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一、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原因如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二、纳税主体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纳税?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主体?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原告主体是受教育者或者监护人。
所谓的教育,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者监护人之间签定的以教育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教育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为妥。
四、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五、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六、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否一致?
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不是一致的。
解释如下:
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关于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
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种观点将纳税主体的范围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而认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所负有的扣缴义务、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是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义务,并将其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称为“相关义务主体”。
七、运输合同纠纷主体
运输合同纠纷主体解析
运输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常见且关键的一环,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引发纠纷。了解运输合同纠纷的主体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本文将详细分析运输合同纠纷的主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1. 承运人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货物运输义务的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承运人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证货物安全运输、按时交付货物等。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因为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失或延误,货主有权向承运人追究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2. 货主
货主指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所有人,也是承运人的委托人。货主对其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当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时,货主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包括要求赔偿货物的损失、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等。
3. 第三方
第三方指除承运人和货主之外与运输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会成为运输合同纠纷的主体之一。例如,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第三方的干扰或损坏时,第三方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主体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主体:
1. 延误
运输合同中有明确的交货时间约定,如果货物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就会产生纠纷。承运人对延误负有责任,如果延误是由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货主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延误的原因可能包括设备故障、道路交通拥堵等。
2. 货物损失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丢失或损坏,就会产生纠纷。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货物的安全,如果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主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3. 拒绝接货
拒绝接货是指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拒绝接收货物的情况。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接货义务,如果承运人无故拒绝接货,货主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4. 违约责任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最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主体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货主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5. 货物安全
货物的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破损或被盗,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货物安全是货主关注的重点之一,也是运输合同纠纷的常见主体。
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方法
当运输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常见方法: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法之一。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协商解决在保护双方权益的同时,也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2. 仲裁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可以约定由专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执行。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迅速,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3. 诉讼
诉讼是一种较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其他方法无法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裁决执行。诉讼程序相对繁琐,耗时较长,但在一些情况下是必要的手段。
结论
了解运输合同纠纷的主体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货主和第三方是最常见的纠纷主体。针对不同的纠纷主体,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不同的解决方法。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双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八、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退费原告主体?
被告是一家以英语、写作等培训为业务范围的辅导培训机构,为了使原告提高学习成绩,原告父母与被告签署《辅导服务协议》,开始在被告处上辅导课。因为一次性交纳一年费用,课时费会有优惠,所以原告父母一次性交纳一年的费用。
原告学习一段时间后,因被告学校停业无法继续上课,遂找被告协商退费事宜。因被告经营期间,被告负责人将其开办的培训学校转让给第三人,被告和第三人互相推诿,迟迟不能办理退费。因为此事涉及人数较多,当地教育局、公安都介入此事,协调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原告得到了部分课时费,但未全额返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培训费用,被告为原告提供教学资源,双方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后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对原告未消耗课时费用进行了核对,被告应予退还未消耗课时费。培训学校校长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培训费用,其个人财产与学校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转让学校的行为未办理变更登记,未产生公示效力,且原告是在原校长经营期间产生的培训费用,故应由学校及校长负责偿还原告款项。
法院做出判决后,校长多次和律师沟通,希望能执行调解。律师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也经过慎重考虑,同意做一些让步。在律师的帮助下,校长一次性将未剩余课时费支付原告。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均非常满意。
九、增值税纳税人:了解纳税主体及其义务
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依法进行增值税纳税并具备纳税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税率和计税办法,就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等交易活动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
-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其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后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额未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义务
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有一些基本义务需要履行:
- 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可按季申报。
- 发票管理:增值税纳税人应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发票管理。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监管纳税人的重要依据。
- 税款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应纳税款。一般纳税人应按月申报并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可按季申报并缴纳税款。
- 税务协作:增值税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税务信息。
为什么要了解增值税纳税人?
了解增值税纳税人及其义务对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都非常重要:
- 针对增值税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和纳税义务,合理规划纳税策略,降低纳税负担。
- 熟悉纳税过程和要求,避免因疏忽导致的纳税违法行为。
- 加强自身税务合规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未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追责。
- 遵守税法规定,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贡献。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对增值税纳税人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合理规划税务策略。
十、合同纠纷不是履行主体
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当不同合同主体的权益或责任发生冲突时,合同纠纷就会出现。在商业交易中,了解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纠纷的本质,以及如何有效应对这些纠纷。
合同纠纷的原因
合同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常见的原因包括:
-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 合同履行方式不符:
- 人力资源问题:
- 不可抗力因素:
有时候,合同的条款可能没有清晰明确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这就为纠纷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合同条款的模糊不清可能会导致解释的多样性,使得各方理解和诠释不一致。
当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如果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因此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纠纷可能是由人力资源问题引起的。例如,雇员可能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者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薪水或提供福利。
合同纠纷也可能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
- 协商解决: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协商解决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方法。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谈判来达成共识。这种方法通常是最便捷和经济的解决方式。
调解是一种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法。调解人员会与双方一起协商,帮助他们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的好处在于相对快速,可以避免法律程序的复杂性。
仲裁是一种由独立仲裁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仲裁人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仲裁具有司法裁决的效力,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必须遵守。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那么诉讼是最后的解决途径。诉讼需要通过法院解决,法院将依法判决纠纷的胜负。诉讼可能比较耗时和费用高昂,但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
预防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合同纠纷比解决纠纷更为重要。以下是一些建议,可帮助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 明确合同条款:
- 履行合同义务:
- 与专业人士咨询:
- 合同备案:
在签署合同之前,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地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将合同条款写得尽可能详细,并且确保各方对条款的解释一致。
履行合同义务是预防纠纷的关键。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双方都能履行合同约定,那么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在签署合同之前,与专业人士咨询是一个明智的决策。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您审查合同条款,并为您提供一些建议,以避免潜在的问题。
将合同备案是一种保护双方权益的方式。备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备案可以作为双方争议的依据。
合同纠纷不仅会浪费时间和金钱,还可能损害合同主体的声誉和信誉。因此,理解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以及采取预防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充分了解和熟悉合同纠纷问题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应对和管理合同纠纷,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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