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规定?
一、尸检规定?
1、观察尸体及其周围的状况:
(1)尸体的状态(位置和现场的关系);
(2)与尸体有关的血痕、呕吐物、凶器、粪尿、坐垫、家具等的位置。缢死时的绳索、垫脚物等的状态。
2、检验尸表的一些概括性内容:
(1)姿势(处于仰卧、俯卧还是侧卧等);
(2)各关节的尸僵程度;
(3)身长的测量;
(4)衣着(衣着是否合体、整齐,有无破绽);
(5)全身皮肤的颜色(前面、后面都检查);
(6)直肠内温度的测定;
(7)遗便、排尿,精液、睾丸情况,有无出血等;
(8)性别的鉴别及年龄的推断;
(9)营养状况及发育情况(有无浮肿、消瘦、显著的肥胖);
(10)尸斑的位置、色调浓淡、压迫褪色的程度、有无转移尸斑;
(11)头部毛发的情况,有无附着物;
(12)面部的颜色,有无淤血、浮肿;
(13)眼球、睑结膜的颜色,有无充血,有无出血点,及其大小、数目等;
(14)角膜透明还是混浊,瞳孔的大小、形状;
(15)鼻有无骨折、出血及其程度;
(16)口唇的颜色,口腔粘膜的颜色,有无出血点或出血及其程度。牙齿、舌的状态(位于齿列的前、后方,以及牙齿的咬合怎样);
(17)耳的颜色,外耳道有无出血及出血多少;
(18)颈部的所见(有无索沟、扼痕、颈椎脱臼等);
(19)胸腹部的所见(有无骨折、腹部膨隆的程度、妊娠斑);
(20)上肢、下肢的所见(有无骨折、脱臼);
(21)腰背、臀部的所见(有无骨折);
(22)文身、手术瘢痕以及其他疤痕、皮肤病等;
(23)创伤的详细检验(包括部位、程度、长、宽、深度的测量,出血状况)。
二、在进行尸检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以下几方面
1、检查的系统性:生前的临床资料为尸检提供重要线索, 往往使病理医生能较快地找到主要病变部位;但有时相反,可能 起到误导作用,因此病理医生不能完全跟随临床医生的思路,而 应坚持客观的、全面系统的检查。此外,人体内往往可有多个病 变,有主有次,互相影响,因此绝不能只作部分检查或看到局部 一种病变即满足,否则易致疏漏,造成错误的结论;而尸体处理 后即无法弥补。
2、操作的科学性:尸检诊断的第一步是尸体解剖和大体观 察,在这步骤上如果做得粗糙,病变观察有疏漏或组织取材不准 确,即便显微镜观察无误,诊断结论也不可能正确。解剖应按一 定的规范进行,否则易破坏病变之间的联系,而致遗漏重要的病 理诊断依据。
3、及时收集标本:有许多病变是肉眼看不到或不能确定 的,必须切片染色才能看到,如脑炎以及肝肾等许多病变,因此 作解剖时要及时取材固定,以免组织自溶。有些病例预计需要作 新鲜组织冷冻切片,则不固定而尽早冷 冻。对血液病除了取组织切片之外,最好作骨髓涂片或印片,以 备细胞学检查。疑有中毒时须取胃内容物、血液或肝、肾组织作 毒物分析。总之,尸检医生在解剖过程中应随时考虑这些问题, 错过取材时机即难以补救。
4、与临床结合,反复验证:临床观察与尸检是认识疾病的 两个不同方面,可相互补充,这样作出的结论就会比较全面和准 确。有时病理所见与临床诊断不符,原因很多,其中包括由于治 疗使原有的病变变得不典型,或者治疗引起一些新的病变,如肺 癌放射治疗后的肺纤维化。
尸检是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主观一些重要证据的搜集以及对死者相关情况的分析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在尸检的过程中,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在批准后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二、尸检报告的规定?
规定如下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刑诉法尸检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尸体检验解剖不需要家属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死因不明,就有权力决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属同意。家属不同意解剖,公安机关照样可以进行解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检验尸体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变化和腐烂而消失。
2.死因不明,就不能排除亲属谋杀的可能。 通知家属到场,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家属是否到场,是家属的权利。家属是否到场不影响尸体解剖的进行。
四、交通事故尸检费用谁出?
因交通事故以外死亡的尸检是必须做的,通常费用由肇事方承担,如是单方事故就由摩托车驾驶员家属承担了。1000多块钱。哈尔滨的在西华苑后面的停尸房尸检。
五、尸检后的火化时间规定?
要是在交通事故中,有造成人员死亡的话,则此时在事故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对死者尸体作出相应的检查,确定其实际的死因,这样才能尽快的对事故作出处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那通常交通事故中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呢?
交通事故尸检报告的公布一般不超过20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解剖身份不明尸体,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天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六、交通事故尸检和解剖的区别?
交通事故中的尸检和解剖的区别,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说一下尸检,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了伤亡人员,死亡人员会在殡仪馆进行全身的检查,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全面检查,这就是尸检的意思。
而解剖就不同了,需要解剖的尸体,是因为无法查出造成死亡的具体位置,只能进行解剖才可以,这就是它俩的区别。
七、交通事故尸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
(二)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五)光片、C光片及报告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八、交通事故尸检都检查什么?
一般来说,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都会验尸,或者死亡原因不明,家属要求检验的(这需要支付额外的钱)。交通事故也是需要验尸的,这样可以判断开车人是否属于酒驾,或者死者是因何种原因死的,法院用来判断赔偿费数额必须查明的。命案是一定会验尸的,用来判断死亡时间,查找凶手必须要有的程序。地点在验尸房。
步骤1、看尸体的僵硬程度。
步骤2、看尸的变化。
步骤3、看尸体内的消化物。
步骤4、看尸体腐烂程度。
步骤5、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九、交通事故尸检为啥做病理?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
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目的:尸体剖检观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变,科学的分析推断,得出符合实际的病理解剖学诊断,为疾病的诊断提供理论依据。
十、交通事故尸检需要通知对方吗?
要通知对方,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