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妻子可以代替原告委托律师吗?
一、原告的妻子可以代替原告委托律师吗?
如果原告特别授权委托律师代理,原告可以委托律师自己不出庭。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的,原告还能继续诉讼吗?
在财产关系案件一审诉讼期间,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终结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应变更当事人继续诉讼。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终结诉讼。有遗产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变更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遗产继承人或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参加诉讼的,应缺席审理。
原告死亡后,变更其继承人为当事人后,该继承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依法变更原诉讼请求。
三、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被告败诉,保全的财产能立即给原告吗?
不能。执行中财产变现一般首先实行评估拍卖,根据申请标的额多退少补。
四、交通事故开庭前原告不去可委托律师代去吗?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的,原告本人不一定要亲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当事人(原告或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法院诉讼的,而如果是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的(即由代理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则可以由代理律师单独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包括办理起诉、参与法庭审理等,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到场或不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五、放弃`诉讼请求的原告可以跟上诉的原告要赔偿款吗?
一般情况下,放弃诉讼请求的原告不能跟上诉的原告要赔偿款。1.根据法律规定,放弃诉讼请求的一方应当自行承担诉讼费用,一般不具备向上诉方索赔的权利。2.如果放弃诉讼请求的原告是在一审阶段进行的,上诉原告也许有部分机会挽回原告之前的损失,但是这仍然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3.唯一可能导致赔偿的情况是,上诉原告在其后的法律诉讼中获得胜利,并证明放弃诉讼请求的原告以不正当的方式撤诉。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需要在很多情况下取得证据。
六、个人可以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吗?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一般来说是单位,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恒定在原告永远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并且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被告则恒定在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了行政行为或者没有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是单个机关,有时有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八、原告母亲所做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这样法院往往会采信认可的。九、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安机关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则不具备被告资格。 因此,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能否成为被告,也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所有一定的授权,则派出所就取得了诉讼主体的地位,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它仍然是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主体和法律后果的承担者。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所授权,无论该派出所事实上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仍然不是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和责任人,即不能以该派出所为被告,而应以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为被告。 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 1、有授权即有被告资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即派出所在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范围内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自己负责。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做出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决定,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具备被告资格。 2、超越授权仍有被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例如派出所处以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则派出所还是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具备被告资格。从本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授权范围,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仍具备被告资格。 3、无授权则无被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派出所没有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力,但它对公民实施了拘留,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没有资格成为被告。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派出所实施“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时,则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不具备被告资格,设立它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4、超越授权和无授权同时存在时,也无被告资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派出所无拘留权实施拘留,被告应当是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该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派出所超出授权范围,其本身可以作为被告。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应将县级公安机关列为被告。
十、行政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地方党委吗?
乡党委书记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