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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审理需要双方到场吗?

交通事故 2024-08-19 17:48

一、交通事故法庭审理需要双方到场吗?

交通事故开庭审理,一般来说,是需要原告和被告双方到庭的。但是,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当法庭明确某一当事人必须到庭而该当事人不能到庭时,该当事人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审理后果。

另外,开庭时原告不能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能到庭的,可以缺席开庭。

二、书面审理是怎么审理?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三、交通事故二审听证审理是什么意思?

  应当是指二审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案件的二审多采取书面审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为辅。而开庭审理包括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互相质证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第16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第16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第17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四、陕西省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实施办法?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 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 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第三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购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 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 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 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 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 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养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受雇期间非因从事雇佣活动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力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 机动车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一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其承担应当投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

(三) 赔偿责任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第十五、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 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主要责任承担90%;

(二) 同等责任承担60%;

(三)次要责任承担40%;

(四) 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者承担5%,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签订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协议无效、可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赔偿权力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力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五条?

原文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

六、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的区别?

实体审理就是对你的案件实际的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对合法性作出判断。 这与程序审查对应,程序就是审查主体资格,管辖权,时效等问题

七、并案审理与合并审理的区别?

并案审理是指同一个诉讼主体基于同一个事实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其不同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所以决定一起审理。

合并审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起诉对象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了方便,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八、审理后移交案件要重新审理吗?

如果是因案件管辖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需要另行起诉,接受案件的法院会及时通知的,包括举证和开庭,但基于法院案件较多,当事人可以主动到接受案件的法院进行询问。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

九、书面审理跟开庭审理区别?

书面审理跟开庭审理的区别。书面审理指的是别人送来的报告。或者是书面传答的各种各样的文件,通过讨论进行审批,这样的就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指的是一个,犯罪集团或者是一个人触犯了法律,上级调查还要通过法律程序审案,所以法院传票通知定时开庭审理,当事人和律师都要到堂参加审定案,所以书面审理跟开庭审理有区别。

十、什么是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是不是开庭审理?

仲裁一般必须开庭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