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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合同纠纷 2024-10-10 22:24

一、销售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具体要根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多少假冒产品算犯罪吗?

我国《刑法》第140条和第15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处2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一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一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一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北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四、销售假冒标志产品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产品指的是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就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

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工商如何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八、202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能缓刑吗?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一定判实体刑的,一般来说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五万以下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20万以下的只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超过上述金额的才会进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里又有实体刑和缓刑之分,第一次犯罪金额不大危害不大的一般判缓刑

九、正品厂家如果投诉淘宝网卖家销售假冒产品?

淘宝会处罚你的,一般扣24分,这还要看问题的严重性。一个节点呀,卖假货伤不起,48分就要封号了,而且所有宝贝会下架。

十、销售假冒食品怎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