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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交通事故 2024-10-29 21:10

一、刑法案例?

谢邀,最近末考挺忙的,看了问题知道都是刑法总论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让你理解这些概念。编案例就没时间了,而且光我们这么讲案例意义不大。

建议答主先买本法考辅导书《刘凤科讲刑法》对付过去,然后再买本本科的高铭暄马克昌的《刑法学》好好看看,最后去啃张明楷的黄太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了,题主加油

二、刑法案例,求解?

杜某成立诈骗罪的既遂,这个应该没有问题。

有争议的是谢某的行为,我认为谢某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她的行为客观上不会对其男友的生命法益造成危险,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我看有的答主认为是故意杀人的未遂,这是因为坚持了抽象的主观说,扩大了未遂犯的范围。换个角度来讲,谢某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因为不会对法益造成危险),所以不构成犯罪

最后,应当坚持客观的违法性论,绝对不能主观归罪。

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三、刑法的案例讨论?

打击失误,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既遂,这有什么可讨论的啊。

四、刑法经典案例书籍?

(一)学习方法

周光权:《刑法学习定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二)教科书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10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2.《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上、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3.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4.张明楷:《刑法学(上、下)》(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5.黎宏:《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6.周光权:《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五、刑法案例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第 725 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客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777号11号楼105室,经营地上海市龙漕路135弄8号917室。

诉讼代表人郭晓菁,新客派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志强,男,1977年4月14日生,新客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0年3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被告人王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志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税款,建议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王志强注册成立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新客派公司,王志强系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23日、10月28日,王志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让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公司)先后为新客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价税合计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1000元、350000元,其中税款分别为32111.11元、50854.70元,并分别于开票当月向税务局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82965.81元。2010年3月15日,王志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骗税款已全部追缴。

02

裁判观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82000余元,被告人王志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单位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新客派公司、王志强自愿认罪,并已退回了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随着一人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依法确立,一人公司大量出现在我国已成为一种客观经济现象,一人公司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现象日益普遍。由于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承认,当时对单位犯罪的立法是在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否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随着一人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着一个新的现实的挑战,即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应当作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处理。对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包括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和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否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主要理由

1.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般情况下由一人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整,难以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不像有多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形成公司的整体意志,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互相监督、制约,从而使公司的整体意志有别于公司中任何一个人的单独意志。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的意志无法受到监督、制约,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因此,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

2.一人公司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一人公司只有单一股东,公司的利益就是单一股东的个人利益,犯罪利益均为股东个人所得,利益归属不具有团体性特征。

3.刑法和民法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民法强调形式合理性,而刑法强调实质合理性。虽然公司法认可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但鉴于实质上一人公司和股东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有效区分,一人公司在刑事领域里的单位地位并不必然形成。

4.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如果认可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极有可能出现个人以单位为掩护实施犯罪以获取较轻处罚的情况,如此必然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轻纵。

(二)认可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主要理由

笔者认为,一人公司在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赋予了一人公司法人地位。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刑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均在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之前,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从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文本一经颁布,即与制定法律文本的机关相对脱离而独立存在,即使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后来出现的某些情况,或者虽然考虑到了,但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排除对某一情形适用某一法条,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法律条文作扩大解释,只要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且这种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能够被涵括在法律文本的文义范围之内,这种解释就是合法的。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抱着教条主义的态度,死守僵化过时的观点,则会严重阻碍法制的进步和发展。以盗窃罪为例,我国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问题。但随着网络产业、游戏产业成为一门新兴产业,虚拟财产成为一种新型财产,窃取虚拟财产的现象不断出现,业界要求刑法介入虚拟财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反观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刑法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虚拟财产能否解释为“财物”决定其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均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特征,将其解释为盗窃罪中的“财物”没有超出盗窃罪条文的文义解释范围,因此,虚拟财产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就单位犯罪而言,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立法本意看,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人公司犯罪在司法实务中都是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但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看,其字面含义均能够将一人公司涵括进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基于这一考虑,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一人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就完全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2.承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大潮流。目前,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均通过立法或者修订法律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1989年12月,欧洲议会颁布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十二号公司法指令》,该指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可以仅有一名股东;当公司的全部股份转为一人单独持有时,也可以仅有一名股东(一人公司)。”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人公司的出现及其得到越来越普遍的承认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是经济发展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灵活性的必然选择,是鼓励投资、创新的必然要求。刑法作为部门法的保障及最后制裁手段,应当和部门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不能发挥刑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既然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刑法应当与之相衔接。同时,承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是我国刑法平等保护的要求。既然一人公司依法成立,并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就理应受到刑法的平等对待。否则,无法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一人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于鼓励投资和创新。

3.一人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符合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要求。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贯彻罪责自负原则,对单位本身的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制裁。单位基于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单位自己承担,如果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仅仅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有违罪责自负的原则。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同时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因为这些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为单位的代表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是自然人是作为单位整体的一部分承担责任,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和体现。第二,通过对单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促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业务中的过失犯罪。同时,也告诫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第三,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犯罪一般发生在经济领域,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自然人相比远为庞大,其犯罪数额一般也较自然人高。但单位犯罪的利益归属于单位,如果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则处罚会过于严厉,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刑法一般规定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或者入罪门槛要高。第四,为了平衡惩治犯罪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对矛盾统一体。刑法之所以对单位犯罪设置比自然人犯罪较轻的法定刑或者较高的人罪门槛,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单位的社会正向功能,即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成立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看,主要是行使一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如公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公司、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员工,可以解决一部分社会人员的就业。此外,公司、企业依法纳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正是考虑到单位从事合法经营管理活动的常态性、从事犯罪活动的偶然性这一特征,如果对单位犯罪处罚过于苛严,给单位增添难以承受的负担,则会导致其社会正向功能的极大削弱甚至丧失。据此,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罪刑设置,需要在惩罚犯罪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者之间取得一个比较合理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把为了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单位和成立以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也是基于上述考虑。即上述两类单位的社会正向功能极少或者根本不存在,而主要体现为社会负向功能(即对社会的破坏功能),因此,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罪刑设置时无须或者只须较少考虑实施刑事制裁所造成的经济或者管理上的负面影响。从以上单位犯罪设立的四个目的看,一人公司同样应当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第一,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如果不认定为单位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第二,不利于促使一人公司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虽然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并不意味着一人公司的规模就小于股东为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而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可为三万元,而且不必一次性缴足。如果将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全部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则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第四,一人公司也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对一人公司犯罪如果处罚过于苛严,不利于一人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4.对单位犯罪的解释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我国公司法还没有规定一人公司,没有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单位犯罪理论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发展。

第一,单位犯罪判断标准的理论基础——公司社团性理论的调整和发展决定了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与深化。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尤其是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的理论,是以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作为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是以公司社团性理论为基础的。但是公司社团性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组成公司各要素的重要性的重新分配与排序,公司社团性理论及观念也有必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然深刻影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组织体,社团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的社团性决定公司的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及理论发展、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股东的复数性并非公司的社团性。如有学者认为,如果社团性以股东的复数性为基础,那么,基于公司股份自由流转性的特征,公司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个人之手,也可以随时流转到数个股东手中,所以一人公司具有潜在社团性特征。相反,复数股东的公司股份既有流转到多数股东之手的可能,也有集中到少数股东甚至一个股东之手的可能。可见,就股份的拥有者角度而言,股东为复数的公司在本质上也有成为一人公司的潜在属性,即这些公司也有丧失社团性属性的可能性。在不少公司法学者看来,公司的本质是其不同于其股东的独立的人格,即公司人格独立。而公司独立人格的实质是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公司的社团性不绝对等于股东的复数性。一人公司只要严格依照公司法成立并依法经营,就能做到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也即具有独立人格。

因此,应当对公司的社团性作更深入的理解,尤其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注册资金投入公司以后,股东即丧失其财产所有权,只具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取得对注册资金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甚至公司职工等负责。所以,有学者认为,如果说传统公司社团性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也是一种历史的合理性。它是一种植根于中世纪晚期商业公司与近代公司历史发展状态和水平土壤之中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公司已呈现出与古典公司判若云泥的差别。在组成公司的诸要素中,物质性资本的重要性已大大降低,已失去了在古典公司中所具有的唯其独尊的地位。随着有限责任的确立,两权分离的公司发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由工业经济过渡到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经理人员、职工的劳动付出在公司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加强,甚至在许多方面超过公司物质资本的作用,公司已由一个物质要素独重的集合体发展成一个各生产要素并重并协调发展的人的集合体。资本只限于物质资本的传统观念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许多学者均认为,资本应当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因而应当明确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公司“所有人”地位。基于此,公司团体意思必须包括职工的意思,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体现职工的意志与利益。所以,如果仅把社团性理解为“人的集合”的话,说公司是一个社团并没问题,只不过该社团并不仅仅是由公司股东组成的社团,而是由组成公司各要素的提供者,即公司股东、管理者、职工组成的社团,他们在公司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公司是人的集合并不是指他们中某一类人的集合,而是他们共同组成成员的集合。在此背景下,应当将公司的社团性拓展至股东、管理者和职工之间。

第二,从公司的运作机制看,投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运作模式决定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从而决定公司股东的多少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没有决定性作用如前所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甚至公司职工等负责,公司股东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犯罪实施的主体主要不是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层面,而是在公司的管理者层面,如公司的董事、经理。即使公司的股东身份和管理者的身份产生竞合,如股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作为公司犯罪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身份主体一般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身份而不是股东身份,因为其实施犯罪的职务基础是体现其管理者身份的董事或者经理:所以,即使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社团性的理解,这种社团性特征对公司犯罪主体的认定而言也不是必要条件。原来认定单位犯罪的一些标准,如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不管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也好,还是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也好,均不以公司股东的复数性为基础,公司股东的单复数对此不起决定性作用。从公司股东的人数与管理者人数的对应关系看,二者之间也并不必然成正比例对应关系,一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完全有可能超过二人以上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从公司的规模而言,一人公司的规模也完全有可能超过二人以上股东的公司。事实上,公司法为了保证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对一人公司的规模作了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限制。所以,以公司股东人数的单复数为标准来认定公司犯罪意志的整体性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并不具有科学性。公司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不一定要体现管理者和作出决策者人数的复数性,并不是只有经过管理层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才能视为单位的整体意志,一人作出的决策就不是公司的整体意志。如公司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一个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实施犯罪的决策,犯罪的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一人的意志也应当视为公司的整体意志,犯罪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行为而不是自然人个人行为。所以,从本质上而言,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与其说体现为决策人员的复数性,还不如说是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程序性和决策者身份的独立性。如果这种决策是在法律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作出的,且作出这种决策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则这种决策就应当视为独立于决策者自然人身份的公司管理者的决策,即应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的决策。

从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分析,团体性也并不一定体现为股东的复数性。一方面,即使是一人公司,其管理者、职工一般不止一人。事实上,随着一人公司的发展壮大,并不排除职工几百人、上千人甚至上万人的一人公司的可能性。公司的利益与公司所有这些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一部分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还应当先弥补公司亏损,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另外,公司经营效益决定公司成员包括一般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所以,公司犯罪的收益与公司所有成员的利益均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人公司实施犯罪,也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另一方面,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的本质不在于享受利益主体的复数性,而在于利益归属主体的独立性,即利益直接而完整地归公司所有的,这种利益就是公司的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公司作为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归属的直接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公司作为一个整体首先概括地、全部地承受犯罪带来的利益,如犯罪所得的收益直接进入公司的账号,作为公司的收入予以记载,或者直接抵偿公司债务,用于公司的开支。至于公司承受这些利益后将利益进行再分配,甚至唯一的股东分得其中的绝大多数,这是公司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影响利益初始归属的属性。所以,一人公司实施犯罪,只要犯罪所得是由公司支配而不是其中的自然人包括股东支配的,不影响公司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

第三,从最根本上来说,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从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所应当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人格独立来判断。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成立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意志,因而具有独立于股东自然人人格的公司人格,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具体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首先,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其次,一人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而不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登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独立和意志独立上。就一人公司而言:首先,一人公司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必须达到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如果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时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因而影响到责任的承担,则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一人公司成立时虽然没有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但实施犯罪行为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但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不影响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次,公司的财产必须和股东的财产能够分离,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成为股东的另外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一个工具。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既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应当明确的是,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股东不愿或者不能承担证明责任的,就要承担导致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3.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比如,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容易发生竞合,故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凡是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均应当视为股东的个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股东的自然人责任,而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

4.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如果一人公司是以从事非法甚至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成立,或者成立后主要是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本案来看,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系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也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故其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处理。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2011 年第 5 集,总第 82 集)


六、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案例的分析则是刑法研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原则和规定。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刑法的经典案例并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在刑法中,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以一起盗窃案为例进行分析。案件发生在某商场,被告小明被控盗窃他人财物。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监控录像,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小明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

  • 盗窃行为的客观要件是否成立?
  • 被告小明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 是否存在其他相关证据支持被告小明的供述?

通过法庭的分析,最终认定了被告小明犯有盗窃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相关证据的重要性。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是另一种常见的刑法犯罪行为。以下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分析。案件发生在某酒吧,被告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进行了殴打。李某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被告张某因此被控故意伤害罪。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

  • 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 是否存在损害李某身体健康的行为?
  • 是否存在被告张某的主观故意?

经过法庭的分析和探讨,最终认定了被告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这一案例突出了刑法中对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的要求。

案例三: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刑法犯罪行为之一,也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案例之一。以下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案件发生在某小区,被害人王某在家中遭到杀害。经调查,被告李某与被害人有矛盾,且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分析:

  • 被告李某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 是否存在杀人前后的秘密行动?
  • 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支持被告的主观故意?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证据的审查,法庭最终认定了被告李某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案例突出了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严厉打击和侦破的重要性。

结论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刑法案例的分析在刑法研究中的重要性。通过对案例的细致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原则和规定,为刑法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同时,案例分析还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的要求,提高法律实践中的判断力和审理能力。

正如刑法的经典案例所展示的那样,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不仅能够加深我们对刑法原理的理解,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刑事犯罪的威胁。

因此,无论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还是从事刑法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们都应该重视刑法案例分析,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刑事案件处理能力,为社会的安宁和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更多刑法案例和相关刑事法律知识,欢迎关注本博客的后续更新。

七、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格式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格式及注意事项

在刑法领域,法律案例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旨在深入研究和理解案例的细节,探讨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与实践。刑法法律案例分析的格式和注意事项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掌握的内容。本文将介绍刑法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刑法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 引言
  • 案例摘要
  • 案情分析
  • 法律问题
  • 法律规定分析
  • 判决结果
  • 评析和启示

首先,引言部分应该简洁明了地介绍案例的背景和重要性,概括出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其次,案例摘要部分应该简要陈述案例的基本事实,包括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涉及的法律条款等。这部分需要注意客观性和精确性。

接下来,案情分析部分应对案例的主要事实进行详细剖析,并分析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要素。这部分需要结合案件详实的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

然后,法律问题部分应明确列出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涉及罪名适用、证据是否充分、法定刑适用等。这部分需要准确针对性,不可遗漏重要问题。

随后,法律规定分析部分应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法律条文的解读、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的引用等。这部分需要逻辑严密、法条准确。

最后,判决结果部分应简明扼要地叙述法院的裁决结果,包括被告的定罪与定罪数罪从重的理由。这部分需要准确概括,不可曲解裁决。

最后,评析和启示部分应对案例进行有深度的评析,并从中提取出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启示,可以结合学说和判例进行分析。这部分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

二、刑法法律案例分析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

  • 客观公正。分析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操作。
  • 准确性。案例分析的基础是准确的事实和法律知识,要尽可能准确地描述案件细节和涉及的法律条款。
  • 逻辑性。案例分析中的论证和推理应具备良好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以确保结论的合理性。
  • 综合性。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不仅仅是对案件的简单描述和法律问题的概述,还应该进行深入的综合性分析。
  • 时效性。案例分析应及时反映最新的法律观点和司法实践,关注相关判例和法律变化。

综上所述,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研究工作。掌握刑法法律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和注意事项,能够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刑事案件处理的专业能力。

八、公司触犯刑法的真实案例?

1. 广东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案:

该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多次警告,但未能改正。最终,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其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2. 浙江某鞋厂非法雇佣童工案:

该鞋厂因非法雇佣童工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经查,该厂雇佣的童工均为来自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工作时间长、工资低。最终,该厂的负责人被以非法雇佣童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福建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该制药公司为追求利润,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并以次充好。药品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其进行了查处。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其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4. 四川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案:

该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该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名矿工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该煤矿的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5. 江苏某科技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

该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和专利技术。权利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对其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这些案例均是真实发生的,涉及到环境污染、非法雇佣童工、生产销售假药、重大安全事故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警示我们,企业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九、刑法案例分析答题技巧?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

(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

(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

(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

(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

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

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

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对所有案例分析题型的回答,都首先要得出答题人自己的结论:犯罪行为人是有罪,法律|敎育网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

同时,必须注意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不同题型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2)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根本标志是什么

(3)对某些犯罪的“特殊形态”类题型,例如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未遂或者中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等,需要考虑各种形态的成立条件

(4)对“如何处理犯罪人”这类题型,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

最后,在解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做到语言简练、言之有据(有法律条文上、刑法理论上依据),切忌不着边际、主观臆断,简单堆砌文字

十、刑法四要件案例分析模板?

四要件归罪是平行的,同时用四要件考量一个行为,而三阶层是递进的,一个要件一个要件的排除,就类似扒皮一样,一层一层的考理,其中一层不符合,那就不用往下评价了,该行为即不构成犯罪,当层层下来,都符合,该行为即构成罪。

一、四要件:

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它认为考量一个行为是符构成犯罪,应包括四个条件: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