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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征收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 2024-11-01 07:33

一、湖北省土地征收实施条例?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现状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4.申请听证事项;

5.异议反馈渠道;

6.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八、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

十二、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湖北省工伤实施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湖北省低保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就近在省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四、湖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对地方气象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四条 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预报、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防汛抗旱以及城市、农村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防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

(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新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项目;

(五)国家规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设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气象台站现有探测环境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改善或建设新的探测场地。

第六条 规划、城建和发展规划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范围,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必须迁移国家一般气象台站或其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其设施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报批的建设项目才能动工实施。迁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新增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设备,引进国外气象探测装备,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制作和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率;并根据需要和条件,制作或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和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版面,每天播发和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第十二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制作和发布实行等级管理。从事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制作和发布的单位应当具各相应等级,并获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声讯、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部

分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传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

各种传播媒体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计划,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防止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订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将暴雨(雪〉、大风、雷电、干旱、寒潮、低温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情报和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为组织防灾抗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规律及其防御的研究,确定气象灾害类型,制订灾害标准,并做好出证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及突发性气象灾害由受灾地方报告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确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当地抗灾常备计划,提供所需的条件和经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工影响天气的设备、器材及弹药。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安装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或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电力部门受气象部门委托负责本部门的防雷装置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测质量抽查。从事防雷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气象主管机构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检测。

第二十条 气象台站可根据用户的需要,以有偿方式提供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有偿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经其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充灌、施放升空气球,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下列条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及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雷装置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不及时检测防雷装置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湖北省误餐补助实施细则?

对外出的误餐费,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不同的标准;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下述标准掌握:

  (一)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二)到外省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本市工作人员跨地区至本市其他区县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饭,需要在饭馆或招待所买饭的;每天补助6元。

六、湖北省全域公交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巜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是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等工作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二是县域范围内保持乡村和建制村通客率100%,覆盖率100%。三是实行公车公营,政府定价,开展客运公交服务。四是县级申报,市州推荐,省级确定。五是省交通厅通过专家集中评议,现场调研核查,形成评估结论,公示后授予全域公交县称号。

七、湖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是:

一乡村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主要内容包括道路、网络、电商、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

三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等。

八、湖北省民办教育实施细则?

湖北省有关民办教育实施细则:

实行宽松准入 鼓励民资注入

  政策: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解读:也就是说“法无禁止皆可为”,降低准入门槛,改善审批服务,创新合作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领域以及非学历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教育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到我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集区举办民办学校,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教育资源。

九、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解

湖北省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交通事故频发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了解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解析,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了解。

1.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湖北省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责任划分等内容。此外,湖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进一步明确赔偿的具体细则。

2.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赔偿范围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赔偿范围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所引发的赔偿。根据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所引发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了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维修费、拖车费等。对于车辆损失,根据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可以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心理受伤所引发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了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抚慰金等。根据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同等责任以及无责任。根据责任的不同,赔偿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包括了不同程度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等。财产损失赔偿的标准则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车辆市场价值、财物损失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4.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事故报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是立即报警。在报警时,需要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并等待交警的处理。
  2. 事故调查:交警接到报警后,会前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事故责任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情况。
  3. 赔偿协商:在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确定后,受害人可以与责任方进行赔偿协商。协商的目的是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
  4. 司法救济:如果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包括了起诉责任方、请求法院进行赔偿判决等。

5.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时,受害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及时报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立即报警,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 保存证据:受害人应尽量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
  • 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受害人可以选择与责任方进行赔偿协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 咨询专业律师:在进行赔偿申请前,受害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了解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受害人来说非常重要。只有明确了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申请流程,受害人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

十、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