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一、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二、什么叫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一些先人没有完成或者无法完成留下来待解决的问题。 应该说当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或不便马上解决的,待以后时机成熟时解决。如海通高科欺诈上市,紧急叫停;两年后,由0875吉电股份换股上市,解决了海通高科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什么称为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之前的一些应对措施,与待解决问题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四、历史遗留问题补偿标准?
1、关于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
依据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这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2、关于农村房屋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
依据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可知。《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被拆除的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违章建筑内的合法动产,亦应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致使行政相对人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各方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损害程度,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酌定。
五、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六、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之前的一些应对措施,与待解决问题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七、部队历史遗留房屋问题怎么解决?
对部队历史遗留房屋问题处置上,着力解决军队已建成住房遗留问题,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补办规划建设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军队老旧小区改造上,积极协调解决军队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老旧小区改造问题,将部队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暖和燃气保障未纳入市政管网的问题,按照应接尽接、实事求是的原则,由驻区部队提出需求,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
八、编制历史遗留问题找谁解决?
编制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找国家编制委员会解决。因为编制历史遗留问题是指过去编制制度中留下的问题和矛盾,需要有权威的机构来统一规范和解决。国家编制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国家编制工作的实施,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是最合适的解决机构。在解决编制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国家编制委员会可以对过去的编制政策进行梳理,制定新的政策和调整现有政策,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全面联动的解决机制。综上所述,解决编制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找国家编制委员会,以期达到权威性和可行性。
九、解决计生历史遗留问题?
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但可以肯定地说,解决计生历史遗留问题是必要的。1. 解决计生历史遗留问题是必要的,因为这是推进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再生产、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要步骤。2. 原因解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对于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衡、老龄化问题等造成了一定影响,而且实施刚性指标的做法给部分家庭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帮助我国人口红利转向人才红利和创新红利的重要一步。3.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宣传,促进人口再生产;推出更加灵活的人口政策,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加大对老年人的照顾力度,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努力。
十、人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历史遗留身份编制问题除了信访部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