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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合同纠纷 2024-09-07 18:56

一、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 解析和应对方式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 解析和应对方式

赠与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当赠与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产生纠纷时,就会涉及到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的问题。本文将解析赠与合同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应对此类纠纷。

1.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的性质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是指当赠与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现问题,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赠与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赠与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 受赠方未按合同约定接受赠与物;
  • 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存在争议。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一般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通过法院进行调解、仲裁、判决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的解决方式

对于赠与合同纠纷,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2.1 提起诉讼

当赠与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观点和理由,法院将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裁决。

2.2 仲裁

赠与合同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仲裁是一种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时,可以按照约定选择仲裁进行解决。

2.3 调解

调解是解决赠与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或者通过委托律师、调解员等第三方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纠纷的损害。

3. 如何应对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在面对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时,双方应采取以下步骤来应对:

3.1 寻求法律援助

当赠与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以及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3.2 搜集证据

双方在应对赠与合同纠纷时,应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通信记录、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诉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3 审慎选择解决方式

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双方应审慎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可以综合考虑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成本、效率、风险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

3.4 遵守法律程序

在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的规定,如按时提供证据、参加庭审、遵守裁判结果等。遵守法律程序有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3.5 保持沟通和合作

纠纷发生后,双方仍可以保持沟通和合作的态度,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即使无法达成完全一致,也可以在有限度上减少纠纷的损害和解决成本。

4. 如何避免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

除了应对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更加重要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

  • 明确约定赠与合同的权益、义务和条款,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 细致核对赠与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确保一致性;
  • 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律规定纳入合同中;
  • 与赠与方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商。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降低赠与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之诉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在应对此类纠纷时,双方应寻求法律援助,搜集证据,审慎选择解决方式,并且遵守法律程序。同时,通过明确约定、细致核对和加强沟通,可以尽量避免赠与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赠与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一般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赔偿责任。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在这个方面很有经验,在国内属于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三、合同纠纷之诉的管辖

合同纠纷之诉的管辖是民商法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合同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管辖权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要明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公正的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

1.合同的约定

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一般以合同中一方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约定的方式可以是独立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一部分。

合同中的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并明确约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合同中的约定,可以要求变更约定或者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特别管辖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规定了特别的管辖规则。例如,涉及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可以选择住房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可以选择劳动者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这些特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诉讼的效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该遵守这些特别管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3.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合同的主要履行义务应该履行的地点。

根据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合同纠纷应该由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种原则适用于很多合同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4.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也是一个重要的管辖依据。如果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明确,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主要是出于方便当事人的考虑。被告住所地可能与合同履行地不同,选择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可以更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争议解决协议

在合同纠纷发生前,当事人也可以达成争议解决协议。争议解决协议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的解决方式和相应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以确保协议能够发挥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慎重选择并约定争议解决协议。

总结

合同纠纷之诉的管辖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第一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考虑并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主要与合同的约定、特别管辖规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以及争议解决协议有关。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当事人在面临合同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租赁合同纠纷撤销之诉

租赁合同纠纷撤销之诉

在现代社会中,租赁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租赁房屋、车辆、设备或其他物品时,都可能遇到合同纠纷的问题。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发生争议时,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是提起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的定义

撤销之诉是指当一方认为自己对某项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欺诈等法律上的理由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合同解除或部分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自己在租赁合同中所遇到的问题。然而,要成功撤销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撤销之诉的法定条件

撤销之诉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的影响;
  •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合同订立;
  • 一方被对方订立的合同条款所利用,违反公平原则;
  • 其他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撤销之诉的程序

提起撤销之诉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1. 起诉状的提交:当事人需要向当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详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
  2. 立案受理: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和地点;
  3.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出庭参加庭审;
  4.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撤销、部分无效或维持合同效力的判决。

撤销之诉的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需要依法提供证据,并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争辩自己的观点。

撤销之诉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撤销之诉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在一年前签订了一份租赁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然而,在甲方入住不久后,他发现租赁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房屋的实际状态与合同中的描述相差甚远。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并通过欺诈手段让他签订了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

甲方决定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将租赁合同撤销,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赔偿因隐瞒房屋安全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方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乙方则辩称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并未对此做出任何保证。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作出判决:将租赁合同撤销,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甲方因安全隐患而导致的损失。

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

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收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及时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对话记录、支付凭证等;
  •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 维护交易过程的证据: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与交易有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
  • 依法履行义务:即使发生了合同纠纷,当事人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因违约行为导致逆诉。

总之,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提起撤销之诉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定依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增加诉讼的成功率。同时,提前了解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答:给付之诉是指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持定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法院判令标的物确认之诉,二者都是形成诉讼解决纠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都是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法院应该立案审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七、健康权属于给付之诉吗?

健康权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诉求是被告造成原告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受到损害,而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只能体现金钱,即要求被告赔偿具体数额,健康权纠纷最后体现出给付一定的金钱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故健康权属于给付之诉。

八、给付之诉属于哪个案由?

给付之诉,不同案件有不同案由,如借款起诉案由是借款。张三借李四10000元,张三到期不还,李四向法院起诉归还10000借款,这个案子的案由就是借款。李四让张三归还借款的起诉法院非常支持,立案审理法院判决让张三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归还10000欠款。

九、如何区分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十、房屋赠与合同纠纷哪个律师专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拒绝承诺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多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4)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名称: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点】

李某、刘某塔、黄某华及刘某河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某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某河一人出具,没有李某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某河与李某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某塔与黄某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某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某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某河与李某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未支付购房款,主张双方系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董某因与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民终3286号

【争议点】

董某因与胡某房屋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是赠与还是买卖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17年8月16日,胡某与董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32800元,将涉案房屋卖给董某。2017年8月28日,董某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董某至今未支付房款。现胡某以董某未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不排除胡某有将涉案房屋给予董某的想法,胡某未能证明实为遗赠抚养,董某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即董某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董某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但是至今未支付购房款,且其不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胡某现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是赠与。董某关于涉案房屋为赠与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胡某以董某不支付房价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三:

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名称:付某2、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民申6046号

【争议点】

付某2、付某因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付某2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以及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对应《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之规定,付某2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并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付某,属于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付某2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付某2所持将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单方赠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 对应《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2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付某2所持已尽到抚养义务、付某生活能得到充分保障等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四:

夫妻双方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房屋赠与的,子女以在一年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民再36号

【争议点】

徐某玲与徐某启、任某芝因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徐某玲为徐某启、任某芝的女儿,在父母年老病弱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徐某启、任某芝作为父母,亦可以随时向女儿徐某玲提出赡养要求。因徐某玲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6月徐某启、任某芝以徐某玲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诉请撤销房屋赠与合同,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未超出法定除斥期间,二审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徐某玲以其自2008年以后就不再与父母往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0年在其父母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时,其明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徐某启、任某芝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高某峰与秦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2民终381号

【争议点】

高某峰与高某、秦某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房屋赠与能否撤销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高某峰主张高某在未清偿高某峰借款且无其他偿还保障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损害了高某峰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的行为。根据本案证据,高某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高某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高某与秦某登记结婚后,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高某峰所称高某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秦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对高某峰负有债务,高某同意将秦某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关于高某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高某峰造成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某峰与高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高某与秦某结婚前,属于高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高某与秦某结婚后,由高某与秦某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某对高某峰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高某与秦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高某与秦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秦某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高某峰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小结 ·

房屋赠与多出现在亲属之间,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由于其与普通赠与相比,具有人身法与财产法的结合性,赠与动机具有独特的伦理性,导致此类的房屋赠与案件审理时必须兼具情理与法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房屋案件中,对于父母与亲子间的房屋赠与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其二,夫妻双方将其房屋赠与子女后,可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子女以在一年以前曾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抗辩父母撤销赠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三,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同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其四,《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