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司法解释?
一、建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工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为完成工作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要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二、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部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适用问题,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本文将详细解读这部司法解释,探讨其中的关键要点和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根据当前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多的现实需求而制定的。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类案件,最高法院决定发布这一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 统一法律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将得到统一,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判决,增加司法公正性。
- 明确权益保护范围:司法解释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范围,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加强法律约束力:司法解释将作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二、司法解释的关键要点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关键要点:
1. 合同履行义务
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即双方应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并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如有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合同变更和解除
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可能会引发经济赔偿责任。
3. 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同时,对于因合同违约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4. 鉴定与鉴证
为了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技术问题,司法解释强调了鉴定和鉴证的重要性。合同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技术鉴定或委托鉴证机构进行鉴定,以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意见。
5. 答辩和举证
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答辩和举证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促进法治建设: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 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范围,为他们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 减少纠纷发生:司法解释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减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 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解释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和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四、结论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是中国最高法院为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而制定的重要文件。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范围,司法解释将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解释还将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纠纷的发生,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四、2020建工司法解释是否替代2004司法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是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是此种情形下,“超越资质等级”的效力可补正,竣工前取得相应等级资质。
1、如何理解“承包人承揽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呢?比如某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资质,则承包人不但要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级别要达到甲级资质。如果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则属于等级不够,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是竣工前,并非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导致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也并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五、行政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六、什么属于建工合同?
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七、合同纠纷案件怎么查询?
如果是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法官查询。如果是案件当事人也可以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案件审理进程。
如果需要查询的是法院已经审理结束的案件,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生效判决书都会上网公开。
八、合同纠纷案件是什么?
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因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工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
不一定,看装修的面积,工程标的额,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如果需要施工许可证,那么必定需要资质,那么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不需要就是承揽合同
十、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的方法: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缴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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