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限是不同的。
1、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2、专利权《专利权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商标权《商标权法》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软件企业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长期下去,我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要受到影响。请问,我公司如何才能保护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答: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而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我认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并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不要等遇到法律纠纷才让法务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管理中要特别注意: (1)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 (2)提前做好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保密措施; (3)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 (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志或者服务标志的,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志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5)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先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以防被人抢先登记,造成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二、重点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1)劳动关系合同。软件企业要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应就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问题。 (2)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企业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应建立软件权利归属关系等事宜的协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各方面尚未开发的软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如果软件开发方在合作中发现了合同的缺陷,应及早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 (3)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本企业的软件产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或是转让合同)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授权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时间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清楚、不明确而导致合同双方发生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条款无法界定而引发软件侵权纠纷。 总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软件企业既要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同时,也应自觉依法办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软件。
三、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然获得,不用申请的。
你的作品放在网上很容易被人复制走的,侵犯你复制权,网上匿名的多,很难追究到个人的,建议不要放到网上。
想要寻求合作,建议就贴一点点吧,最好故事情节什么的,不要讲得太详细,著作权只保护作品表达,不保护作品思想,人家用你作品情节自己写是不构成侵权的;或者自己找上门去吧……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及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1)无形;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