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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24-09-24 02:58

一、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

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拆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政府会对一些棚户区进行改造和拆迁,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条件。然而,棚户区拆迁往往伴随着各种法律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

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款的支付和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等方面。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合同条款的解释、约定履行等方面存在分歧时,就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下面将介绍一些解决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1. 相互协商解决

相互协商解决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方式。当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首先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双方可以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中介,帮助解决纠纷,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是最为快速、经济、灵活的方式,对于一些纠纷较小的合同纠纷非常适用。

2. 申请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也可以选择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的方式。在中国,可以选择申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等机构进行仲裁。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并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一旦达成裁决结果,双方必须按照裁决履行。

3. 起诉法院

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对方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也可以选择起诉法院解决。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选择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起诉法院需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费用的缴纳、证据的提供和庭审等环节。经过法院的判决,双方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

4.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在处理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时,双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术。因此,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委托律师来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律师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纠纷得到公正处理。

5. 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除了解决合同纠纷外,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同样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避免留下模糊不清的问题。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问题扩大化。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总之,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种,选择合适的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在进行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法律,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最终,通过合理、公正、公平的解决方式,棚户区拆迁合同纠纷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实现双方的权益。

二、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是一项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棚户区改造已成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城市面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因涉及土地征收和拆迁等敏感问题,其法律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涉及大量居民的住房安置、资产补偿等权益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行为的公正合法,相关法律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能够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拆迁之前,应当向居民充分公布拆迁方案以及补偿标准等信息,让居民知情并参与其中。这样一来,居民可以对拆迁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时,应当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并给予合理的补偿。拆迁的补偿应当根据居民的房屋面积、产权以及实际损失等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并进行公开透明。通过合法的程序和合理的补偿,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和偏袒现象。

此外,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居民的合理诉求,避免出现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合法的程序和公正的决策可以增加居民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拆迁计划的编制:政府应当编制拆迁计划,明确拆迁范围、目标、补偿标准等内容。
  • 公示与征求意见:政府应当对拆迁计划进行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 拆迁补偿的确定: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合理、公正。
  • 协商与签订协议:政府应当与居民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 拆迁和安置:政府应当按照补偿协议进行拆迁和安置工作,确保居民的住房需要得到满足。
  • 监督与维权: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的不足之处

虽然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拆迁工作存在程序不严谨、决策不公正的问题。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因利益冲突、高压手段等原因,导致拆迁程序不够严格,决策不够公正。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社会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补偿标准不统一、低于市场价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一些地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并不合理,没有与市场价相匹配,导致拆迁户的利益受损。此外,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对于补偿标准的认识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规定。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强拆、暴力拆迁等问题。这种情况下,不仅违背了法律程序,也伤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提升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法律程序的建议

为了提升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权益,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保障机制。
  • 加强对政府拆迁工作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诉求。
  •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其对法律程序的了解和参与度。
  • 建立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确保公正合理,与市场价相匹配。
  •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通过以上的努力,相信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法律程序将更加完善,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推动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三、棚户区改造,拆迁果树补偿标准?

农村果树地征地补偿一般遵循以下补偿原则: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 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四、周口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30%作为货币补偿,上浮后每平方米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

(2)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含1.5)以内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3000元/㎡,按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补助3000元/㎡。容积率超过1.5的,以2004年2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进行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3)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②居民住房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标准:认定的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1:1产权置换,不结算差价;2004年航拍图未显示的独院式住房,容积率超过1.5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面积,只给予房屋建筑结构价货币补偿;独院式住房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补齐安置,不补差价。 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的,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优惠10%,超过20%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原则上一户一套。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超购面积需预付超购房屋价款的30%,剩余价款待交房核算时一次结清。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结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商业”用途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政策性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商业经营性用房面积的认定:有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现房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货币补偿 房屋的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土地价值按区位及性质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政策性补助:工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

五、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

棚户区改造一般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是城市房屋征收的理由之一,房屋拆迁主要是针对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的征地拆迁。棚户区改造与其他理由的城市房屋征收哪一个更为有利不好判断,因为每一个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直接对比性。

六、门头沟棚户区规划(拆迁,补偿)?

河滩至圈门,不分公房和私房,所有平房都拆,你现有平米数和户口都有关系

七、棚户区改造中有寺庙会拆迁吗?

要看这个寺庙有多少年历史了,如果是当地的文物保护对象,就不会拆。

八、成都联合小区是棚户区?好久拆迁?

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 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 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 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 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 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政府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被拆迁房屋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人可就近靠标准户型,拆迁人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被拆迁人居住地点因拆迁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重新办证。

第三十六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产改和房屋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别住户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十九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条 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3日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管辖

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管辖

拆迁小区是城市改造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到许多居民的利益。然而,由于合同纠纷的存在,拆迁小区的管理和运营充满了挑战。本文将讨论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的定义。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是指由于拆迁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安置协议、租赁合同和商品购买合同等方面的纠纷。

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在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时,首要问题是确定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拆迁小区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提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由于拆迁小区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且民众的利益较大,一些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案件可能会引发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上升到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然而,如果涉及的拆迁小区属于不同的地区,法院可能需要进行协调和专门规定。

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的途径

为了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途径:

  • 协商解决:最理想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合同纠纷。拆迁小区的管理方和居民可以通过谈判和沟通,协商出一种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 仲裁: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考虑仲裁。仲裁是通过独立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方式。对于拆迁小区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诉讼:当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考虑诉讼。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和裁决。

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在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保留证据:无论是协商、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充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交流记录、支付凭证等。
  2. 了解相关法律:了解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3. 寻求专业援助:如果自己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可以考虑寻求专业援助。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总结

拆迁小区合同纠纷管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仔细解决。在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时,需要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保留证据、了解相关法律和寻求专业援助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点。

通过妥善解决拆迁小区合同纠纷,可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