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资风险怎么分析?
一、企业筹资风险怎么分析?
一、筹资风险成因分析 筹资风险按成因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性筹资风险和收支性筹资风险两种。 (一)现金性筹资风险。
现金性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特定时点上由于现金流量出现负数而造成的不能按期支付债务本息的风险。
由于现金短缺、现金流入的期间结构与债务的期限结构不相匹配而形成的一种支付风险,它对企业未来的筹资影响并不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上权责发生制的影响,即使企业当期投入大于支出,也并不等于企业就有现金流入,即它与企业收支是否盈余无直接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此种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理财不当所致,从而表现为现金预算的安排不当或执行不力所造成的支付危机,或是由于资本结构的安排不当所致,以及债务的期限结构不尽合理而引发了企业在某一时点的偿债高峰等。 (二)收支性筹资风险。
收支性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出现的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本息的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收不抵支即意味着经营亏损和净资产总量的减少,从而对企业按期偿还债务造成影响。据此可知,收支性筹资风险是一种整体风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就可能对企业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绝非某一项或某一时点债务的偿还与否问题。同时从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一旦这种风险产生即意味着企业经营的失败,或者正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因此,它不仅是一种理财不当造成的支付风险,更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当造成的净资产总量减少所致。
此外,从风险产生成因来看,不仅将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而且将使企业所有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因此,它不是一种暂时性风险,而是一种终极风险,其风险的进一步延伸就将导致企业的破产,而且这种风险如不及时得到控制,将会给企业未来筹资和经营产生影响。
二、债务筹资又称?
债务筹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筹资方式。就其性质而言,是不发生所有权变化的单方面资本使用权的临时让渡。虽然负债经营使企业得到财务杠杆效益和节税效益,但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债券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方式。债券筹资是企业一种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筹资范围很广。若发行的债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债券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
三、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1.首先公司得对自己公司的经营环节进行分析,看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对公司的还款能力进行预估,还有就是要对专门的借款进行专人化管理,长期疏于管理,不利于公司还款能力的估计以及不能及时上报给公司老板公司的负债的相关信息。
2.在借款的合同中不要忽略法律上的相关关键问题,关键地方一定要签订清楚,防止模糊不清的说法,以防万一最后还款时出现了与合同上不一致的地方。
3.公司出现相关的财务危机时,不要以继续合作为重点,暂时的放下还债,不然最后造成无法还款的能力需要通过破产清算还款,以及不能对借款存在的危机问题视而不见。
4.存在大量的负债无法近期还款的同时,不要习惯性的通过贷款来保持平衡,因为这样最终会发现填平这个坑又掉进别的坑里,最后往往损失的更加严重。
四、债务资本筹资技巧?
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向银行借款是由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有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
(2)发行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融资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性行为。
(4)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关系。
五、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的区别?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
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六、债务筹资包括哪些筹资方式?
负债筹资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
(1)银行借款
向银行借款是由企业根据借款合同从有关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所需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又称银行借款筹资。
(2)发行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融资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性行为。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区别于经营租赁的一种长期租赁形式,由于它可满足企业对资产的长期需要,故有时也称为资本租赁。
(4)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关系。利用商业信用,又称商业信用融资,是一种形式多样、适用范围很广的短期资金。
银行借款
优点:1筹资速度快2筹资成本低3借款弹性好,即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具体请款更改合同
缺点:1财务风险较大2限制条款较多3筹资数额有限
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FinancingModes)是指可供企业在筹措资金时选用的具体筹资形式。我国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筹资方式:①吸收直接投资;②发行股票;③利用留存收益;④向银行借款;⑤利用商业信用;⑥发行公司债券;⑦融资租赁;⑧杠杆收购。其中前三种方式筹措的资金为权益资金,后几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是负债资金。
七、财务管理题,企业筹资管理?
敏感性资产合计=800万元 敏感性负债合计=230万元 销售增长率=(5000-4000)/4000=25% 融资总需求=(800-230)*25%+500=642.5万元 内部融资额=200*(1-20%)=160万元 外部融资需求额=642.5-160=482.5万元
八、企业降低筹资风险采取的方式?
企业降低筹资风险可采用以下方式:
1、根据企业需求确定筹资数额,减少资金的闲置,提高资金使用率。
2、严格筹集资金的使用范围,特别搞好投资项目论证、风险预测、投资效益分析等。
3、加强筹集资金的财务核算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利用率和盈利率。
4、筹集资金一旦回笼,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筹资。
九、企业风险最低的筹资方式?
企业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筹集资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和工具,体现着资本的属性和期限。
方式主要有1.投入资本筹资。
2发行股票筹资。
3发行债券筹资。
4发行商业本票筹资。
5银行错款筹资。
6商业信用筹资。
7租赁筹资。
其中投入资本筹资方式风险最小
十、企业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健全担保程序;(4)适当运用反担保;(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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