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主要包括?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权的组织,也是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2.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体制的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发现问题后可以启动行政追责程序,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包括行政责任的案件。当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认定某个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4. 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纪律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在行政机关中,纪律检查机关也可以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其他专门机关:除了上述机关外,还有一些专门机关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比如国家安全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等。这些机关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启动行政追责程序。
二、什么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依照党内法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党中央历来强调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历史证明,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基本条件,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是侵害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的。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作为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加以追究和惩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政治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里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具备了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一共七类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介绍?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列十五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五、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哪些行为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
D,构成犯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有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院内感染问题应追究谁的责任?
您好您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要鉴定出结果是院方疏忽导致感染,您可以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七、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什么?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20年对以前超生的还追究吗?
如有人举报属实,2020年以前还追究。
九、安全生产法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深度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并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十、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追究无证驾驶的相关责任?
交警受理交通事故后应进行全面调查,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调查的重要内容。调查时要査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是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如果没有驾驶证还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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