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论据?
一、保护弱者论据?
正方:应该说,保护弱者是我们应该做的。先看自然界,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法则。强壮的动物得以生存,得以延续后代的机率远远高于病弱者,似乎证明了“保护弱者是错误的”之命题。
过去的纳粹德国,军国主义日本,都是信奉这一点,或者说以此作为他们侵略的招牌而行动的。
在希特勒看来,只有日耳曼人才是优秀民族,是强者,有资格统治世界,统治人类。其他民族是劣等民族,
二、保护弱者的作文大全?
面对生活中的弱者,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呢?
现在才真正发现以前的自己处理得是多么的不恰当啊,而且是非常的糟糕。
以前的自己对于弱者是带有一种嘲笑、挖苦,打心底里瞧不起的。因为我觉得他们笨,可怜,可笑——
这是什么态度?
谁没有失足之时,谁没有缺点与不足,笑别人的痛处你的觉得有意义吗?有没有想过?因为你的笑,他/她的自尊心可能严重的受到伤害,而直接后果两种:1、发奋图强2、从此堕落。但不管是那一种,他/她都会记恨你的,甚至是报复你。我想任何人都不太愿意有仇人、更不愿意自己的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因为你的瞧不起,他/她可能从此迷失于失败的航程中,在茫茫大海随风漂移。因为你的漠视,他/她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或者说因为你的不扶助,他们彻底成为了堕落一族,衣食无靠;那样的话就不能为社会作贡献,那么你就又少了一份利益,而多了一份负担。因为你的税会用于资助他/她,而不是其他对你更有益的事。
所以,我们从关心自己的幸福生活、对自己负责、帮助自己出发,对于身边的弱者应当:鼓励、支持、关心。
鼓励他们振作精神,走出失败的阴影;鼓励他们再次燃起生活的希望;鼓励他们坚持就是胜利。
支持,失落的人身心都是极其脆弱的。这个时候,你应当为他们提供坚强的后盾、有力的支持。有了这样的支持,他才会觉得温暖,才会对自己和社会充满信心,才会有足够的勇气再次去尝试,才会生活得快乐、幸福。
关心,人的心灵和身体是需要我们细心呵护、同时也是值得我们细心呵护的。你的点滴付出,都会给他/她无穷的力量,产生不仅仅是对你的感激,乃是对社会的感激,对人生的感激。
朋友们,我们既要鼓励强者更强也要鼓励弱者变强;既支持强者取得巨大的成功也支持弱者一步步迈向成功,我们不仅仅关心弱者,同时我们也关心强者。因为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线。当我们做到这一切时,你会发现你的价值
三、交通事故中交警定责更偏向弱者吗?
1、不可以随意定责。
区分责任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有详细规定,有人也贴了具体条文,不再多说。
但是要强调的是,关于汽车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很明显汽车负更多的责任,而不是电动车。
但是,电动车超标的情况下,在交警处理的过程中视之为机动车,因此电动车天然就具备“无牌”这一过错,且双方的责任亦是以“机动车VS机动车”的标准来划分。
2、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哪怕机动车一方毫无过错,交警也会找点理由让机动车负个次要责任。因为双方机动车有保险,这样可以让保险承担一定的赔偿。常用理由如“不文明驾驶”、“不注意安全”、“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也不管这些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实现。
3、不能提行政诉讼。
有人说不服这个认定,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不对的。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复议,但不能提行政诉讼。
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就规定: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主要是考虑几个方面:
其一,交通事故作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需要着重判断的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存在差别。虽然多数情况下三者一致,但也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一方当事人逃逸导致全责,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就可能只认定为主责,甚至是同等责任。
其二,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诉,则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否还有权推翻这一认定?
如果有权推翻,那行政诉讼的结论就没意义,只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无权推翻,则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得出结论之前都可能需要先打一次行政诉讼的官司,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而如果不打行政诉讼(比如一方当事人惰于行使权利而过诉讼时效),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法官认为事故责任有问题也不能推翻,则会导致冤假错案。
四、从古至今保护弱者的现象?
一些强大的人类会照顾一些弱小的人类。这是一种自然规律。只有团结才能够胜利。
五、为什么会喜欢保护弱者?
因为弱小者终将强大,强大者也毕竟经历弱小,或最终成为弱小。这就是人类利他本性善的表现。
举例来说,你还是孩子的时候有父母保护,而你父母老了也就弱小了,就由你来保护了。你也保护自己的孩子而最终被孩子保护。
这是在血缘伦理前提下的善,在其他任何方面也都是想通的。对弱小的悲悯,就是人性的光辉。
六、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弱者?
法律不是扶弱制强的法规,是谁犯法就制裁谁,不分强与弱,谁有理就保护谁,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搞清楚。
法律是平等的,没有利益而言,只讲证据的真实,法律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维护民众的权益,不是扶贫保弱,一个国家没有坚强有力的法律做后盾,社会治安会一塌糊涂,所以我们要遵纪守法才能过上无忧无虑的生活。
七、在交通事故中,都说要保护弱者,那么哪一条法律提到保护弱者这一点呢?
法律没有规定要保护弱者,法律只是规定在交通赔偿问题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认定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扩展资料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参考资料来源:http://www.kedong.gov.cn/zhuanti/sfj/zcfg/2017-06-12/7914_5.html
参考资料来源:http://cdjg.chengdu.gov.cn/cdjg/c113980/2018-09/25/content_5d05a62f471148f5a287a458bbef3a98.shtml
八、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倒退例子?
社会是曲折发展向前的,弱者也是相对而言的,保护弱者维护自尊就是在激发和弘扬正能量,我们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让世界充满爱。
九、保护弱者不是社会退步的例子?
对于老幼病残孕这种弱者来说,保护他们可以节省壮年的人力资源去做其他的事情,有利于数量增长,哪怕在种族数量危急存亡的时候也不会抛弃他们,那些被吃掉的老弱病残孕是它们自己体力不支无以为继才无奈掉队的。
其次,生物种族上的弱者同样也是被保护的,不是因为它们具有爱心,而是客观来看保护弱势种族可以增强生物多样性。
另外,种族内部保护弱者也有保护基因多样性的意义在,虽然它们没有这种概念。最后,人类社会,老幼病残孕同样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人的安全代表的是壮年男女将来的安全感,以及重要的抚育幼儿的力量,而幼儿代表的是社会的将来以及种群发展进步的可能性。此外,能否保护住这些弱者同样是社会强大与否的体现。
十、保护弱者是社会退步怎么反驳?
这样反驳:保护弱者怎么会是社会的退步呢!?强者不需要保护,如果弱者没人保护,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会是一个到处充斥欺压不公平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退步,当大众有保护弱者的意识形态,给弱者多一份信心,那才是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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