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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婚姻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婚姻家庭 2024-06-05

一、缅甸婚姻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违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做法人实施了欺诈做法,欺诈做法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掩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做法。

  3、主体要件:本诈骗罪主体是通常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职责年纪、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什么是婚姻诈骗罪,能判多少刑?

3~5年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第一,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第二,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第三,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四,案发后,表见代理的构成。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婚姻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以结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

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三、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的“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婚姻诈骗罪。

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 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的诈骗罪。 六、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七、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

四、婚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女方骗我二年骗走了13万。有几个人和伙?

诈骗指的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诈骗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会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诈骗罪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六、论诈骗罪?

诈骗,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首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为虚构或隐瞒真相,结果为已骗取财产。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 条解释。现实社会中诈骗罪没有象法条如此筒单,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现实情况。但主要还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上,是否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和一些客观行为上故意。

七、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商业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两个法律概念。虽然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它们在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和刑罚上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以及其对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人员或机构误认为自己具有与事实不符的资质、实力或意愿,从而达到达到签订、变更、解除或执行合同的目的,并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在合同诈骗罪中,关键的要素是误导他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并签订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合同。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来达到欺骗他人签订合同的目的。
  2. 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使对方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判断,使其签订与真实意愿相悖的合同。
  3. 目的是非法占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通过诱骗他人签订合同来获取经济利益。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承诺、威胁、恶意破坏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不同的是,诈骗罪并不要求通过签订合同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欺骗等手段直接骗取他人的财物。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使用欺骗、隐瞒、承诺、威胁、恶意破坏等手段:犯罪嫌疑人必须使用欺骗、隐瞒、承诺、威胁或恶意破坏等手段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 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通过欺骗等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构成要件和影响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 行为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涉及签订、变更、解除或执行合同,而诈骗罪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 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目的是非法占有;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欺骗、隐瞒、承诺、威胁、恶意破坏等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
  • 影响范围不同:合同诈骗罪主要涉及商业活动领域,而诈骗罪涉及的范围更广,包括个人关系、金融诈骗等。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对商业活动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和交易安全,给商业活动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会导致商业交易失去公平性和诚信性。当企业或个人面临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威胁时,他们往往会对商业伙伴的诚信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商业合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其次,这些犯罪行为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被骗取财物的企业将面临财务上的困境,可能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此外,相关合同的无效性将导致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最后,商业活动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存在会使商业活动变得不可预测和不稳定。商业参与者不得不采取更多的安全措施来避免被欺骗,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和经营风险。

结论

尽管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但它们在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和刑罚上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合同诈骗罪注重通过误导他人签订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合同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诈骗罪则直接欺骗他人以获取财物。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不仅对商业活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和交易安全。

八、诈骗罪怎么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看一下,这是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只有数额较大一个标准,而没有对情节的要求。但是,在量刑方面,情节严重程度是决定刑期的因素。数额巨大和严重情节都被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构成标准。

根据北京地区的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

也就是说,诈骗5000元的财物才能构成犯罪!

九、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就差两个字,也很难区分,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会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

笔者查询了很多材料,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是诈骗罪,什么情况是合同诈骗罪呢?两个犯罪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合同诈骗,顾名思义要有合同,所以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遗赠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所以签协议骗婚的,一般还是以诈骗罪来追究责任。

二、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事情。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从两个犯罪所处刑法中的章节来看,合同诈骗罪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普通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利不被侵害。既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仅仅作为诈骗的一种掩饰,行为人并未真正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此时认定诈骗罪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三、合同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合法有效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被害人基于合同的内容,认为对方会履行职责,自己将获得利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财产处理,这时才构成合同诈骗。

十、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建立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立及其辩护人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吕建立利用伪造的贷款担保手续在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5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上蔡县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人吕建立仍不予归还该笔贷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