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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 2024-09-24 11:56

一、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当我们遭受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时,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损失。但是,有时候我们的损失可能远远超出了直接经济损失,这时,我们可以借助一些法律依据来争取获得更大的赔偿。

直接损失与扩大损失的区别

在侵权赔偿中,直接损失指的是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扩大损失则是由于直接损失而引发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例如,如果我们的手机被他人偷盗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如手机的价值损失,这属于直接损失。而如果我们因为手机被盗而无法按时履行工作合同而遭受被辞退的损失,这属于扩大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方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确认存在扩大损失的依据:

  • 违法目的:当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违法目的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 恶意:当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恶意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对方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对方违约导致我们遭受了直接损失,并且我们通过合理措施无法防止或者减轻扩大损失时,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何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

如果我们希望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尽快采取行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证据及引发的损失证据。
  2.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损失较大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将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合理主张赔偿: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我们需要合理主张我们的损失,并提出相应的赔偿金额。我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达成赔偿协议。
  4. 诉讼维权: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协商未果,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赔偿。

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赔偿中扩大损失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小明在遛狗时,无意中遗失了手提包,其中包含有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他迅速报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公告栏、社交媒体上发布寻物启事。但是,由于手提包中的文件丢失,小明无法按时提交工作中所需的文件,最终导致他失去了工作。

根据以上案情,小明可以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首先,他可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违法目的或者恶意,因为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寻物启事是积极寻求追回遗失物品的行为。

其次,小明可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他的便携包内包含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而他对文件的保管是合法合规的。

最后,小明可以通过合理主张赔偿来争取获得更大的赔偿金额。他可以计算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的金额,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结论

侵权赔偿中的扩大损失是一个重要的诉讼争议点。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违法目的、恶意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依据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同时,我们在主张赔偿时需要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合理赔偿。

二、交通事故停车损失标准?

一、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

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二、关于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如何投诉4s店维修扩大损失?

1、拨打12315电话投诉,如果想要投诉4s店售后维修,可以直接拨打12315电话。只要投诉合理的情况下,相信4s店愿意配合处理,也不愿意把事情闹大。

2、跟品牌厂家投诉,4s店是属于产品的经销商,非常看重销售销量。不过对于品牌厂家来说,非常注重品牌建设以及后期服务,如果对4s店维修售后不满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跟品牌厂家投诉,直接在网上或者产品手册内都能找到品牌厂商的联系方式。

四、交通事故后人的瞳孔扩大表示?

交通事故后 ,人都瞳孔扩大表示瞳孔开大肌受交感神经支配。人死后脑活动停止,使脑神经停止兴奋(即副交感神经作用下降),导致交感神经作用被表现出来,是瞳孔开大。

当一个人受惊吓或情绪剧烈波动时的瞳孔放大也是交感神经兴奋的结果。

五、交通事故货车有停车损失吗?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是不赔付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的

六、交通事故造成农业损失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农业损失的,主要看有造成的什么事故了,如果你是全部责任的话,那么你就要百分之百的赔偿,如果你是次要责任,但是你是机动车,那么你也要赔偿70%的责任,如果你付的是同等责任的话,那么你就要赔偿50%的责任,如果你付的是次要责任的话,那你就要赔偿30%的责任,反正按照机动车损害农作物,是要按照农业的损失照价赔偿的。

七、交通事故损失不超强险范围?

一、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八、交通事故车辆全损怎么计算损失?

交通事故车辆全损的计算方法为:

1、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金额高于当时实际危险价值的,按照当时实际危险价值计算赔偿;

2、即:赔偿费=(实际价值残值)x事故责任率x(1-无赔率);

3、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当时的实际危险价值,则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偿额=(保险金额残值)x事故责任率x(1-无赔率)。

九、交通事故车辆折旧损失赔偿?

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有该赔偿条例。对车辆折旧费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也对车辆折旧费规定了免责事由,即折旧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譬如你说你的车在没撞之前值50万,这该怎么举证?被撞后只能卖30万了,又怎样举证?这个损失是很难界定的。要折旧费,根本无法实现。

十、交通事故中车辆营运损失如何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切的损失证据,依法根据确定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不能确定损失,应该按照本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一定的赔偿。

在实践过程中,能够证明受损者得损失的证据,有运营合同等。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