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
一、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
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然而,有时候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引发纠纷,特别是在赠与合同方面。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相关的争议。本文将详细介绍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的相关内容。
泰州赠与合同的定义
泰州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自愿为基础,一方将合法获取的财物无偿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财物的行为。赠与合同属于一种单方面义务合同,即赠与人无条件无偿转移财物给受赠人,受赠人也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对价。
根据中国法律,泰州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其权利和承担义务。
- 受赠人必须接受赠与行为,并具备获取财产的资格。
- 财物必须合法获取,并且可以进行转移。
- 赠与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诈。
泰州赠与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尽管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转移财物的合同,但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可能性。以下是泰州赠与合同纠纷的一些常见情况:
- 赠与人后悔或寄望于未来条件的实现。
- 受赠人未能按照约定使用财物。
- 赠与人或受赠人的利益受损。
- 赠与合同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明困难。
- 赠与人或受赠人之间发生争执或不信任。
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的法律程序
当发生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采取撤销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依法要求赠与合同的撤销,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贡献或者明显违反约定的贡献义务;
- 赠与人具备合理撤销的理由,例如因受赠人的恶意行为导致赠与人利益受损。
赠与合同的撤销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即赠与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最终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 赠与合同的书面证据。
- 受赠人未履行贡献义务的证据。
- 赠与人受到损失的证据。
-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的法律效力
一旦泰州赠与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相关的法律效力将发生变化:
- 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将被恢复。
- 受赠人必须将财物返还给赠与人。
- 受赠人对财物的使用权将被剥夺。
- 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将重新回到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
撤销赠与合同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其他争议,可以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时,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保留赠与合同的书面证据和交易记录。
- 如果受赠人未履行贡献义务,赠与人应对其行为进行及时记录和证明。
- 选择有资质、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诉讼,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 遵守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而言之,泰州赠与合同纠纷撤销是解决赠与合同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提交证据,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决。赠与合同撤销后,相关的权益和责任将重新回到双方之间。处理赠与纠纷时,及时保留证据、选择合适的律师,并遵守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重要的。
二、如何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婚内财产协议关于婚前房产部分约定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其还存在以下3种特殊终止事由。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曰起1年内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3.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怎么撤销赠与?
一、撤销赠与怎么撤销
撤销赠与合同,只要通知受赠人即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答应赠与后可以反悔吗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三、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物品致人损害,赠与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四、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一般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在这个方面很有经验,在国内属于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五、拆迁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公证后,赠与人是否还能撤销?
一、房产赠与协议公证后还能否撤销
根据民法典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便撤销,也即是说:赠与合同一旦公证一方便不能随意撤销。但这个不能随意撤销,只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但除此以外,法律还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也就是是指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后,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即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也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这里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关于遗赠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遗赠与赠与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
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3、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4、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六、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符合条件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可以要求撤销。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撤销。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管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七、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八、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问: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最高院民一庭认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第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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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撤销赠与的法律条文
撤销赠与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关于赠与行为的专门规定,目的是保护赠与双方的权益,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撤销赠与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四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这些条文详细阐述了赠与的各种情形、撤销赠与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撤销赠与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当赠与人的生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需要撤销赠与的;
- 当受赠人的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需要撤销赠与的;
- 当赠与人与受赠人发生严重冲突,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继续维持,需要撤销赠与的;
- 当赠与人或受赠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受到破坏,需要撤销赠与的。
除了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还可以根据合理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的程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撤销赠与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 提起撤销赠与诉讼:赠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 举证及审理:在撤销赠与的诉讼中,赠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撤销赠与的事由,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审理。
- 判决及执行:如果法院认定撤销赠与的事由成立,会对赠与行为进行判决,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如果受赠人不愿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的撤销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诉讼期间应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撤销赠与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赠与的撤销将使赠与行为失效,赠与的物品将归还给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对各方权利的保护:撤销赠与的效力主要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益,确保其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为受赠人提供了救济的机会,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撤销赠与来恢复合法权利。
- 法律约束力的实现:撤销赠与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且受到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撤销赠与的判决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否则将面临执行风险。
- 赠与行为的追溯性:撤销赠与的效力是追溯的,即使赠与的物品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撤销赠与的判决仍然有效,第三人应该将物品归还给赠与人。
撤销赠与的意义和影响
撤销赠与是保护赠与双方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 平衡双方权益:赠与是一种主动、自由的行为,但在一些情况下,赠与可能导致赠与人的利益受损。撤销赠与的法律条文为赠与人提供了合法的救济途径,可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 规范赠与行为:通过明确撤销赠与的条件和程序,使赠与行为更加规范和合理。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 保护社会诚信:撤销赠与的法律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以追溯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机制,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水平,维护公共利益。
总之,撤销赠与的法律条文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赠与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在赠与过程中应注意合法性和诚信原则,如遇到问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十、撤销赠与是法律行为吗
撤销赠与是法律行为吗
介绍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自愿将财产所有权无条件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但有时候,赠与者可能会后悔或遇到特殊情况,希望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那么,撤销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吗?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撤销赠与的条件
要了解撤销赠与是否为法律行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赠与的性质。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是以无偿提供财物为目的,对方接受后即刻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赠与应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当事人对赠与行为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 赠与的财产尚在赠与人的控制之下。
- 赠与后的性质、用途发生了重大变化。
- 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受益人应及时返还已受益的财产。
撤销赠与的方法
在我国法律中,赠与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进行撤销。主要的撤销方法包括:
-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撤销赠与的意见。
- 赠与人向法院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
- 赠与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
- 法律规定的其他撤销方式。
撤销赠与的影响
当赠与人成功撤销赠与后,撤销的效果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 赠与的财产将返还给赠与人。
- 赠与受益人失去已受益的权益。
- 双方应该退还相互已经获得的利益,恢复到赠与前的状态。
- 撤销赠与可能给赠与受益人带来经济和心理方面的不利影响。
注意事项
撤销赠与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需要谨慎对待。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应当是无条件无偿的,因此双方不能约定附加条件,否则撤销赠与可能受到限制。
- 赠与过程中应当留有证据,例如书面赠与合同、财产过户凭证等,在撤销赠与时提供这些证据可以增加撤销的合法性。
- 撤销赠与可能涉及到财产过户、财产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在进行撤销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结论
综上所述,撤销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撤销,撤销赠与后将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在进行赠与和撤销赠与时,双方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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