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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彩礼?

婚姻家庭 2024-05-07

一、民法典婚姻彩礼?

1、2021年国家将要实行的政策内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很多人就抓住了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点为由,谣传关于2021年禁止彩礼,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国家只是禁止天价彩礼。

3、而彩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嫁习俗,女儿愿意嫁人,男方随风俗给彩礼,只要双方商量一致,达成共识,那么这不叫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人情世故。

4、因此,2021年不是没有彩礼,彩礼是两家商量一致的结果,你情我愿的事情并不违法,但这里要排除索要天价彩礼的家庭,彩礼要适度。

二、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最新的民法典并未对彩礼有新规定,因此依然使用旧婚姻法。

1、婚姻彩礼条例

(1)禁止包办婚姻。

(2)禁止干涉婚姻。

(3)禁止用婚姻来谋取钱财,指的是禁止天价彩礼。

2、返还彩礼规定

(1)两人未办理结婚证。

(2)离婚,办理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3)离婚,婚前因为付彩礼导致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婚姻法民法典婚姻篇区别?

婚姻法是一部单独的法律,民法典婚姻篇是民法里面一个个篇章

三、民法典2022婚姻规定?

一、2022民法典新规定

 2022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有如下情况的,法院可判离婚

  (一)《民法典》关于判定离婚的依据。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的离婚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判定夫妻感情的破裂的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6、《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民法典规定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四、民法典婚姻离婚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五、民法典婚姻编全文?

《民法典》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章⼀般规定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

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千零五⼗条【婚后双⽅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第⼀千零五⼗⼀条【婚姻⽆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重婚;

(⼆)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千零五⼗⼆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患有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不如实告知的,另⼀⽅可以向⼈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提出。

第⼀千零五⼗四条【婚姻⽆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当事⼈所⽣的⼦⼥,适⽤本法关于⽗母⼦⼥的规定。

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节夫妻关系

第⼀千零五⼗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千零五⼗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都有各⾃使⽤⾃⼰姓名的权利。

第⼀千零五⼗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由】夫妻双⽅都有参加⽣产、⼯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由,⼀⽅不得对另⼀⽅加以限制或者⼲涉。

第⼀千零五⼗⼋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五⼗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在另⼀⽅不履⾏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家庭⽇常⽣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夫妻双⽅发⽣效⼒,但是夫妻⼀⽅与相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千零六⼗三条【夫妻个⼈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个⼈财产:

(⼀)⼀⽅的婚前财产;

(⼆)⼀⽅因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的财产;

(四)⼀⽅专⽤的⽣活⽤品;

(五)其他应当归⼀⽅的财产。

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第⼀千零六⼗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双⽅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千零六⼗⼆条、第⼀千零六⼗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法律约束⼒。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夫或者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的个⼈财产清偿。

第⼀千零六⼗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的,夫妻⼀⽅可以向⼈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为;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

第⼆节⽗母⼦⼥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千零六⼗七条【⽗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千零六⼗⼋条【⽗母教育、保护未成年⼦⼥的权利义务】⽗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造成他⼈损害的,⽗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六⼗九条【⼦⼥应尊重⽗母的婚姻权利】⼦⼥应当尊重⽗母的婚姻权利,不得⼲涉⽗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活。⼦⼥对⽗母的赡养义务,不因⽗母的婚姻关系变化⽽终⽌。

第⼀千零七⼗条【⽗母⼦⼥相互继承权】⽗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七⼗⼀条【⾮婚⽣⼦⼥的权利】⾮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第⼀千零七⼗⼆条【继⽗母与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母与继⼦⼥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

第⼀千零七⼗三条【亲⼦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或者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关系。

对亲⼦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关系。

第⼀千零七⼗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的祖⽗母、外祖⽗母,对于⽗母已经死亡或者⽗母⽆⼒抚养的未成年孙⼦⼥、外孙⼦⼥,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的孙⼦⼥、外孙⼦⼥,对于⼦⼥已经死亡或者⼦⼥⽆⼒赡养的祖⽗母、外祖⽗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千零七⼗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的兄、姐,对于⽗母已经死亡或者⽗母⽆⼒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的有负担能⼒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缺乏⽣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第⼀千零七⼗七条【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内,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千零七⼗⼋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离婚,并已经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千零七⼗九条【诉讼离婚】夫妻⼀⽅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调解或者直接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同居;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分居满⼀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千零⼋⼗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千零⼋⼗⼀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同意,但是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第⼀千零⼋⼗⼆条【男⽅离婚诉权的限制】⼥⽅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千零⼋⼗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双⽅⾃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结婚登记。

第⼀千零⼋⼗四条【离婚后的⽗母⼦⼥关系】⽗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民法典婚姻篇内容?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七、2021民法典全文婚姻?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民法典20个婚姻规定?

       新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如下:

      1.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等根本准绳和规则的根底上,强调树立良好的家风,发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化建立;

      2.充份发挥家庭的弱者维护功用,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比方离婚制度规则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艰难,有担负才能的另一方应该给予恰当的协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收养的准绳。

       3.明白界定亲属、近亲、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婚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是近亲;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的近亲庭成员。

      4.不再将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视为制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则一方坦白严重疾病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5.将遭到要挟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从结婚注销之日起改为自要挟行为终止之日起。遭到要挟而结婚的,遭到要挟的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要挟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遭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6.为了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则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增加了夫妻之间代理权的规则,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效,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8.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艰难、清偿艰难和被举债的状况,明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范围。夫妇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表示所承当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运营或以夫妻共同意义表示的债务。

       9.针对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经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父母子女关系有异议的情规则了亲子关系确实认与承认。

10.回应离婚率上升的社会理想,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11.关于离婚诉讼中呈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离婚。

      1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育,明白规则未满两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育为准绳,以进步法律的可操作性。

       13.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富制度,归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增强对家庭承当更多义务的一方权益的维护,在立法中供认家庭劳动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辅佐另一方工作等承当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索赔,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14.将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过错规则为离婚损伤赔偿的适用情形。

       15.扩展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未满十四岁的限制,契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

      16.与国度方案生育政策调整相谐和,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请求改为无子女或只要一个子女。

      17.进一步增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维护,明白规则制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在收养人的条件下增加维护被收养人的才能和不利于被收养人安康生长的违法立功记载。

      18.强调尊重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10岁调整为8岁的前提下,应当扩展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从10岁以上调整为8岁以上。

      19.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不再局限于男性收养女性。

      20.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停止收养评价的规则。

九、民法典2021婚姻年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明确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部门的晚婚年龄不能代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单位、组织等不开具当事人可以结婚的证明信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法的修改中,有的部门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当事人结婚登记,为什么还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结婚,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必要,是否违背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

十、2021民法典婚姻夫妻义务?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维持,要依靠夫妻双方互相信任,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等。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维持,要依靠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婚姻关系维持的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