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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同纠纷 2024-08-18

一、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约束力。然而,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有时候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各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时,诉讼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根据该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合同纠纷:

  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
  2. 合同的效力、解释、合同条款的解释等问题;
  3. 合同的违约、侵权等问题;
  4. 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权益纠纷。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与合同相关的各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仔细查明其权益纠纷的性质,以便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管理和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我国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审理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合同纠纷可以分别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

对于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是否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官和技术人员来审理这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审理。

此外,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还与管辖权的问题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同一合同纠纷只能由一家法院管辖。一般来说,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应当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由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的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外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方面,我国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与我国有实际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选择了我国的法律适用,则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该合同纠纷。另外,涉及我国与外国有合作协议的纠纷,我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在实践中,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仲裁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应当依照约定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得起诉到人民法院。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直接影响到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仔细查明纠纷的性质,以便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此外,法院在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也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我国法院也有特殊的受案范围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后,仲裁协议的约定也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其受案范围应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其它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类:

1、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

2、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擅制进口固体废料用作原料污染环境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等。

3、直接侵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犯罪而且尚有较多赃款未追回的犯罪。如贪污罪、业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窃取(骗取、诈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

总之,衡量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可概括为:一是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二是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含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两者的诉讼方式、适用法律规范、证据标准都截然不同,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主体。

1、侦查主体。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应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审查公诉主体。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附带公益诉讼应是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都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故两者应当密切配合。

3、审判主体。审判主体当然是法院。但是为了区别刑事和民事的不同标准,应由同一合议庭的不同人员分别担任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判长,分别主持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庭审和合议事项,然后合并宣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与时效

1、时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为主,民事部分的诉讼时限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民行检察部门、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规范运作。

2、时效。根据“刑主民从"的原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与相应的刑事诉讼时效一致,尽管这时可能已接近五年、十年或十五年,也在所不问。但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则只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执行。

四、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

1、犯罪行为人针对铁路、机车、通讯等铁路设备实施破坏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法院受案。

五、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

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这是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

如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由以上所述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从劳动关系性质来看,不论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还是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均应受理。

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委员会均应受理。”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其他。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如果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则可以享受民事公益诉讼

十、不属于受案范围是什么意思?

不属于受案范围是指该事不构成受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