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标准?
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标准?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是终局?为何有法院出现?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仲裁裁决并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司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仲裁司法监督(Judicial supervision on arbitration),指的是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作用,也就是说,仲裁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在物”,它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法院的约束。
在我国目前的仲裁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相应的,仲裁法和民诉法也赋予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裁定作出。因此,会出现您所说的法院裁定问题。
三、深圳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条件?
1劳动者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正是江南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首夏犹清和,芳草亦未歇。
当时明月在,曾照彩云归。
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
仲夏苦夜短,开轩纳微凉。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清江一曲抱村流,长夏江村事亭幽。
五、劳动仲裁后怎么申请终局裁决?
申请终局裁决流程: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以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申诉书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4、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庭裁决。
(2)先行调解。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二、劳动仲裁维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身份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即必须有适格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情形下,劳动者只需拿出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即能证明自己的申请人身份。对于被申请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若被申请人是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就需要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打印单位工商注册信息。
2 、确定案件管辖地点及管辖级别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最基本定位。劳动者工作地点在武汉中心城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被申请人是企业的,一般情况下由各区管辖;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的市属企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管理省属企业、央企在汉单位、外地在武汉地区无分支机构的企业等。
3 、必须在仲裁时效之内主张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超过这一年期仲裁时效,即使劳动者的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劳动者应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并积极在仲裁时效期内提起仲裁申请。
4 、必须有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提请劳动仲裁申请,必须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工资表或银行卡工资流水单、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表、证人证言等。
5 、仲裁请求必须合法、具体、全面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必须合法、具体、全面: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不属于仲裁请求范围,仲裁请求必须合法;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请求必须明确给付数额、劳动者在个人窗口缴纳社会保险只能要求赔偿、不能要求补办,仲裁请求必须具体;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可主张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离职手续,仲裁请求必须全面。
劳动纠纷在发生之后,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员个人,都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权益的,一般裁决之后,就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了,若是对裁决的内容有异议,那么也可以带着裁决书,并书写诉状,向当地的法院起诉。
六、劳动仲裁和合同纠纷仲裁的区别?
区别是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诉讼费是否收取不同。
劳动仲裁案件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劳动仲裁案件仲裁庭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适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当事人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七、合同纠纷仲裁答辩技巧?
1.首先注意以下答辩期的规定。一般,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和证据之日起享有十五日的答辩期,如果对方当庭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证据内容无法当庭确认的,可以要求答辩期,在庭后详细核实后再进行答辩;
2.答辩时,应当围绕对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具体包括申请人据以的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足;答辩人对本案是否负有责任或双方责任的大小等方面。
3.对于已说明的部分不必重复论述,对于己方强调的观点及依据可以适当多次
八、劳动仲裁一万内一裁终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但针对这个规定,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一裁终局”要求仲裁裁决支持的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地月最低平均工资的12倍。这种理解导致一段时间出现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颁布施行后,此类现象才得以统一。
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九、合同纠纷仲裁找什么机构?
合同纠纷仲裁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哪些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四、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五、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与商标许可证使用合同纠纷、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等。
六、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和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七、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拖船、海上保险合同等纠纷。
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
扩展资料:
合同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一、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
十、仲裁不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结果具有终局性。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核心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