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隐瞒信息的常见表现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隐瞒信息的常见表现
1. 不提供或故意隐瞒疾病史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能会有意隐瞒过去的疾病史。这可能包括已经确诊但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慢性病,或者之前有过某些疾病的病历,但选择不主动提供。
2. 不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有责任履行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然而,有些投保人可能选择故意不履行这一义务,以保留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索赔的可能性。
3. 对某些职业风险不提供真实信息
某些保险类型可能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来确定保费和折扣。然而,有些被保险人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的职业信息,以获取更低的保费或更高的保额,从而降低他们的保险费用。
4. 隐瞒或少报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能会故意隐瞒或少报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担心某些家庭成员的健康问题会影响到保险申请的成功,或者会导致保费上涨。
5. 不提供或虚报收入信息
某些保险产品的保费可能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因此,有些投保人可能会选择不提供或虚报自己的收入信息,以获得更低的保费。
6. 隐瞒或故意误导个人习惯
个人习惯,如吸烟、酗酒或危险运动的参与,可能会对某些保险产品的保费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因此,有些被保险人可能会故意隐瞒或故意误导自己的个人习惯,以获得更低的保费。
综上所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存在可能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不提供或故意隐瞒疾病史、不履行告知义务、对职业风险不提供真实信息、隐瞒或少报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不提供或虚报收入信息,以及隐瞒或故意误导个人习惯。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违反告知义务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索赔。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您能更加清楚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必要性。
二、保险公司隐瞒情况,欺骗投保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一、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的按合同约定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是以“签发保险单”为依据,而只需要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便成立,“签发保险单”仅仅是保险人“应该”完成的义务,而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并且《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所以,保险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
四、投保人隐瞒病史,刚好过了两年去告知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保险业在国外发展最开始的时候,有些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与保险公司签保单,保险公司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平时收着保费,等到了对方理赔的时候翻出旧账拒赔。
久而久之,保险公司这种黑吃黑的做法,被市场抛弃,保险业发展到了瓶颈期。
这时候,“不可抗辩”条款就出台了,既给了保险公司两年的审查期,又使得投保人有了安全感,不至于交了几十年的保费到头来打水漂。
明白了起源,那来看看内容,不可抗辩说白了,就是投保人隐瞒病史之后,保险公司两年内没查出来的话,保单合同就不能由保险公司解约了。
不能解约不代表保险公司会赔!
因为在很多健康险条款里有既往症免责说明,即使你隐瞒病史2年后,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不解约,但是合同里免责声明清清楚楚的包含既往症,你也一样不能获赔啊。
❖如果你隐瞒A病史,2年以后因为A疾病想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以既往症免责拒赔;
❖如果你隐瞒A病史,2年以后因为B疾病想要理赔时,A与B疾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时候,保险公司就要赔;
比如有些重疾险对于乙肝携带是拒保的,投保人如果如实告知等待的结果就是拒保,但如果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以后肝病发作会拒赔,但是如果因为胃病出险,那保险公司就得赔。
看到这里,想必有人一定动了心思,如果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是不是相当于把当初拒保情况变相为两年以后的除外承保了呢?
如果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查出来的话,回答确实是的,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查出来呢,可能你的保费就要打水漂了。
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2年内,对于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以及对应的特定保额进行抽查,甚至普查。
至于到底怎么个排查标准,每家公司都不一样,一旦查出来了,保险公司到时候通知你退保的时候,一定是有损失的。
世上哪有稳赚不赔的买卖。
“两年不可抗辩”适用的肯定是长期险,那么市面上常见的医疗险大多都是一年期的,那还有没有这个说法呢?
每个地方的法院判决案例都各不相同,支持其同样适用于一年期医疗险的认为,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没有再要求核保,即续保并非保险合同的重新订立,那么就应该当做长期险对待。
反对的一方认为,保险合同里面写明了保障期限就是一年期,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闹到理赔纠纷的时候,法院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其实不也是对恶意投保人的一种震慑么?
细心的读者看完我说的,一定留意到了一种折中情况:投保人隐瞒病史,刚好过了两年去告知保险公司,并非到理赔的时候直接闹,这种情况如何呢?
这相当于是把自己的既往症病史在两年后公开洗白,让保险公司做除外,之后心里踏踏实实的完成后续几十年的保单合同。
这么做,还真的可以,因为二次核保本来就真的比新契约核保宽松。
所谓新契约核保就是投保时的核保,而二次核保是投保生效后补充告知时的核保,毕竟客都进家门了,还进来了两年,赶不走就妥协吧。
保险公司核保的处理结果有这么几个:
标体承保、加费、除外、延期、拒保。
本身有病来告知,标体承保是肯定不会的;过了两年期,也没法再给你延期或者拒保处理,所以剩下的要么是除外,要么就是加费。
对于局部性的疾病,比如上文说的乙肝携带,大概率就是除外,毕竟这种引起其他部位疾病的概率较低。
但要是三高问题、全身性的毛病,那就要加费了,至于加多少,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也不会宰你。
一般加费30%是正常的,多花点钱能让原本拒保的自己顺利投保,很多人还是乐意花这份钱的。
最重要的一点,先前隐瞒,2年后告知的疾病,需要时轻微的,不能太严重,比如直接就是癌症晚期,保险公司肯定是宁死不从,跟你打官司到底的。
说了这么多潜在的理赔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投保的时候完全合规,有些公司重疾险对于乙肝携带拒保,但是还有一些却是标准体承保。
价格相差不大的时候,为什么不去投那个核保宽松的,非要跟一家公司扯什么“不可抗辩”呢?
即使重疾险不能投了,那么防癌险、寿险、意外险等其他类型的保单,不也还是可以考虑的么?
其实投保人冒这么大风险,很大程度上还是不法销售人员怂恿所致,他手里的自家公司保单就这么几个,怎么可能会推荐你去其他公司呢?
说到底,还是信息不透明的本质矛盾。
聊法律内容,一定会被条条框框绕晕,所以八哥最后再简明扼要的总结一下:
1.“两年不可抗辩”初衷是为了保护投保人不被保险公司黑吃黑;2.保单条款里面有既往病史免责内容的,即使过了两年一样会被拒赔;3.两年内保险公司会抽查投保人健康情况,一旦被坐实隐瞒病史,被强制退保的经济损失由投保人自己承担;4.因为隐瞒A病史,但因B疾病(与A无关)理赔的,保险公司要赔;5.过了两年后,投保人补充告知的话,可能会被除外或加费承保处理,保单从灰色洗白,特别严重的疾病另说。
五、什么是保险投保人?
保险投保人指的是购买保险产品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机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是同一人,但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不同的个体。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或机构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买保险是看投保人还是被投保人?
主要是看被投保人,因为被投保人是被保险的对像,保险公司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责,投保人最主要是负责付保费。
七、汽车保险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区别?
车险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区别是,投保人就是指办理保险业务,跟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保人则是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人。
要注意车险的投保人跟被投保人是可以不一致的,也就是说车主可以自己给自己的车辆投保,这样车辆的投保人和被投保人是一致的,但是如果是别人给自己的车辆投保,缴纳保险费用,那么车险的投保人跟被保人就会不一样,这种情况是需要跟保险公司说明的,避免后期出现交通事故理赔困难。
车险就是机动车车辆保险,是机动车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是一些意外的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是财产方面出现了损失,需要负责赔偿的保险。汽车保险也是财产保险的一个种类,汽车保险又有交强险跟商业险,商业险有车辆主险跟附加险两大部分。
八、保险变更投保人意思?
保险变更投保人就是变更缴费的人。
保险购买的时候必须有一个缴费的人,如果后来因为原来缴费的人没有能力继续缴费或离婚等不愿意再缴费等等情况,需要变更缴费的人,这种情况就是保险变更投保人。
保险只有持续缴费才能保持有效,所以原缴费人不能缴费了,就需要变更投保人继续缴费保持保险有效。
九、团体保险投保人数比例?
投保人数方面,近年来,对团险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甚至少于5人也可承保,但对被保险人数比例有所要求:如果保费是由单位和个人双方承担的,至少要全部合格职工人数的75%参加,如果保费由单位负责,则需百分百参加。保险金额方面:一般团体保险对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统一的规定计算。比如,可以规定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同,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各人的保险金额。此回答转自大象保险,希望能解答你的疑问。
十、保险投保人可以变更吗?
投保人可以变更,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变更,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变更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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