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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 2024-06-03

一、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有几个问题大家最好能够有所了解。

一、什么是虐待,什么是和他人同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一千零九十条中都规定了“虐待”以及“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并且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的第一、二条就这两种情形作出了界定。

那么到底什么是“虐待”呢?当丈夫(妻子)对你实施的行为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是就叫做虐待,偶尔少数几次吵架、动手是不叫虐待的。

那“与他人同居”又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就是与他人同居,如果只是住个两三天,那不叫与他人同居,单身男女即便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同居了,那也不叫与他人同居。

二、能不能将孩子改成继父母的姓呢?

很多人离婚之后,孩子由其直接抚养,随后又和别人再婚,之后可能出于某些原因想要将孩子的姓更改成孩子继父母的姓。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千万不要擅自将孩子的姓改成继父母的姓

二、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2021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全文?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离婚怎么分配?

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全职太太可要求支付补偿金。

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第四十条?

1、30日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

2、三种情况下支持返还彩礼

但根据《民法典》新规,符合以下情况并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婚前父母帮买房不属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此发布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4、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民法典》明确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离婚后子女改姓不得以此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6、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被认定为虐待

《民法典》明确: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7、全职妈妈离婚应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明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二百五十条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八、婚姻家庭寄语?

婚姻是更多的柴米油盐组成一起,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两个人心在一起,日子就会越过越好,家庭就会更和睦。

九、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是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篇章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和变革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夫妻义务与权利、离婚、财产分割、抚养与赡养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婚姻的设立和解除

《民法典》对于婚姻的设立和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的设立应当经过男女双方自愿,自由订立婚姻协议,并依法登记,两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双方离婚协议: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家庭暴力等情形: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夫妻应当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家庭,并共同照顾、教育子女。

3.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但并不鼓励随意离婚。《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有严重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者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夫妻感情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另外,夫妻分居满一年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的程序包括:

  1. 起诉阶段: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
  3. 判决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判决。
  4. 登记阶段: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 财产分割与赡养抚养

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的抚养与赡养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应当协议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赡养问题,无论父母是否离异,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民法典》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除了法律的保障外,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关注婚姻家庭的良好氛围,倡导婚姻家庭的尊重和和睦。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出台,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一系列有力的法律规范。通过明确婚姻家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有助于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当然,法律的规定只是起到指导作用,具体的落实还需在各级法律实务中逐步完善和健全。

十、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

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

导言

婚姻与家庭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旨在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自由、家庭团结以及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推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婚姻

第一节 婚姻自由和禁止婚姻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成年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无论男女、民族、职业、宗教或残疾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结婚自由。同时,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也对禁止婚姻做出了明确规定:

  • 国家法律禁止近亲结婚
  • 已婚者不能再婚
  • 未满22周岁的男性和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不得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规定了五种离婚情形,包括:

  1. 双方自愿离婚
  2.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家庭暴力行为原则上视为过错离婚
  4. 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

第二章 家庭

第一节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法定关系构成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家庭成员之间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配偶关系应互相尊重和信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敬养和扶养的义务。

第二节 家庭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由两个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协议对财产的权益和义务进行约定。同时,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也明确规定了财产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概念。此外,对于房产的处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子女

子女是婚姻关系的产物,父母对子女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共同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结语

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的实施,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遵守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相信在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篇的指导下,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将进一步加强,社会将更加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