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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没有被取证到实物能否构成?

合同纠纷 2024-08-22 15:22

一、商标侵权没有被取证到实物能否构成?

商标侵权没有被取证到实物是可以构成的。商标侵权是指在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下,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实物证据来证明商标侵权的存在,例如通过实际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来进行取证。然而,商标侵权的构成并不仅限于实物证据,还可以包括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商标权人的声明等。因此,即使没有取证到实物,只要能够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商标侵权的存在,依然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市场影响等。

二、 剪辑影视作品的片段能否构成侵权行为?

背景介绍

剪辑影视作品是一种常见的创作方式,它通过将不同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进行剪辑和拼接,形成一个新的作品。然而,人们对于剪辑影视作品是否会侵犯原作的版权问题争议较多。本文将就剪辑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解答这一具有现实争议性的法律问题。

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剪辑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 著作权是否存在:剪辑影视作品是以原作为基础,因此对于原作是否拥有著作权有着重要影响。
  • 使用是否构成修改:剪辑影视作品是否对原作进行了修改和创作,是否能够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创作。
  • 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剪辑影视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否对原作权利人的利益产生了过度的侵害。

判例分析

我国相关判例对于剪辑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某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原片进行了剪辑和拼接,使得新作品具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和审美效果,对原作产生了重大修改,因此被判为侵权行为。而在另一案例中,法院则判定被告剪辑影视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未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条款

针对剪辑影视作品的侵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剪辑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应遵守该条款,确保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结论

剪辑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著作权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修改以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等多个因素。判例分析显示,如果剪辑影视作品展现了独立的创作和审美效果,且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其很有可能不会构成侵权行为。然而,由于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进行剪辑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建议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原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注重对作品的创新和独立性。如有侵权纠纷,建议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三、oem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够成侵权

涉外定牌加工(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俗称涉外贴牌,是指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加工产品,并按照境外委托人要求贴附商标,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销售的行为。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境内大量加工企业承接了国外企业的委托,从事商品加工、制造、贴牌并出口,数十年来,该商业模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走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增多,OEM的形态也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内商标制度的完善和商标维权意识的提高,OEM相关的商标侵权纠纷数量也层出不穷。

四、歌曲侵权的构成要件?

抄袭旋律将旋律合并或者删除某些部分,但仍然能听出相似,或者是抄袭歌词将歌词简化或复杂化,但只要大体相同关键词相统一算抄袭。

五、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六、小说重名是否构成侵权?

只是重名肯定是不侵权的啊,除非你利用原作的名气来宣传自己,来误导读者你们是一本书,这个就是一定侵权的,单纯的重名是不构成侵权的。

抄袭都是需要一定的比例认定才能成立的,更何况市面上重名的书其中挺多的,只不过很多人提前得知重名会有意避开的。

七、搬运小说构成侵权吗?

会构成侵权,因为搬运电子书涉及到版权和著作权问题,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就擅自复制、散布、传播他人的电子书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是违法的。

此外,搬运电子书还容易造成正版图书的利益受损,并导致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抑制。

因此,应该尊重知识产权、支持正版阅读,拒绝侵权行为。

正确理解版权并积极支持正版阅读,可以提高读者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拥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同时,在数字化时代,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实践数字版权保护和管理的策略,通过制定更加严格和精准的版权保护措施,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八、是运输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法院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如何区别?

1、合同纠纷:一般情况多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即我们常说的违约,违反了约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只有合同的双方或各方之间才会产生纠纷。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或者交付的产品或者货物有瑕疵,这些均属于合同纠纷。

2、侵权纠纷:一般情况多指损害了人身权、财产权或者知识产权,不具有相对性,即任何人都可能对你的权利进行侵犯。例如:被人打了,会追求人身损害赔偿,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侵权纠纷;还有关于知识产权也属于侵权纠纷。

3、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纠纷会与侵权纠纷同时发生。例如:我们买了一个热水器,由于热水器质量问题,导致爆炸或者其他情况的出现,对人身体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同时存在合同纠纷(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与侵权纠纷(对人身权造成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出现竞合时,你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求违约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

十、转载小说是否构成侵权?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转载不会侵犯著作权。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你未经允许,且转载的目的是获利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你就要小心了。

而且为什么要转载他人内容?自己原创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