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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乡集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和法规了吗?

债权债务 2025-03-24 10:04

一、国家城乡集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和法规了吗?

第一条 为了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集市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集市经济秩序。

国营商业要运用经济手段,开展购销活动,调节商品供求,平抑集市物价,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条 集市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市的物价、税务、卫生、治安等管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进行。

区、县应建立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的区、县长主持,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参加。乡、镇根据需要,可设立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

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执行,规划集市建设,研究解决集市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市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

第四条 集市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在公建配套计划内。结合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改建旧城区和建设农村集镇,应结合中心菜场和集镇商业网点的设置,配建室内集市商场或棚顶集市商场。

第五条 设立集市,应根据不妨碍交通和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市不得占用道路。已占用道路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迁入室内;个别确需临时占用的,应按市人民政府现行交通和道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贸易管理

第七条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在集市进行购销活动。

个体工商业户,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到集市设摊营业。

第八条 农村合作商业企业、农村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贩运的个人,持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证明,可以贩运允许上集市的商品,不受行政区划和数量的限制。贩运肉食品的,还应持有产地兽医检疫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证明。

第九条 手艺匠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可以在集市代客修理、加工或出售手工制品。

第十条 本市开业医务人员,持区、县卫生部门的开业许可证或行医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在集市行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不准抬价抢购、转手倒卖。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不准自由上市的农副产品以外,其余农副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三条 国家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品,个体工业、手工业和农民家庭副业的产品,均允许在集市出售。

第十四条 自有的旧自行车、旧摩托车凭车辆牌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自有的旧农机具、旧物料凭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允许在指定的集市出售。

第十五条 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机构的证明,允许在农村集市出售。无出售证明和检疫证明的大牲畜,不准出售、收购,不准宰杀。

苗禽、幼畜、家畜不准在市区集市出售。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集市出售:

(一)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

(二)从粮店套购的统销粮食及粮票等各种票证;

(三)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的养殖水产品;

(四)未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和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生食小水产品,以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出售的其它食品;

(六)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迷信品、违禁品;

(七)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它制品;

(八)麻醉药品、毒限剧药、精神药品、剧毒物品、假药劣药;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 无证游医、药贩,不准在集市行医、卖药。

第十八条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第十九条 严禁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集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集市管理机构指定的地段营业。

第二十一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应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缴纳集市管理费。集市管理费应用之于集市,不得移作它用。

兽医检疫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其他单位不准在集市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规定照章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个体工商业户应建立简易进、销帐册,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上海市个体工商业统一发票。

第二十三条 集市要设置公平秤。

出售商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

出售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非法牟利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可处罚款。

(二)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可处罚款。

(三)偷逃集市管理费的,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可处以罚款。

(四)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出售不准上集市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商业部门需要的,可予以收购;已售出的,处以罚款。

(六)从国家粮店套购统销粮食或向居民收购统销粮食加价出售、换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全部粮食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七)买卖计划供应票证或以票证换取商品的,没收其票证、商品和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卖药的,没收其收入及药品。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责令赔偿购买者损失,以假充真的商品应予没收;屡教不改的,加处罚款;属工商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商业户,可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一)结伙成帮、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其他欺行霸市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出售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其它商品和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根据其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教育、罚款、没收商品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养殖水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渔政、公安部门按本市有关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后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的,从严处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集市出售农副产品,凡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议购议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作价原则执行。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九条 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出售的工业品,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个体商贩向国营商业批购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工业品,不得以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出售。

个体手工业户和家庭副业生产的产品价格,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三十条 旧货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旧工业品不准超过同类新商品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第三十一条 在集市出售商品,不准哄抬物价。固定店、摊要明码标价。

不准套购商店、菜场按照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

抢购或套购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供应的商品加价出售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市的食品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①和《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加强管理。

注①本法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之日(1995年10月30日)废止。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一般食品卫生和兽医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

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兽医检疫机构负责畜、禽的检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集市出售的各类食品和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以及饮食摊使用的炊具、餐具,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第(五)项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人死亡或残疾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市的环境卫生。设摊者,必须保持摊位、棚架的整洁,搞好公用卫生。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机构应配备治安纠察人员,负责维护集市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集市治安纠察人员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执行任务时要佩戴公安机关制定的执勤标志。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集市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集市赌博、测字、算命;严禁伤风败俗、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 十六条第(六)、(七)、(八)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全部物品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在集市抢夺、扒窃、偷窃、诈骗、调戏妇女、行凶殴斗的,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证明、收赃、销赃的,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冲击集市管理机构的,阻挠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冒充集市管理、税务等人员勒索诈骗钱财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集市秩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自1985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2021年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

其中有几大亮点需要注意: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禁止高空抛物

5.禁止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要冷静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6.其他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添加了:

1.对未成年上网加以管制,防止网络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隐瞒重大欺凌事件。

4.详细规定家长不得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禁止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由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特别关注: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

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夯实“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20相较于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以下几个方面修订:

1.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2.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

4.加大专利侵权赔偿力度,解决赔偿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相较现行的《著作权法》: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高到500万,大幅增加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身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1日,司法部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国家出台哪些体育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在许多国家,司法程序被引入到体育事件的处理中,并且已经相对比较完善。①我国体育法并未规定司法解决途径,仅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究竟哪些纠纷适用于仲裁解决,体育法并没有予以明确,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建立,导致大量的体育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修改思路

(一)明确体育的基本概念

体育概念包含两个范畴:一是作为行业或产业的体育概念;二是作为人的行

为的体育概念。① 前者重在强调体育的社会属性,一般没有非常明确的范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去理解和把握。而后者必然要考虑行为上的合法性,即是否为法律行为,这是《体育法》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体育法》明确了体育的概念,人们在实施体育行为时,才可能依据《体育法》的规定去思考行为的后果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对体育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体育法》所维护和保障的基本范围,为人们清楚地认识各类社会关系主体在体育领域形成的法律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本课题组认为:体育是指为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而进行的体育锻炼和竞技比赛,各种与体育相关的活动亦属于体育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定义体育概念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同时,为制定各种体育法规细则提供了依据。

(二)修改立法宗旨

《体育法》的修改应以宪法为指导,体现宪法精神与宪政理念,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本课题组建议:修改后的体育法应当明确规定:体育是公民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对于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负有保障义务。将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作为

四、民法典出台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民法典的思想是依法治国,有法律依据的依法解决,无法可依的依公序良俗等。债务纠纷可以找双方都认可的中间方进行调解,以免伤了和气。若协商解决不成,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五、新电商法出台的意义?

填补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电商平台的义务,规范了电商法

六、个人如何合法规避债务?

个人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合法规避债务是通过合理的手段避免负债的方法,以下是一些方法:

1. 管理个人财务:制定预算计划,合理规划支出,节约开支,以避免借贷。

2. 小心选择借贷方式:选择可靠的金融机构,理智借贷,避免过度借款。

3. 建立紧急基金:储备一定金额的紧急基金,用以应对突发事件,避免因意外开支导致债务。

4. 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及时还款,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助于获得更有利的借贷条件。

5. 寻求专业建议:与财务顾问或专业律师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提前了解并避免债务陷阱。

需要注意的是,规避债务不等于逃避债务责任,任何非法手段都是不被接受的。个人在面临债务时,应该勇于面对并尽力解决问题。

七、法律法规关于债务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债务问题在人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了解法律法规对债务问题的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非常重要。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债务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债务的定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务的定义。债务是指一个人或单位对另一个人或单位的经济资源做出的承诺或义务。债务可以是金钱上的借贷,也可以是一种合同履行的责任。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指借款人或合同的责任方,债权人是指贷款人或合同的权利方。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债务问题,以下是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了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法律规定。担保法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增加信用的方式,债务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物或者找第三方提供担保来增强自己的还款能力,并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务问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一些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问题的应对和解决

面对债务问题,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债务人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与债权人沟通,并尽力解决问题。与债权人保持积极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债权人应该及时了解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对于延迟还款或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一份还款计划,并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作为约束。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债务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债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债务问题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解决债务问题非常重要。通过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关系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于读者了解和应对债务问题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我会尽力为您解答。

八、国家出台了哪些类型的创业政策法规?

国务院出现的最新创业政策: 政策一: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

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政策二: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政策三: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政策四: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政策五: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九、2021年出台的党内法规有哪些?

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下列党内法规:

★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 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中央组织部发布

十、2021新出台的安全法律法规?

2021年新出台的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