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如何认定和处罚?
一、网络赌博如何认定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三、赌博认定标准?
一、赌博罪的认定
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很小,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则不构成犯罪。
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实际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构成犯罪。
二、赌博罪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赌博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赌博机如何认定违法呢?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修订后增添: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有较大差异。
如何把握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对于开设赌场罪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追诉标准常常参照赌博罪的标准来把握。
江苏省公安厅200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查处利用赌博机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利用赌博机赌博犯罪行为的处理表述为:利用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大量设置赌博机,或者实际控制多家设置较多数量赌博机的场所,供不特定的人员参赌,一段时间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且参赌人数、非法获利数、赌资数额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追诉标准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该指导意见出现了“大量”、“较多”等词语,致使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如查获时有4台赌博机,该4台赌博机为多机型,可供6至8人同时赌博,那么这是否属于“大量”?从数量来看,4台显然达不到“大量”的标准,但从可供赌博人数来看,4台可供24人至32人游玩,又与设置大量单机型赌博机无异。因此,在江苏省内,各地掌握标准又各有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赌博罪的抽头渔利不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相当于赌博机主利用赌博机与玩家赌博,或赢或输,并无抽头渔利之说。因此,笔者建议,对开设赌场罪出台司法解释时,应采用“非法获利”这一表述。对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可参照如下标准:(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0台以上(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型,以机器最多可供同时使用的人数乘以摆放的台数折合成单人机型计算)。(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5台以上,不满10台(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型,以机器最多可供同时使用的人数乘以摆放的台数折合成单人机型计算),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时间在10日以上的;2.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3.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4.参赌人数累计在20人次以上的。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如上文所述,开设赌场罪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幅度。但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界定,致使量刑时不好把握。在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参照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获利数额、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开设赌场时间的长短以及社会的影响性等几个方面来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一)非法牟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为他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的;(五)参与赌博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共犯的认定
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场所、赌具、账户等人员或赌场参股人员,对赌场开设起到了直接帮助作用,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赌场老板雇用的放哨人员、抽头人员、记账员、赌博机的上分员、换筹码人员是否认定为共犯?有观点认为,这些人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主体,因为“开设”有创建、设立的含义,赌场里的雇员只是为赌场的运转服务的,没有开设行为,所以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但这些人员也确实起到了聚众赌博的作用,因此如果在查获的赌场中赌资金额、参赌人员、抽头金额达到赌博罪追诉标准的,则对赌场里的雇员可以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赌场里的雇员虽然是听命行事,将该工作作为谋生手段,主观上没有“开设”的故意,但确实为赌场的运转起到了作用,而且其主观上也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如果没有这些雇员,赌场的赌博行为就无法继续,赌场也就不能维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来处理。
五、赌博罪的赌资金额如何认定?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涉嫌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六、赌博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七、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
中国各级政府在进行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时,隐性债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而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以各种形式隐匿、变相偿还的债务,通常不被纳入正式的财政预算中,因此容易被忽视,但却可能对国家经济稳定造成潜在风险。
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
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政府担保债务等。在中国,国务院有专门机构负责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工作,该部门对各级政府隐性债务进行审核核实,确保相关债务得到合理认定和公开披露。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的职责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审核各级政府的隐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担保债务等;
- 核实各项隐性债务数据,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 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和披露流程;
- 监督各级政府履行债务信息公开义务,推动政府隐性债务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在这一系列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政府隐性债务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政府隐性债务一旦爆发,可能对国家经济稳定造成重大冲击。未经认定和控制的政府隐性债务可能导致财政风险积累,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因此,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隐性债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为有效管理和控制政府隐性债务,除了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测机制,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债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结语
政府隐性债务认定部门在政府债务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与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加强政府隐性债务的认定和监管工作,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的财政风险,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八、隐性债务认定标准?
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应为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标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或债务部分。
(3)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应为股权受让方,义务人应为股权转让方。
2、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确定
(2)受让方按照实际证据、结合债权人主张确定
(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4)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
以上方式对受让方的有利程度依次递减。至于在合同中具体采取何种标准,往往由双方的交易地位决定。
九、赌博债务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法律
赌博债务是指因赌博活动导致的债务关系,而在我国法律中,赌博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那么,如果因赌博活动产生了债务,该如何处理呢?赌博债务的性质是否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本文将就赌博债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赌博债务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赌博债务属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其本质是非法的,一般合同法不予保护。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允许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债权或进行其他交易活动。
赌博债务与民间借贷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赌博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常常会涉及到民间借贷。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往往因赌博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无法履行约定的债务,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对于因赌博债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约定时,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赌博债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赌博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不予保护。一旦债务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处罚
对于涉及赌博的债务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赌博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债务问题,必须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赌博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纠纷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结论
赌博债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关系,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赌博债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依法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十、2013年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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