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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登记不预约可以直接去吗?

婚姻家庭 2024-06-02

一、成都婚姻登记不预约可以直接去吗?

成都结婚登记目前并不必须要提前预约。双方可以在周一至周五直接去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双方想要预约的,也可通过以下方式预约:1、网上预约,双方可以登陆民政局的网上预约网站进行预约;2、电话预约,双方可以通过24小时语音电话和人工电话进行预约。

二、成都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成都青羊区民政局周六不能登记结婚。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三、成都上班时间-成都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成都青羊区民政局周六不能登记结婚。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四、成都市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

公众号预约

1、网上搜索“成都民政”公众号

2、点击下栏中的“民政服务”,选择婚姻登记

3、点击“预约结婚登记”,选择“我要预约”并勾选同意

4、填写两个人的相关信息提交即可

 

官网预约

1、网页搜索“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221.237.160.200:8000/

2、点击“国内居民结婚登记预约”

3、点击“我要预约”并勾选同意

4、按照指示填写双方的个人信息,提交审核即可

 

电话预约

1、电话预约需要准备好本人及另一半身份证的号码及姓名地址。

2、拨打具体结婚登记民政局电话,告诉其想要预约的时间

3、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和安排,在预约日期到现场办理婚姻登记。

五、成都金牛区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成都的金牛区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我以前就住旁边。成都市金牛区婚姻登记处在九里堤北路,科技园旁边。金牛区社保也可以在那里办理。所以需要去的可以在上班时间去。一般人都比较少。现在结婚的人越来越少。所以基本不用排队的

六、婚姻登记誓词?

结婚誓词: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七、婚姻登记流程解析:全面详细的婚姻登记指南

婚姻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在谈婚论嫁之前,准备工作至关重要。首先,双方需要明确婚姻的意愿和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以确保双方真正愿意步入婚姻的殿堂。

其次,双方需要审视自己的经济状况,以确定是否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还有,双方还需了解婚姻法律法规,并为未来的婚姻关系做出理性的考虑。同时,会议应当与家人沟通,以获得他们的祝福和支持。

婚姻登记流程详解

1. 完善个人资料和准备材料

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双方需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确保这些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以免影响婚姻登记流程。

2. 预约婚姻登记时间

双方需根据当地规定的婚姻登记时间进行预约。通常,婚姻登记机关会提供在线或电话预约服务,预约时应提供个人资料以及预约所需的其他信息。

3. 准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

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双方应当准时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各项手续,如签字、拍照等。

4. 宣誓并领取结婚证

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双方面临最重要的环节--宣誓。双方应当根据要求,面对结婚证宣誓,然后领取结婚证书并签字确认。

婚姻登记后的事项办理

结婚登记后,除了带着结婚证书走进婚姻的殿堂外,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事项。首先,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如住房、银行、保险等)变更婚姻状况,更换户口信息,办理共同财产登记等。此外,还需要了解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登记流程总结

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慎重对待。在婚姻登记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了解,确保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准确处理每一个环节。婚姻登记后,还需办理一系列的事项,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

八、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婚姻登记的权威机构

什么是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各国政府设立的负责处理民众婚姻登记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保护婚姻法律的执行以及维护婚姻登记机构的权威性。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 婚姻登记:负责接受夫妻双方的婚姻登记申请,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 婚姻证书颁发:发放婚姻证书,确认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并提供婚姻证书的管理和查询服务。
  •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维护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和保存婚姻登记档案,提供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法律指导与咨询:向民众提供关于婚姻登记法律的指导、咨询和法律援助,解答婚姻登记相关问题。
  • 婚姻登记监督:监督并检查婚姻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婚姻登记的公正和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 法律保障: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认可夫妻关系的合法性,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 社会秩序:婚姻登记机关的存在和规范运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不正当婚姻登记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
  • 社会监督: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与婚姻登记事务的公正性直接相关,其公正的行为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监督。
  • 数据统计:婚姻登记机关是收集和统计婚姻登记数据的重要来源,为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基础数据。

国内外婚姻登记机关的例子

世界各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几个国家的例子:

  • 中国:民政部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美国:婚姻登记局、县政府事务处。
  • 英国:注册办公室、注册局。
  • 法国:市政厅、市政事务处。
  • 日本:戸籍役場、市政厅民生課。

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的权威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工作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婚姻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通过了解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婚姻登记的质量和效率。

感谢您阅读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了解婚姻登记机关有所帮助。

九、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政 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如何办理?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1)网上预约结婚登记可登陆各地的预约结婚登记系统;

(2)在民政信息网上点击屏幕右侧的“网上预约婚姻登记”;

(3)然后需要选择是办结婚还是离婚,点击相应按钮进入;

(4)点击预约;

(5)有个预约协议,看清楚后,点击同意;

(6)然后输入双方信息;

(7)按照提示填写相关内容:预约地点、时间等;

(8)预约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