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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婚姻法规定?

婚姻家庭 2024-08-19

一、2011年婚姻法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page]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2011年婚姻法关于赡养婆婆和公公?

一是于法于规来说。儿媳是没有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赡养公公和婆婆的。截止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要求儿媳妇必须赡养婆家老人。但是,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子女应须无条件的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是于情于理来讲。老人们常说:"儿子孝顺不如儿媳好”,“一个女婿半个儿”。可见儿子和儿媳也都是夫妻双方父母的"依托”。儿子孝顺父母乃天经地义,夫妻一家人,媳妇哪有不孝之理。同样道理女儿孝顺父母,身为半个儿的女婿,哪有不孝顺岳父岳母之理。今天媳对婆不孝,明天也别怪婿对翁不敬。 夫妻双方应同心同德,共同担起赡养双方父母的责任。

三、2011年10月自考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2011年10月自考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自考婚姻法是考察考生对于婚姻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重要内容。以下是2011年10月自考婚姻法试题及答案的详细讲解。

试题一

题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

  1. 与他人有婚外情,经他方提出离婚请求的;
  2. 有虐待、遗弃、恶意弃养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 有重婚的;
  4. 有其他导致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行为的。

请简要说明该条规定的离婚原因。

答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有特定情形时,对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这些情形包括:

  • 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经对方提出离婚请求;
  • 夫妻一方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恶意弃养等行为;
  • 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
  • 夫妻一方有其他导致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这些情形,婚姻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对方提起离婚诉讼,以解除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困境。

试题二

题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本法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或母,由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给予对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直接行使抚养权的。直接行使抚养权的父或母请求给予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简要说明该条规定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答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针对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或母做出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有权直接行使抚养权。如果直接行使抚养权的父或母需要请求给予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抚养。同时,该条规定也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或母进行了惩罚,促使其履行抚养责任。

试题三

题目: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请简要说明婚姻法对离婚程序的要求。

答案: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作出了以下要求:

  • 离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离婚事由的存在;
  •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要求,无法达成离婚协议且没有合理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这些要求确保了离婚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审理过程也为夫妻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

试题四

题目:婚前财产归属是婚姻法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请简要说明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的规定。

答案: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前财产包括:

  • 一方的个人财产;
  • 婚前的遗赠、赠与财产;
  • 法定不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归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如果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前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关系不会侵犯婚前财产的权益。

总结

通过对2011年10月自考婚姻法试题及答案的详细讲解,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抚养权、离婚程序以及婚前财产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通过对各种情况进行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无论是作为考生还是普通公民,了解和学习婚姻法,都是非常必要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大家加深对于婚姻法的理解有所帮助,也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四、2011年的新婚姻法。是怎么解决的?

在民法典里规定,离婚时先申请登记,有一个月冷静期,冷静期结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五、婚姻法标语?

1、以法治国则强,以法治家则兴。

2、明晰情理法,保障幸福家。

3、家事有困扰,法律皆理清。

4、婚姻家庭,动之以情。

5、追求和谐生活,我们正在行动。

6、家有烦心结,律师帮你个个解。

7、请让我来做您生活中的法律卫士。

8、你我携手,构建和谐家庭。

9、难缠家务事,家务律师代您理。

10、专业更放心,家和万事兴。

11、婚姻法律服务,让家庭更幸福。

12、杜超律师事务所,能好,就不吵。

13、家家有难经,有我更轻松。

14、有法不怕难,有爱家永远。

15、您的困难我了解,您的麻烦我解决

16、幸福之旅,快乐导游。

六、乌克兰婚姻法?

根据《乌克兰家庭法婚姻配偶的权利与义务》第22章中第一条规定:

女性年满17周岁者、男性年满19周岁者可结为法定正式夫妻。

而且乌克兰法律有明文规定,第22章第二条: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的出生日期计算,符合以上条件者才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但是,在紧接着的第23章第二条又规定了:

如果申请登记结婚者年满14周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

所以说,乌克兰的法定结婚年龄为女性17周岁、男性19周岁,但是年满14周岁要申请登记结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予其结婚登记的权利。

七、古代婚姻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八、1980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九、1997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律分析: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

1997年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就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十、婚姻法法条?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