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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例子?

交通事故 2024-12-15 14:33

一、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例子?

一、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7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58元;

3、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69元。

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XX年12月24日0时5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XXXXX)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XXXXX),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发票,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车辆修理费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发票、各相关明细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3、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5篇合同范本。

4、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得在今后以乙方收条向乙方索取任何钱款。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坪县交警大队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月日

三、没有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们可以主张车辆所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该单位具有其他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202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内容。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的,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划分了责任的份额,不会对赔偿的具体事宜做安排。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都有责任人的前期医疗费用的支付与后期受害人所有费用的补偿,而伤情不同,赔偿的种类、金额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二、交通事故赔偿不起,法院可以拘留多久?

法院已经对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了判决,如果你确实没有支付赔偿能力,一般司法拘留十五天,并不会追究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只有你有赔偿能力还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的,才涉嫌犯罪。

三、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人伤亡赔偿标准

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人伤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意外事件,不幸的是,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可能会造成多人伤亡。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赔偿标准的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赔偿的标准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一般会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损害程度的评定

在评定损害程度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受伤人员的伤势严重程度: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等。
  • 受伤者的年龄、职业以及家庭状况:年轻人、劳动者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支持者的损失将会更大。
  • 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 残疾程度:根据残疾程度,可以计算出赔偿金额。
  •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和治疗过程中的精神压力,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责任大小的划分

在划分责任大小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谁是事故的责任方。
  • 交通法规的遵守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 事故过程的详细调查和证据收集:通过调查和证据来判断责任大小。

多人伤亡赔偿标准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多人伤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 事故责任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各受害者的损失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多人伤亡,每个受害者的个人情况可能不同,因此赔偿金额也会存在差异。在赔偿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每位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维护每个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赔偿标准的具体应用,我们来举个例子:

假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小明受到了轻伤,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小红受到了重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并且可能会导致一定的残疾;小华不幸因此次事故丧失了生命。根据法律规定和损害程度的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赔偿金额的大致范围:

  • 小明:根据轻伤的程度和康复费用,赔偿金额为x元。
  • 小红:根据重伤的程度、手术费用、康复费用和残疾程度,赔偿金额为y元。
  • 小华:根据到底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z元。

以上金额仅为示例,实际赔偿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和确定。

总结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在进行赔偿时,应充分考虑每位受害者的个人情况,并确保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赔偿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四、交通事故高位截瘫赔偿不起怎么办?

交通事故致一人瘫痪无力赔偿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驾驶人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

五、交通事故伤者要求额外赔偿他3000元,该不该赔偿?

第一个问题,你觉得心里不舒服可以赔,在这件事上法律没有规定你需要额外赔偿。

第二个问题,不会。

保险公司会少掉部分赔偿,但是不影响主体金额,打官司反而能拿到这些少掉的钱。

其次诉讼可以要求判给保险公司,然后你可以免掉绝对免赔额(主要是医疗费,不是不计免赔,两者有区别的)的坑,尤其是某人要扣掉10%。

六、交通事故假肢赔偿?

如果是需要安装假肢的,可能涉及两方面的赔偿。

第一,可能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要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二,需要安装假肢的,可以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这个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主张。

七、东莞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赔偿项目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残疾赔偿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东莞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3、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东莞护理劳务报酬:25元/天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外地亲属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费,按照票据计算。

7、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东莞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10542.84元/年。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东莞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396.3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58.56元/年。

1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东莞市201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401元/年。

13、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n加1赔偿计算例子?

N+1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N+1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N”为法定经济补偿金,即员工工龄×员工月平均工资,“+1”就是增加一个月平均工资。

举例说明,假如你在公司工作两年7月,月工资标准(或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以要求的补偿金为3*5000+5000=20000元。N为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即N=3,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5000,合计为2万元。

九、交通事故两人一起起诉怎么赔偿?

根据交管局开具的责任书,分担赔偿标准分配。

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残疾赔偿区别?

一、残疾赔偿金与伤残补助金的区别是什么?

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的区别是前者是赔偿的具体金额和内容不一样。残疾者受到伤害而导致的生活资源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后者是包括于一种精神方面的赔偿。而且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规定在民法当中和交通法律当中。

二、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及其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态度。

1、《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但在第119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残疾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其文义,应理解为对受害人因受损害而导致生活资源减少或者丧失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类似《民法通则》的规定。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先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而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残疾赔偿金作了规定。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致人残疾的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在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内容之外规定了残疾赔偿金。

为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观点都倾向于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而且参与制定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部门也作此解释。

最明显的是,在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因此,在司法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被确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