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首先是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当地派出所出具鉴定申请书,然后可以作法医鉴定。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做。这样的情况,一般需要当地派出所许可,所以可以向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
二、没做伤情鉴定和做伤情鉴定区别?
伤情鉴定是刑事立案标准,也是申请赔偿依据
三、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合适?
伤情鉴定第一次应在事件发生后马上去做,根据情况如有必要以后还需按要求再做。
四、交通事故内伤怎么做伤情鉴定?
出车祸,人受内伤后, 伤情鉴定怎么做呢?
可以在事发地法院起诉,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肇事者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也可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进一步赔偿。建议您在诉讼中进行鉴定防止对方不认可还需要重新鉴定。
五、伤情鉴定哪里做?
伤情鉴定可以在医院鉴定或者由法医检查。
六、被打后什么时候做伤情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扩展资料:相关知识:
1、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你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针对你的损失你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4、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如果可以评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赔偿数额,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一般是医药费用的5--8倍。
5、作为自诉案件,可以调解,针对刑事部分也可以撤回自诉。
七、交通事故做伤情鉴定是不是需要先做伤残鉴定?
谢邀。首先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题主注意看一下你需要的是哪一种。伤情鉴定:必须由办案单位委托,由公安机关受理鉴定,用于案件定性,结果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不构成轻微伤这几种,轻伤以上为刑事案件,目前大部分地区是不收费的。伤残鉴定:这个可以个人委托,也有由法院指定的情况,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用于民事赔偿,结果就是大家一般熟知的几级伤残,这个收费并且费用不菲,据我了解是按照几处伤残来分别收费,各地执行费用不同,本地一处伤残800好像,比如鼻骨骨折加肋骨骨折,分别定残,收费1600。这个结果是为了赔偿,比如十级伤残,那么民事诉讼中除了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还要额外赔偿
28000-36000
左右的伤残补助金,一处赔一次,伤残等级越高赔的越多。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互不干涉,有的法医在伤情鉴定的时候会告诉你“你这个可以做伤残”,也可以主动问一下。有的伤情不足以轻伤但是足以构成伤残,比如一侧单纯鼻骨骨折;有的足以构成轻伤但是不构成伤残。至于是用什么打的,这个叫做致伤物判断,案情需要的时候办案单位会提出要求,当然是可以做的,不过不会直接判断是板砖还是镇纸,会判断钝性暴力、锐器、大平面物体、具有一定特殊形态物体、巨大暴力、高坠等。以上,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八、交通事故放弃做伤情鉴定有效吗?
可以。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上交的材料:
(1)受伤鉴定委托书;
(2) 病历:
①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②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要有对应的盖章;
③光片、C片、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
④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3)交通事故认定书;
(4)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之前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 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
(7) 送检材料清单需要一式二份。
九、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区别?
交通事故伤情签定和伤残鉴定都是公安法医鉴定,只是伤害程度不同,伤害程度较轻,无后遗症无法评残,就只能签定伤情(轻微伤,轻伤,重伤)伤残鉴定等级是根据伤害部位骨折截肢和后遗症等,按相关规定评伤残鉴定等级。
十、伤情鉴定到哪里做?
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一、伤情鉴定的定义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二、鉴定原则
(一)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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