主(老板)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雇佣驾驶人(雇员、打工仔)为雇主(老板)工作,驾驶人(雇员、打工仔)与盈亏无关;“承揽”关系是驾驶人自己的车,老板(业主)货物须运输,双方按市场行情约定单价由驾驶人承运,驾驶人自担运输风险和盈亏。

八、承揽法律关系的赔偿

承揽法律关系的赔偿

在商业世界中,合同是推动交易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承揽合同中,承包方承诺为委托方执行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而委托方则同意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有时候,合同可能会被违反,导致一方的权益受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甚至可能引发法律争议。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讨论承揽法律关系的赔偿问题。

首先,让我们明确承揽合同中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承包方应当承担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风险和责任。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委托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合同中的约定,并可能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利润损失。

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呢?根据中国法律,赔偿数额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并应合理、合法。在确定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损失的大小、损失的性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合同的约定是首要参考,但如果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此外,承揽合同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经济惩罚,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让违约方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激励其遵守合同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不代表受损方的全部赔偿。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损方遭受更大的损失,受损方仍然有权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承揽合同违约纠纷,一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妥协达成一项合理的赔偿方案。调解是一种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式,调解员可以发挥中立的角色,帮助双方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诉讼则是一种法律手段,当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采用何种解决方式,受损方应当在相应的时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中国法律中,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受损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计诉讼时效。如果超过时效期限,受损方将失去主张权益的机会。因此,受损方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权益,并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承揽法律关系的赔偿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操作。因此,在面临纠纷时,建议受损方尽早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而言之,承揽合同的赔偿责任是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合理、合法,并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补偿。在解决争议时,采取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但受损方应当密切关注时效问题,并及时采取行动。最重要的是,在处理承揽法律关系的赔偿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是明智且必要的。

九、小时工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 小时工通常是劳务关系。2. 因为小时工通常是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来进行劳动,由雇主指派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同时也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3. 如果小时工与雇主之间存在独立承揽的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有所不同,并且可能需要签署相应的承揽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雇主可能以承揽的方式来规避一些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并不合法,需要注意。

十、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 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  来自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