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一、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为了更好地理顺纠纷,保护合法权益,了解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纠纷解决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同时,我国还设有多个相关法规、规章,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一般情况下,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起诉。
二、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在安置房屋建设领域,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包括:
- 工期争议:施工进度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导致项目延期;
- 质量争议: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无法满足约定的质量标准;
- 支付争议:工程款项支付出现问题,造成经济纠纷;
- 材料争议: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 合同履行争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履行,引发争议。
以上问题的发生会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影响项目的进展。因此,及时解决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双方来说十分重要。
三、解决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途径
1.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沟通,并在有需要时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通过协商解决工期、支付款项、材料更换等问题,可以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我国,设有多个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国家的支持和监管。
3.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遵循法院的审判程序。诉讼虽然耗时耗力,但在一些复杂纠纷中可能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四、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的注意事项
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维护证据: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应当及时保留和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进度记录、检验报告等。这些证据在解决纠纷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 法律援助: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需要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便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必要的法律支持。
- 合同履行: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能会对解决纠纷产生负面影响。
五、结语
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问题,但只要当事人能够了解法律法规,采取正确的解决方式,就能够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带来的损失。希望本文对于解决安置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二、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农村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法律纠纷。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施工项目时所达成的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例如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支付问题等。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1. 工程质量问题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如果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强调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 如果评估结果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2. 工期延误问题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程的完成时间。如果工期延误,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当事人可以与施工方协商,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 如果违约金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赔偿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3. 支付问题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支付问题引发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强调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 如果违约金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4. 法律救济途径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纠纷。
-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取其他和解方式,如调解、和解等。
结语
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农村建设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法院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来解决问题。诚信守约、合同约束是解决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尽力避免和解决纠纷,共同推动农村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卖之后需要过户,在房屋过户的时候卖方与买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一旦纠纷发生之后就要去解决,而在这个时候很多人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的想法,也不知道怎么样做。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柳玲云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律师。
四、租赁房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协商: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协商是最直接、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人员(如律师、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利弊,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4. 诉讼: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失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考虑纠纷的性质、金额、证据等因素,以及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建议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五、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庭判决吗?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额比较小,在实务中通常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根据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要求,一般会当庭判决。
假如房屋租赁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会当庭判决,一般会择期宣判。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起诉流程?
答: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需要起诉的话,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找到一名专业的律师,咨询和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2. 律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裁决。
3.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开立诉讼案件,并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或提交答辩意见书。
4. 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书确认;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继续庭审。
5. 庭审期间,双方可以提交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6.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结束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考虑到法律和证据方面的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注意签订合同前仔细核对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八、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查封房屋吗?
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查封房屋,在审查合同主体时,应当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委托人代签合同的,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授权证书,合同是否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签订;
九、房屋建设开工流程?
房地产项目前期主要流程
第1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
第2步: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第3步: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第4部:取得规划局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5步:取得规划局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6步: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
第7步: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第8步: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划局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
第9步:取得规划局的“规划意见通知书(选址)”。
第10步: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划局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11步: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
第12步:取得规划局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
第13步:取得规划局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4步: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
第15步:取得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16步:完成人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人防办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17步:完成消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18步:完成园林报批图纸设计,取得园林局的“园林设计审查意见”
第19步: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
第20步:委托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探,取得“地质勘探报告”
第21步:取得建委的“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22步:设计院完成归证报批图纸设计,取得规划局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23步:与原土地方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第24步:完成水、电、气、暖、信、路等市政供源方案设计,取得市政院的“市政源方案”
第25步:取得园林局的“树木伐移许可证”
第26步:取得建委的“拆迁许可证”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27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28步: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29步:设计院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取得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30步:完成监理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监理公司及监理合同备案回执”。
第31步:完成施工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备案回执”。
第32步:委托拆迁公司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33步:建委踏勘现场,取得“现场勘察合格通知书”。
第34步: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质监备案回执”。
第35步:完成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取得“安监备案回执”。
第36步:完成节能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节能备案回执”。
第37步:资金到位,取得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38步:取得人防办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第39步:取得建委的“施工许可证”。
至此完成本项目所有政府部门审批手续,进入现场施工阶段。
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必要起诉吗?
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后是否要起诉取决于标地额度的大小而决定是否应该起诉。对于额度较大的有必要起诉,对于额度较小几百或几千的没有必要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额有大有小。比如大型房屋出租产生合同纠纷租金额度较大有必要通过法律起诉解决。对于金额较小没有必要起诉,双方协商各让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