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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20?

交通事故 2024-10-24 22:11

一、广东省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环资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可在劳动者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十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以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依据工伤认定结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由所列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为工伤待遇支付主体。若工伤认定结论仅列建筑工程项目部,未明确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劳动者以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结论。

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八、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十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二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一、对仲裁裁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机构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机构补正或说明,或向仲裁机构调卷查明。仲裁机构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仲裁机构通过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原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在接到劳动者提交的申请后48小时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移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用人单位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二十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十四、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申请基层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由仲裁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银行代发工资情况及相关单位、个人保存的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仲裁机构就仲裁阶段的案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或委托仲裁机构向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调取、核实相关材料。

二十五、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可同时明确诉讼和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对当事人已明确诉讼和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的,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提供有关授权委托材料。

二十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采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当事人服裁部分,人民法院可在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形成相应判项。

二十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和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二十八、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但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主张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后申请仲裁不受前款关于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时效规定的限制。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尝试构建裁审一体化处理网络平台,促进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立案、保全、证据调查、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共享,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公正高效处理。

三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之前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二、广东交通科技创新指导意见

广东交通科技创新指导意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行业日新月异,广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其交通科技创新也愈发受到重视。为了推动广东省交通科技的持续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以引领广东地区交通科技创新的方向。

一、加强对交通科技创新的战略引领

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省份,广东交通行业面临着日益增长的挑战和机遇。因此,必须加强对交通科技创新的战略引领,明确发展方向,整合资源,推动科技创新的深入发展。

二、促进科技与交通的融合发展

广东省应当大力促进科技与交通的融合发展,打破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为广东省交通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力度

广东省政府应当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他们加大投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交通科技创新的实际落地。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广东省交通科技创新需要人才的支持,因此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更多高端人才,培养一批有实力的科技人才,为广东省的交通科技创新提供坚实保障。

五、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

广东省应当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为交通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创新,推动广东省交通行业的持续发展。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广东省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收国外优秀科技成果,推动广东省交通科技创新向更高水平迈进。

七、创新交通科技管理模式

广东省应当大胆创新交通科技管理模式,打破陈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广东省交通科技创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广东省交通科技创新既面临着诸多挑战,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只有加强战略引领,促进科技与交通的融合,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政策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创新管理模式,广东省交通科技创新才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广东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指导意见的近义词?

答:对症下药。

详细解释:

发音:duì zhèng xià yào

释义:

症:病症;下药:用药。医生针对病人的病情开方用药。比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有效措施。

出处:

宋·朱熹《朱子语类》第四十二卷:“克己复礼;便是捉得病根;对症下药。”

例句:

对症下药方可治愈疾病。

近义:

有的放矢因地制宜一语道破对症发药

反义:

无的放矢举措失当对牛弹琴隔靴搔痒

四、教育体检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从200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开始实行。

五、指导意见怎么写?

1.在老师面前,你是一个天真、可爱的男孩,但走出校门,就会贪玩,把作业丢在脑后,希望你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只要努力,相信你能行。

  2.你为人诚实,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好孩子。你能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今后上课若能积极发言,多开动脑筋,做一个勤奋好学、踏实上进的好学生,这样老师和同学会更加喜欢你!

  3.作为班长相对会累点,作为班主任我理解你也感谢你。你在德智体各个方面都做的很好,在班里也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很可贵的,但有时你会稍为脆弱,顶不住压力。所以在这里我要送你一句话:坚强点,你会做得更好!

  4.在老师眼里,你是个文明守纪、团结同学、尊敬老师的好学生。在同学眼里,你是个乐于助人,工作负责的好干部。你学习较认真。作为一名好学生,应时时处处对自己严格要求。老师希望在新的学期里,时常能听到你精彩的发言。

六、指导意见格式范文?

指导意见以一个地方党委关于开展党员争当防控疫情先锋活动的指导意见为例,格式是这样,所属各单位党委,为开展好党员争当防控疫情先锋活动,提出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二,组织落实。

三,活动步骤。

四,总结评比。各单位党委要重视开展这一活动,力求取得实效。

七、读书心得指导意见?

读书能净化一个人的心灵,读书能使人云淡风轻

八、教育见习指导意见?

以下是教育见习指导意见,以帮助您完成教育实习:

准备阶段:在见习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了解见习学校和指导老师的介绍,了解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以及了解自己的研究和兴趣方向。

观察阶段:在见习的最初几天,应该尽可能多地观察老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过程。

积极参与:一旦适应了见习的环境和角色,就应该积极参与教学的各个环节。

虚心学习:见习期间应该虚心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积极与指导老师沟通交流。

善于总结:见习期间应该经常反思自己的收获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收集资料:见习期间应该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种教学资料。

制定计划:见习期间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计划,努力做到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完成教学实习任务。

希望这些指导意见能帮助你完成教育实习,并在见习期间有所收获!

九、高考体检指导意见?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十、幼儿营养指导意见?

幼儿的膳食最好是先主要食用米粉,菜泥或果泥等泥状物,然后再逐渐增加稀饭,鱼肉,鸡蛋和豆腐等容易吞咽的食物。

孩子这个时候处于长牙阶段,月末就需要增加磨牙棒,试着增加一些膳食纤维,可以让孩子的牙齿长得更快。只有仔细耐心地添加辅助的食品,才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