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申请的产品专利 在香港未授权销售 侵权么
在大陆申请的产品专利 在香港未授权销售 侵权么
专利保护有地域性,如果香港没有授权,那在香港就不侵权。香港需要单独申请。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保护.应该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于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我今年15岁以后想当香港律师香港裁判官需要怎样条件?
常任裁判官的专业资格
(1)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 即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
(a) 该人有资格在 香港或 任何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 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 律师或 讼辩人, 而该法院是在 民事或
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 ; 及
(b) 自具有上述资格后, 该人已在 一段不少于5年的 期间或 在 不同期间而合共不少于5年的 期间是—
(i) 在 任何上述法院执业为大律师、 律师或 讼辩人;
(ii) 律政人员;
(iii) 按照《 法律援助条例》 (第91章)第3条委任的 法律援助署署长、 法律援助署副署长、 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或
法律援助主任;
(iv) 按照《 破产条例》 (第6章)第75条委任的 破产管理署署长、 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法律)、 助理首席律师、
高级律师或 律师; 或
(v) 按照《 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 (第412章)第3条委任的 知识产权署署长、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高级律师或 律 师。
(2) 尽管有第(1)款的 规定,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 亦有资格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
(a) 该人有资格在 香港或 任何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 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 律师或 讼辩人, 而该法院是在 民事或
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 ; 及
(b) 不论是在 具有上述资格之前或 之后, 该人已在 一段不少于5年的 期间或 在 不同期间而合共不少于5年的
期间是按照第5条委任的 特委裁判官。
(3) 为计算第(1)(b)款提述的 5年期间—
(a) 在 该款任何节范围以内各段不足5年的 期间可合并计算;
(b) 尽管《 注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条例》 (第100章)已被废除, 担任该已被废除条例附表1第I部所指明的 职位的
期间仍可计算在 内。 (由2005年第10号第142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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