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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原则适用情形?

合同纠纷 2024-10-28 23:36

一、公平补偿原则适用情形?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处受益人或者行为人的公平“补偿”义务,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补偿义务规则体系,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道,构成了对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济体系。

公平补偿责任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哪些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侵权纷争,而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在不得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或他人从紧急避险行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虑,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损失,否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只有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码头上搬运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运木料的过程中晕倒,掉下的木料刚好砸伤乘客的脚,虽然搬运工对砸伤乘客的脚这一损害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乘客毕竟受到损害,此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纷争。

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具体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人权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五、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五)、(六)种情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虽未被这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纳,但并不意味《侵权责任法》否定或者放弃了类似纠纷解决的规则,相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就能够很好的解决类似纠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适用于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二、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1、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3、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5、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6、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三、公平对等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

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四、公平社会原则?

社会公平的准则:

国家财政要实现分配的社会公平目标,必须明确社会公平的一些准则,才能较为完整地理解社会公平的含义,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1.保证生存权准则

保证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保证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资料是社会公平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也就成为社会公平分配的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决定于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因此,既无土地、资本,又无劳动能力或找不到就业岗位的人,就没有收入,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会发生困难。从社会公平的观点来看,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就应该由社会来给予保障。

2.效率与公平兼顾准则

效率与公平兼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准则。社会公平要缩小效率市场形成的分配差距,但要尽可能减少效率损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效率市场是基础,社会公平并不否定效率市场的分配格局。换句话说,效率市场的分配格局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这是因为社会价值判断不能脱离经济机制的形式。市场领域中的“公平”实质上是“效率”,这是不能把经济公平直接看作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原因。经济公平以生产要素的初始条件为前提,但初始条件被社会认为是不公平的。例如,由于每个人出生的家庭背景不同,造成每个人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导致分配差异过分悬殊。

因此,为了社会公平,就要矫正效率市场形成的分配差异。但这种矫正是有可能影响市场效率的。因此,要把握好“度”,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要矫正市场形成的分配格局,政府就要把在市场体系中的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给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因此,政府在组织税收时要考虑效率,尽量不扭曲效率市场的资源配置;在给低收入或无收入者转移支付时,尽量不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总之,在进行社会公平分配的时候,要注意到效率的损失。或者说,社会公平分配要尽可能减少效率的损失。

3.共同富裕准则

共同富裕是人类长期向往的目标,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必然成为社会公平分配的重要准则。共同富裕同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观念,它是指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这种提高不仅指绝对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指相对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人们的贫富差距也日益缩小。显然,共同富裕更重视后者。共同富裕不仅指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还指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收入分配的差异是由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造成的,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性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随着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在这方面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这说明在人力资本投入方面的社会公平更有利于共同富裕。社会公平就要考虑以上三伞准则,并做到协调统一。

五、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信用管理研究|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与微观分析-工保网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有着两层经济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并在交易行为不断扩大中产生价值;其二,信用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内在规范要求,构成无形的市场交易原则与信用约束。这两层属性特点决定了“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具有重要价值。

1、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价值

依据德国经济学家的研究理论,社会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以“以物易物”交换方式为主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阶段;以货币作为主要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阶段;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信用经济阶段。

在自然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行为通过“以物易物”方式完成,价值交换在同一时期完成,不存在“债”,且由于缺乏货币交易媒介,物物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因此交易的信用属性并不明显。

在货币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行为不断扩大,出现“跨期”交易,即交易关系中的商品价值交换并非通过同一时期的商品交换完成,而是借助货币,通过“商品-货币-商品”的形式完成。从表层上看,货币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形式,但内里则承载着交易主体间的信任,代表的是债务。同时,在货币经济阶段,商品交易开始追求以货币媒介为主要形式的等价交换,商品交易的信用属性日益明显。

在信用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开始突破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交易主体可以基于对彼此间的约定与信任,形成“先交钱,后交货或分批交货”、“先交货或多次交货,后统一交钱”的交易方式。除了商品买卖,借贷活动中的信用要素属性也十分明显,债务人所拥有的信用额度即代表着其所能获取的借贷额度。

在自然经济阶段、货币经济阶段、信用经济阶段的交易形态变迁中,“信用”作为商品交易的内在属性日益明显,并且不再局限于有形的货币交易方式。信用要素开始更加直观的影响、主导商品交易与借贷活动,并在不断扩大的商品交易与金融活动中产生“信用价值”。信用良好者将获取商品交易方或借贷方更多的信任,获取更便利的交易方式,更多的借贷资本额度与市场机遇,从而形成更强的市场竞争实力。

2、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

“信用”要素存在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与微观层面。微观层面如上文所述的“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价值”,宏观层面则体现为“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对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的影响。这种规则和秩序的目的是保证市场活动主体乃至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

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

机会主义

市场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最大程度的保护和获取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为了利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即是机会主义行为。

信息不对称

市场活动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在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连贯性方面是存在差别的。客观上,不存在任何一方主体能够完全掌握建筑市场交易的所有信息。市场交易的双方,仅对自身的资金配置、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合同意图等信息有着清楚了解,对另一方则缺乏足够了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由此产生。

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市场活动主体会受“机会主义”心理影响,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甚至不如实公开交易信息、伪造歪曲交易信息,令对方做出错误交易选择,从而保护和获取自身利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市场交易效率,新增额外的交易成本,还扰乱着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对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造成利益损害。

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

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市场经济运行缺乏信用要素的表现。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措施,能够令信用要素在市场运行秩序中有效发挥规范引导、奖惩约束作用,帮助市场活动主体克服“机会主义”心理,维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平等、公平的市场秩序。

信用交易原则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准则,其表现形式为国家权威立法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同时还包括国家制定的相关指导政策、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

当然,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管理尚缺乏专门的信用立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多散见于其他上位法或位阶不高的部门条例。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管理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推动,为“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机制作用提供依据。

六、分配公平的分配公平的原则?

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组织行为学中对公平的研究始于1965年Adams对分配公平的定义。分配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是个人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分配最终结果的评价,亦称结果公平。1、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以人为本、共同富裕的原则;2、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优化分配的原则;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国民收入都是一个既定的数量,国民收入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其数量的大小,而取决于其分配是否优化。

3、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七、刑法公平补偿原则?

刑事赔偿原则是什么

1、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被羁押的公民确是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国家机关由于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对当事人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公务过错。公务过错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平为客观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3、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予赔偿。

4、过错加违法原则

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八、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

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性的或者岐视性的交易行为;同时在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条件下从事交易。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 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对方,并且都获得了不同目的的结果。

九、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 原则首先要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间题来考虑。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资薄的纵向公平分配。由于所有的资源都掌握在活着的那一代人的手中.它对以后几代人的资源,配置起着支配作用。当代人要认识到人类核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的条件—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川自然资浑的权利.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

十、公平竞争原则?

1、公平竞争。公平包括两层意思mdash;mdash;公道和善意。公道就是严格按协定、规定办事,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善意就是领导者对所有人都采取与人为善、鼓励和帮助的态度。也就是说,见人有善,如已有善;见人有过,如己有过。

2、竞争有度。没有竞争或竞争不足,会死气沉沉,缺乏活力;但过度竞争又会使人际关系紧张,破坏协作,甚至产生内耗,损害组织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