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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能否知情?

交通事故 2024-10-23 23:13

一、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能否知情?

可以知情,目前民事诉讼,原告在法院立案时只需出示合同等能证明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即可立案,而正式提交证据一般一审首次开庭的法庭调查阶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还可以质证,因此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是知情况,所有证据都要经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提交证据清单到法院给谁?

一般情况下交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助理。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其实有不同的做法。案件起诉到法院,立案后,如果证据较多,原被告均应该打印证据清单,提交法院。

法院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往往进行证据交换,整个过程形成笔录,该笔录效力等同于庭审笔录。

三、提交录音证据清单怎么写?

关于这个问题,提交录音证据清单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录音文件名称:需要包括录音文件的名称,方便查找和处理。

2.录音时间和地点:需要记录录音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确定录音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录音目的和内容简述:需要简要说明录音的目的和内容,以便对录音进行分析和解释。

4.录音人员和身份证明:需要记录录音人员的姓名、职务或身份证明,以便确定录音人员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5.录音设备和操作方式:需要记录录音设备的类型、品牌和操作方式,以便确定录音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6.其他相关信息:需要记录其他与录音有关的信息,如录音的保密性、安全性等。

在提交录音证据清单时,应确保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法院或相关部门对录音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四、掌上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能看见吗?

所谓掌上法庭,就是人民法院由于特殊情况(疫情期间或原被告有一方在监狱服刑),利用网络,网上远程开庭。现在的网络技术都很先进,举证、质证活动都能正常进行,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能看到的,并据此发表质证意见。但是由于是在网上远程开庭,被告也只能隔着屏幕看证据,不能实打实的看证据原件了。

五、原告已有的证据被告还要提交吗?

这要分情况下下结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提出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如果被告认可,被告无须再提供证据;但有一点例外,如果原告主张的是身份关系,仅有被告认可是不行的,还必须审查被告的证据。如果被告在答辩过程中又正出了主张,被告同样是需要提供证据的。

六、交通事故证据清单范本?

交通事故的证据清单范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下是一个基本的交通事故证据清单范本:

一、基本信息

1. 事故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行驶证号、保险公司及保单号。

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状况。

3. 涉及车辆类型、号牌及车损情况。

二、现场情况

1. 事故现场照片(至少4张,包括全景、碰撞点、损失部位、路面痕迹等)。

2. 现场录像或视频(如有)。

三、驾驶员和乘客

1. 驾驶员或乘客的询问记录(姓名、联系方式、证言等)。

2. 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证言(如有)。

四、现场勘查记录

1. 交通警察的现场勘查记录。

2. 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车辆检验报告

1.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车速、制动、灯光、转向、轮胎等。

六、车辆维修报告

1. 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报告,包括维修费用、维修项目等。

七、其他证据

1. 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如有)。

2. 公共交通监控视频(如有)。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交通事故证据清单范本,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七、掌上法庭被告提交证据后怎么做?

你作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把证据提交,就需要马上联系承办案件的书记员,询问他们是否收到你提交的证据电子版本。

这个时候你还要跟书记员联系,询问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如果有的话就要及时去法院阅卷,或者让书记员给你邮寄一份证据材料。

八、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如何提交?

诉状单独装订,证据复印件单独订,原件当庭出示即可,

九、被告提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提交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会釆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着本案的事实展开调查,凡是关系本案事实的证据都需要一一质证,而与本案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属本案质证的范围。但是,如果证据材料涉及其他案件线索,人民法院有义务向相关部门移送。

十、交通事故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公证

人民调解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根据规定,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