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的利与弊?
一、诉讼调解的利与弊?
1、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利”:
第一,诉前调解简便、快捷;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具有灵活和简易的特点。案件分流到调解法官手里之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即刻取得与被告的联系。同时了解被告对本案纠纷的态度和解决意见。
第二,诉前调解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当老百姓和别人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总是心情沉重,寝食难安,希望尽快把闹心事搞定。
把思想包袱尽早卸下来,如果法院能提前介入认真负责的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掉,这样就免得当事人一遍遍地往法院跑,既节约了群众的时间,也使当事人的心情早日轻松起来,同时也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第三,诉前调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与审判制度不同,调解的目的在于追求当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调解制度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实,而在于在纠纷发生之后,如何寻求出一种当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2、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弊”:
第一,诉前调解案件有局限性。诉前调解的案件局限于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些矛盾发生之后已经经过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或有关组织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还进行诉前调解,势必会拖延当事人的时间,影响诉前调解的声誉和威信,使当事人产生多个部门推诿扯皮的感觉;第二,个别诉前调解案件可能会使当事人失去最佳诉讼时机。如在外地打工回家过年过节的当事人,当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在家时才到法院请求立案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这时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话,当被告方知道了原告方的诉讼企图后就有可能提前外出打工,逃避纠纷的解决。
二、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诉讼中调解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诉讼外调解是指 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
1、诉讼中调解又称之为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2、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4、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关系?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四、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区别?
1、民事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依法做出的判决。
2、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
3、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4、仲裁也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五、为什么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调解有什么关系?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六、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区别?
(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法院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交通事故调解后反悔怎么处理?
一种情况,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在协议履行阶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诉,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签协议时,由于医院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导致未发现一些损害扩大的事项,那么在确认予以发现时,可以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规定,重新确立损害数额来进行诉讼。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和解了,由于和解是出于双方意思自治,所以一般是不允许反悔的。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如果反悔了就属于违约。签订了和解协议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如果原告主张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法院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该调解协议确实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该和解协议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和解后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2、如果原告主张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等主张和解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系列的,经法院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的,可以认定该协议可撤销合同处理。
3、如果原告在协议达成之后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费等超出协议的范围的,而该协议排除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都是不予支持的。
4、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话,法院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处理。
一般来说双方如果签署了相关协议的话,那么该协议则有相关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进行反悔。即使其中一方向法院申请该协议无效,但是只要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即可产生有有效性,必须进行履行协议上所规定的内容
八、交通事故,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处理纠纷的机构不一样、程序不一样。
1.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诉讼是司法机关。
2.仲裁员是登记在册的人员,包括专家学者等,仲裁委给仲裁员发报酬,诉讼中的法官是在编司法人员,政府财政发工资。
3.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据是民诉法及相关规定。
4、仲裁一裁终局,即裁决了就生效了,诉讼除小额诉讼外,有一审二审程序。
5.仲裁委收取的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高
九、非诉讼调解的种类?
①家事:例如和家人发生纠纷;
②民事:例如因购买的商品发生意外造成损失;
③行政:例如索要用地补偿等行政纠纷;
④商事:例如企业之间发生拖欠货款等纠纷。
十、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调解好还是诉讼好?
1、现在保险公司来进行调解,理赔偏低, 建议直接法院起诉解决比较公平。
2、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3、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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