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前调解一般怎么通知?
一、民事诉讼庭前调解一般怎么通知?
一般电话通知。民事诉讼法院组织庭前调解的,一般都是电话通知。如果电话无法通知的,法院一般就不再组织庭前调解,而是将案件转移到立案庭立案受理。法院立案后,可以通过电子或者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是开庭还是庭前调解?
第一:根据成都这边法院的程序,一般情况下案件会给当事人立先调,时间为30天。
第二、若在30天内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向,则会转入正式案件。
第三、在正式开庭时,法官会问双方有无调解意愿,若有就组织调解,若达不成就开始庭审。等庭审结束后,法官会再次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若还是达不成,就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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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民事调解文书效力?
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庭前调解?
近几年来,随着伊春辖区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逐年增多,人身损害赔偿成为众矢之地。如何赔偿、怎样赔偿已成为被害人、被告人及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纠纷,激化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研究,笔者总结出了怎样才能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方法。
一、提高认识,搞好案件审查
第一,要提高调解工作的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调解的职能作用,认识到调解是实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需要,是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需要,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审判人员要端正思想态度,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做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让当事人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第二,要搞好案件审查工作。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案件审理的一个及其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和结果。在刑事案件立案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以内;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以内,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中要做到严把四关:一是严把证据关,查证据是否充分,来源是否合法;二是严把事实关,查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矛盾;三是严把程序关,查司法机关是否按程序规定办案;四是严把适用强制措施关,查被告人适用的强制措施种类,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能立案,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的案件,应采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对经过严格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三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七天内审查完毕后,以收案日期为立案时间,审查时间计算到审限内,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查期间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不应立案,审查时间不计入审限内。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了案件质量,杜绝了错案问题的发生。
二、熟悉案情,掌握基本概况
熟悉案情是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础。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前,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审查到位。刑事案件立案后,庭长要阅卷审查,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后,方可将案件移交给主审人进行审理;二是分析到位。主审人要反复地阅卷,认真制作阅卷笔录、庭审题纲,对案情做出综合分析,充分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部分等,做到吃透案情,胸有成竹;三是告知到位。案件立案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告知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委托他人辩护权、拒绝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权利。在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委托代理人权。开庭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经审判长许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当事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互相辩论权,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有阅读和补充改正权。案件宣判后,应告知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有提出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权,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权。四是审核到位。首先要审核公诉机关派出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是否有办案权力,出庭人员与起诉书是否一致;其次要审核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是否委托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被委托人有几个?基本概况如何;其三要审核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哪些原告人?他们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他们的基本概况如何;第四要审核是否有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如有基本概况如何。在审核过程中,要将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详细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写清写明,记录在案。同时,我们还应指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写诉状,向他们讲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通知他们将诉状和相关证据按规定及时递交法院,并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时还要了解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是否向被害人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如赔偿了,赔偿的情况如何;如没赔偿,没赔偿的原因是什么,被告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有赔偿能力的,赔偿的方式怎样,无赔偿能力的,还要了解其近亲属是否有能力为其赔偿,是否愿意为其赔偿。同时,必要时还要邀请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起旁听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只有全面熟悉案情,庭审工作到位,才能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庭前调解,释明有关法律
第一,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庭前,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原被告人双方进行调解,庭前调解是解决原被告人之间矛盾的最重要环节。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有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件一般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就能主动明确地表示愿意赔偿,并要求委托亲属代其与被害人在庭前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不愿意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释明法律。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主审法官在庭前要做到四个讲明:一是要向被告人讲明法律规定。要向被告人讲明、及及、省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刑事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使被告人明白由于他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既使不同意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也应将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害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如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还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向被告人讲明调解的重要性。如果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这不仅是法定的酌定从轻情节,而且还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相互之间矛盾;三是要向被告人的近亲属讲明赔偿的作用。在庭前调解时,主审法官还要邀请被告人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及朋友等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一起旁听庭审,参加调解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庭前调解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到赔偿的重要意义,以及赔偿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起的作用,要让他们知道,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作为被告人的亲属从人道主义方面也理应有义务、有责任对被害人给予安慰和关怀;四是要向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讲明必须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作好被告人工作的同时,也不能一昧地强调被告人的赔偿义务,还应当向被害人讲明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切合实际,有法律依据。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漫天要价,各项请求部分必须明确,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数额和项目有权主张、有权放弃;对有能力赔偿,并对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和项目无争议的,可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无能力赔偿,但其亲属朋友愿意为其垫付赔偿的,可与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有权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承受的能力而定,该让步的让步,以达到赔偿目的。这样,会使被害人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通过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明各自所处的诉讼地位和调解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晓知以理、动之以情,说理到位、以理服人,就会使他们都能主动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达到调解目的。实践证明,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0%以上,是通过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
四、寻找时机,加大调解力度
第一,用法律威慑。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原被告人之间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虽然经过庭前多次调解,但仍没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类案件,必须抓住刑事部分开庭审理这个有利时机进行调解。要通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的陈述、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等程序,用法庭的庄严、法律的威力来震慑被告人,教育其家属。要让被告人真正从心里认识到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同时,主审法官还要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近亲属,与被害人及委托代理人近亲属解释清楚,按法律规定哪些是从重情节,哪些是从轻情节,哪些是法定从重情节,哪些是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讲明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所犯罪行的刑期划分情况。实行定罪量刑公开化,让被告人充分了解和掌握自己所犯罪刑的大致刑期,打消被告人及其亲属心里存在的赔偿不从轻的故虑,从而促使被告人能主动要求赔偿,最后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用真情感化。有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虽然经过庭前多次的调解,但原被告人双方仍没达成调解协议。对此类案件,我们要用真诚感化被告人,不能轻言放弃。主审法官要抓住宣判前这一最后时机,对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进行政策攻心,思想教育,用真情感化他们。通过主审法官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往往会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刑的严重性和赔偿的法律后果,主动与家人联系改变赔偿意见,要求与原告方进行调解。从而也会使原告方做出一些让步,使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第三,做好判后解释工作。案结事了,绝不是案结拉倒。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是有理有据的,依法可以判决结案。但判决的案件社会效果不怎么好,而调解就不同了,一方面能使原被告人双方达到谅解的目的,另一方面对社会稳定也有一定促进作用。因此,必须做好判后解释工作,主要做好四项解释工作:一是要将被告人刑事部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等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法院是依法断案,量刑是适当的、公正的、合法的;二是要将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决支持或不支持原告人各项请求数额的法律依据、原因及计算标准向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充分的,是公正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三是要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本原因及双方矛盾焦点是什么,向原被告人双方解释清楚,让他们真正理解,调解不成不在法院,而在他们双方之间调解意见相差大多、分歧太大;四是要将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解释清楚,让原告人知道虽然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没有主动赔偿,但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然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只要每名法官都能严格执法、恪尽职守、忠于法律、清正廉洁,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就会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法院之间的矛盾,就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庭前调解需要付诉讼费吗?
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且需要法院出具调解裁定书的,诉讼费用减半,已经交纳的,法院会依法退还。
在法院立案前就已经调解结案,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民事诉讼调解不成功?
调解不成功,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做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组织调解,要基于诉讼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才可以,否则调解就无法进行。如达成调解,法院会制作调解协议,让当事人签字,并制作调解书。
如达不成调解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七、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民事诉讼案件当然可以调解,婚姻案件必须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有程序,否则,可能就是程序违法。
其次,当下,法院的案件已经推积如山了,现有法官不堪重负,现在已经开始推行,多元化调解,从2018年开始推行大调解,能调就调。
最后,从化解矛盾的效果来看,调解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这是生冷的判决所做不到的,因为判决,一定有一方赢,一方输,很难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
总之,调解是有很多好处的,但是,调解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可霸王硬上弓。
八、民事诉讼庭前和平解决收费多少?
民事诉讼庭前达成和解,法院按应交诉讼费减半收取,如已交法院按已交诉讼费减半退费。
九、民事诉讼开庭前几天通知原告?
法院开庭前,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十、民事诉讼开庭前撤诉有什么后果?
没有什么后果,如果是离婚案件,申请撤诉的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对原告来说没有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是自己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纠纷有可能仍然得到解除,需要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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