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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新乡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2024-07-20

一、周口新乡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在金融交易领域,合同的订立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和保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周口和新乡地区,借款合同纠纷在近年来逐渐增多,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解决。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的作用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是专门处理金融领域纠纷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扮演着多种角色。首先,他们会详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他们会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帮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最重要的是,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将代表当事人出庭,提供法律意见,并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预防措施,帮助客户在签订借款合同前了解风险和责任,并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周口和新乡地区的借款合同纠纷问题

周口和新乡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金融交易频繁,因此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个人借款、企业借贷、担保责任等等。对于当事人来说,解决借款合同纠纷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需要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他们不仅要了解借款合同法律规定,还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只有熟悉这些情况,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 法律知识丰富: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需要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并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
  • 谈判和调解技巧: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需要具备谈判和调解的技巧,能够在双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 诉讼经验:若纠纷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需要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 沟通能力: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选择适合的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在周口和新乡地区,选择一位适合的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选择律师的要点:

  • 专业背景:选择具备金融和合同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他们对借款合同纠纷更有深入的理解。
  • 经验丰富: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他们更能应对复杂的借款合同纠纷。
  • 口碑和信誉: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律师,他们更有可能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沟通能力:选择能够与您建立良好沟通关系的律师,这样您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进展。
  • 费用合理:选择费用合理的律师,确保您能够得到物有所值的法律服务。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的价值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在周口和新乡地区的价值显而易见。他们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保障其权益,还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预防措施,降低未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借款合同纠纷的出现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信用记录和声誉。因此,通过借款合同纠纷律师的专业帮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在选择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时,建议当事人务必选择有良好口碑、丰富经验和专业背景的律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

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助您解决保险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是目前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一种法律矛盾。对于新乡地区的居民来说,面临保险合同纠纷时,必须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本文将介绍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决保险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是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无论是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况,还是需要申诉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都能够给予客户及时的法律援助。

首先,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熟知各类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能够准确判定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调查,律师能够找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并提出有效的反驳,同时为客户争取应有的赔偿。

其次,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拥有卓越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了解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和流程,能够准确判断客户的申诉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在面对保险公司理赔不公、拖延处理等问题时,律师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对于客户的保密能力值得信赖。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律师需要了解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情况,这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保密。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对于客户的个人隐私十分重视,不会泄露任何涉及客户的信息,保障客户的隐私权。

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服务流程

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服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案件登记:客户将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信息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对案件进行登记,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2. 案件调查:律师会根据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描述,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依据。
  3. 申诉理据准备:律师会根据案件调查的结果,为客户准备申诉理据和相关法律文件,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4. 法律援助提供:律师会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客户的权益,力争为客户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5. 案件结案:一旦保险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会将案件结案,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寻求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好处

寻求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好处不可忽视。在保险纠纷中,客户往往面临保险公司的强大对手,单凭个人力量难以取得理想的结果。而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提供以下好处:

  • 专业知识: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熟悉保险法律规定,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 解决问题能力:律师擅长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纠纷,能够有效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节省时间和精力:律师代为处理保险纠纷,可以减轻客户的负担,节省时间和精力,让客户更加专注于自己的事业和生活。
  • 全程跟踪服务: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向客户汇报进展情况,保持沟通和协作。

在新乡地区寻求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服务,将会为客户提供诸多好处和便利。不仅能够解决保险纠纷,还能够维护客户的权益,使客户在法律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

总结

在新乡地区寻求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支持,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明智选择。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解决问题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时,律师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客户的权益,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同时,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对客户的隐私保密有着严格的要求,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如果您在新乡遇到保险合同纠纷问题,请及时寻求新乡保险合同纠纷律师的帮助,他们将为您提供最全面、专业的法律支持。

三、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阅读本篇关于合同纠纷的博文!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也是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援助的重要领域。在新乡市,有着众多优秀的合同纠纷律师团队,他们积极应对各种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本文将介绍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机构律师团队和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在商业合作或个人交易中,合同纠纷可能随时发生。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 合同违约
  • 合同解除
  • 违反合同条款
  • 合同未履行
  • 损失赔偿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受害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救济。而合同纠纷律师则是专门从事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士。

新乡市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新乡市拥有众多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过硬的合同纠纷律师。他们深谙合同法相关知识,善于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流的合同纠纷律师团队不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卓越的谈判技巧和出色的案件分析能力。他们能够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合同纠纷制定合适的策略,帮助当事人达成最佳解决方案。

无论是在合同起草阶段还是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卓越的辩护。他们注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与客户沟通,理解客户需求,力求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针对不同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可以采用多种解决方法,其中常见的包括: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调解是一种灵活且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纠纷律师作为中间人协助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找共同利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仅能够节省纠纷解决时间,还能减少各方的经济成本。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效力强、程序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积极参与仲裁庭审,并以专业的法律见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合同纠纷律师将与当事人紧密合作,准备相关证据,提出有利的法律观点,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辩护。他们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好的法律结果。

合同纠纷防范

在商业交易或个人合作中,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预防合同纠纷的建议:

  • 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明确、完整。
  • 审慎选择合同订立对象,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资质。
  • 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 遵守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避免违约风险。
  • 及时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身权益。

结语

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但通过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的支持,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的发生和影响。

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个人合作纠纷,均可寻求合同纠纷律师的法律援助。当事人应合理选择律师团队,与其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以共同努力实现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新乡市的合同纠纷律师团队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近年来,宅基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在农村,有邻居因宅基地失和,有兄弟因宅基地反目,甚至还有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杀人,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小觑。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哪个专业?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而股东要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责任后,才取得股权。而在实践中,因转让股权等问题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非常多。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孔帆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六、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哪个律师好?

近几年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日渐增多,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等条件的理解、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等方面。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刘锦盛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哪个律师好?

股权转让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刘锦盛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八、律师,合同纠纷案十万,律师怎样收费?

按照广东标准代理涉及到踩踩踩关系案件 在基础费用3000~10000元基础上,按争议标的分段累计收费5~10万元(含10万)加收10%按照你描述最少收费13000

九、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十、商铺转租合同纠纷哪个律师更专业?

一、店铺转让费退还义务的承担主体

实务中,偶见新承租人在提起退还转让费诉讼时,以承租方、而非转让方为被告。此时,法院偶见以“被告并非转让费的收取方”或者“转让方并非涉案的出租方”为由,驳回新承租人的诉请。下述,笔者从店铺转让主体、实务风险、风险规避方式三个角度分析承担退还转让费义务的主体。

(一)店铺转让主体

关于店铺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主体,笔者简述实务中存在的其中两种情形:

1、转让主体为转租方

在转让主体为转租方的情况下,涉案店铺的整体租赁关系如下:(1)产权人与原承租人(即转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2)原承租人(即转租方)与新承租人之间的租赁(转租)关系以及店铺转让关系。

2、转让主体为退出租赁关系的原承租人

在转让主体为退出租赁关系的原承租人时,店铺的租赁关系事实上是通过解除“产权人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同时设立“产权人与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的店铺转让关系”的方式实现。

(二)退还转让费义务的承担主体

1、退还转让费义务的承担主体

就上述两种店铺转让主体而言,当转让主体为转租方时,新承租人以转租方为诉讼被告,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退还转让费等,从实体层面而言均无问题。

然而,当转让主体为退出租赁关系的原承租人时,则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解除的被告和诉请退还转让费的被告则应该分别为出租方和转让方。

2、关于“转让主体为退出租赁关系的原承租人”时的法律风险分析

如上述所言,在已然退出租赁关系的原承租人(即转让方)的情形下,当新承租人诉请要求出租方退还转让费时,偶见法院以“诉讼主体并非转让费的收取方”或者“转让方并非涉案的出租方”为由,判决另案解决。

笔者猜测其中的原因之一有可能是因为原承租人为自然人且已然退出租赁关系,而新承租人在受让原承租人的租赁权时,未留存原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故而,由于起诉方需要提供诉请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而起诉方并未留存,就只能直接以产权人(或转租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转让费。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原承租人(即转让方)退出租赁关系的店铺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即新承租人)应当留存原承租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受让方(即新承租人)陷入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