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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必须拖车吗?

交通事故 2024-12-01 14:17

一、交通事故定责必须拖车吗?

关于交通事故一定要拖车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否需要拖车,是不一定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取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该车辆是否影响了交通状况,是否阻碍了其他车辆的行驶。

二、需要拖车的情况

1、车辆不能移动的

2、严重堵塞交通的

3、车主不在现场的

4、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5、车辆非法的

二、交通事故必须保险垫付?

一,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二,可以自己先垫付。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

三,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交通事故人伤后,可以自己垫付,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者事故责任认定方垫付,但应当以不影响医疗情况为原则,后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

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后,支付医疗费用、抢救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催要。 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一般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垫付医药费通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接受治疗医院出具医疗发票和清单等材料。此外,还要通过被保险人签名确认,保险公司才会将在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万元转至医院账户垫付受害人医药费。

三、交通事故三天后还能定责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鉴定报告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交通事故报保险后需要垫付吗?

车险理赔需不需要垫付看情况的。

很对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小额出险都会实行快赔服务,就是说您还没有修好车保险公司已经赔钱到您的账户。

大额出险一般就要按照流程来,出险报交警划分责任后,责任方报自己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现场处理完您就可以把您的车开到您放心的4S店维修了(这里说下个人觉得出险维修建议到4S店,为什么呢?出险维修是保险公司出钱,而您只要是出险不管赔1千还是1万都是算一次出险保险公司看次数不看金额,而有些出险一次不一定能处理好例如水淹车等,4S店后续服务肯定会好些)。维修好,您需要垫付然后交资料索赔保险公司会把钱打到被保险人账户。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如人保、平安、太平洋等,都可以授权直赔了,同样的出险流程但是修好车您不需要垫付,保险公司会直接把钱打到您修车的4S店,您只需要等4S店收到钱您直接提车就好啦!

五、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无法确定肇事方身份或肇事方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受害人而设立的,它承担了垫付受害人的损失。但是,救助基金垫付后,肇事者逃逸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救助基金垫付后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救助基金在垫付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肇事者追偿。即使肇事者逃逸,基金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相关损失。

逃逸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逃逸肇事者,即使肇事后逃离现场,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逃逸肇事者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并且仍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救助基金与逃逸肇事者的责任划分

在实际情况中,救助基金会先行赔付受害人的损失,然后通过法律手段向肇事者追偿。而逃逸肇事者即使逃离现场,也依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最终确定了逃逸肇事者的身份,他们将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损失。

如何保护受害人权益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相关部门会通过调查和取证等方式,尽力确定肇事者的身份,以便救助基金能够合理追偿,并让逃逸肇事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更加清晰地了解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赔偿责任问题,以及逃逸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交通事故交警定责后看病有期限吗?

住院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医院认为有住院的必要就可以住院,医院要求出院就出院即可;挂床是没有意义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七、交通事故中交警定责更偏向弱者吗?

1、不可以随意定责。

区分责任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有详细规定,有人也贴了具体条文,不再多说。

但是要强调的是,关于汽车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很明显汽车负更多的责任,而不是电动车。

但是,电动车超标的情况下,在交警处理的过程中视之为机动车,因此电动车天然就具备“无牌”这一过错,且双方的责任亦是以“机动车VS机动车”的标准来划分。

2、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哪怕机动车一方毫无过错,交警也会找点理由让机动车负个次要责任。因为双方机动车有保险,这样可以让保险承担一定的赔偿。常用理由如“不文明驾驶”、“不注意安全”、“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也不管这些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实现。

3、不能提行政诉讼。

有人说不服这个认定,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不对的。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复议,但不能提行政诉讼。

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就规定: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主要是考虑几个方面:

其一,交通事故作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需要着重判断的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存在差别。虽然多数情况下三者一致,但也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一方当事人逃逸导致全责,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就可能只认定为主责,甚至是同等责任。

其二,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诉,则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否还有权推翻这一认定?

如果有权推翻,那行政诉讼的结论就没意义,只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无权推翻,则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得出结论之前都可能需要先打一次行政诉讼的官司,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而如果不打行政诉讼(比如一方当事人惰于行使权利而过诉讼时效),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法官认为事故责任有问题也不能推翻,则会导致冤假错案。

八、定责后保险公司会垫付多少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一般垫付1万块钱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车出险必须让交警定责吗?

车辆擦碰,如果不严重的话,双方协商一致、认定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一般就直接可以帮你处理了。

但如果双方争执不下,责任不清晰的话,保险也不好硬来,那只好请交警判定了。望满意。

十、事故车定责必须指定地点吗?

不是的,可以自己选择定损地点,因为选择在哪里修车是车主的权利,一般是哪里定损就在哪里维修。如果在4S店上的车险,那么定损就去这里,这样修理也会比较方便。对于定损地点,一般会建议选择4S店,一方面,会比较放心4S店;另一方面,4S店所用或是所换的配件等也有保证。而且在车险的理赔中,也要尽量避免车险定损争议。

如果确定在4S店定损,那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都到现场确认并到4S店里做定损,确定金额后,就不要再到普通的修理厂维修,这样就可以避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