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工伤认定条件?

交通事故 2024-10-24 21:49

一、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的条件及其规定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

一、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三个条件?

1、这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为上下班途中;二是特定对象条件为机动车伤害。2、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备条件是?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备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员工受伤或死亡的事件。要认定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需要考虑以下多个因素。

1. 上下班途中

首先,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员工的上下班途中。这意味着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或回家后的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认定工伤时,需要明确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

2. 事故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必须部分或全部在员工身上。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如违反交通规则或驾驶不当等,那么该事件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相反,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那么该事件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3. 交通方式

另外,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使用的交通方式也会影响工伤认定。一般来说,工伤认定的交通方式主要包括汽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如果员工使用的是其他交通方式,如步行、轮滑等,那么该事件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4. 伤害程度

在认定工伤时,员工的伤害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且其伤害程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标准,那么该事件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对员工的伤害程度进行评估。

5. 法律规定

最后,交通事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定义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工伤时,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6. 报案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人员需要立即向单位或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信息,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处理和评估事故的影响。

7. 申请认定

在报案后,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可以向单位或保险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警察的证言等,以证明事故对员工造成了伤害或死亡。

8. 证据材料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评估。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通过对这些证据材料的评估和分析,可以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备条件包括上下班途中、事故责任、交通方式、伤害程度、法律规定、报案、申请认定和证据材料等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综合评估,以合理认定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四、比照工伤认定的条件?

答法律分析: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

五、视为工伤的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该视同为工伤。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六、工伤认定的条件和规定?

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存在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工伤认定等级标准条件?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

八、工伤认定条件11条?

是十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工伤孤寡老人的认定条件?

关于孤寡老人的认定,孤寡老人就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十、尘肺病认定工伤的条件?

尘肺病工伤认定标准是

1.

一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2个肺区。

2.

二期尘肺是指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

3.

三期尘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毫米,短径不小于10毫米;

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小阴影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