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后怎么收集证据?
一、被人打后怎么收集证据?
派出所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是轻微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立案侦查就是调查取证,不是让受害人去取证的。
二、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多久能出来?
一、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期限是多久
1、交通事故扣车调查取证期限
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三、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后一般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几天下责任认定?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时限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五、交通事故报警后警方不来怎么办?
从来没听说过有报案回执一说,只有接受案件回执单。不够成案件,当然就没接受案件回执单了。如果报警了,特别是打110报警的,网上都是有报警记录的,如果真的需要,可以请律师调取相关出警记录,别说过程麻烦,毕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如何收集证据?
第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1、书证的收集: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书证主要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
2、物证:受损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应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或请第三方见证情况下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
4、鉴定结论:车辆损失费、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第二、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预先确认或者固定。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腐烂或者销毁,或者证人可能将来出国居住造成出庭困难。
如果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保全。
第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也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也自行调取相关证据。
二、交通事故诉讼如何举证
交通事故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1、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七、发生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介绍几种主要证据的收集
第一,书证的收集。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有些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陆续形成的,比如医疗费票据,而有些则是需要受害人专门到有关机关去开具的,比如完税证明等。不管是怎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妥善保管书证的原件。
第二,物证的收集。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
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八、一般交通事故是警方联系保险吗?
答,一般交通事故,不一定是警方联系保险。交通事故,分机动车的一般交通事故,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在发生事故后,报交警,交警只负责认定责任。记录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一些事情!一般事故中有机动车的,联系保险是车主的事情!所以警方有警方的值职责!
九、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需要违法行为,(代码:70170)是什么意是?
交通违章代码:70170 记分(扣分):0分 违章罚款金额:100元 其他处罚:警告 交通违法行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行政处罚后,再收集证据合法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补充不利证据,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
因此,行政机关不能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收集证据,并使收集到的证据符合该处罚决定,即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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