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的来源?
一、自然权利的来源?
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来源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议题。17、18世纪,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对这一思想进行重要的发展。
法律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在当今时代,更为人偏爱的术语是较为片面的"人权"概念。自然权利,出自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要义。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
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英]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6)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语境中是指人的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它是最基本权利。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但是对自然权利的解读也陷入片面。中文翻译的"天赋人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造成了其含义的被歪曲。
人类作为自然的道德维护者,在哲学定义上应当维护其他物种的自然权利。
二、自然权利包括?
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等。
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从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立场上对人的权利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人生而就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
三、如何理解自然权利?
权利的含义权利(right),来自于拉丁文的ius (正义和法)和希腊文的δικαίος(正义)。现代以前的ius或δικαίος,一般指正义(正当)或法,是一种客观外在的限制,并非人身上的某种主观禀赋,而这后一种理解来自格劳修斯对ius多重意思的发展,洛克接受了对right这一“主观禀赋”的意义,随之成为现代政治的基础。
洛克的权利我们今天说的权利,一般有两层的意思。权利,一方面是有做与不做某事的自由(free);另一方面是做某事不受他人干涉并受他人许可,即对他的行为他人负有不干涉的义务(oblige)。洛克把权利的这双重意思借财产权来形象化,权利就像我用篱笆圈起来的领地,一方面我在篱笆之类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另一方面,任何他人都有不打破或跨越篱笆的义务。 而权利本来是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的,是一种自然权利,故而就是在自然法下划分的。人的自然权利主要是指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而权利的主要象征就是财产。财产权的界定就是在自然法的规定之下才产生的。只有自然法才能赋予人以财产权,也只有自然法才能划定财产权的范围。从而权利虽然是某种主观禀赋,是一种自由,但也与他的原初意义即客观的法的限制是相关的。权利只有在自然法或实令法的界定划分之下才能存在。具有权利的就是正当的(正义)。权利不是想做任意事情的自由,而是在法的规定下对不同人的相互领地的划分,权利是一种人际之间的关系的划定。
霍布斯的权利“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the right of nature, ius naturale)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liberty)。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Lev, 14.1)。“谈论这一问题的人虽然往往把权利与法律(ius and lex, right and law)混为一谈,但却应当加以区别。因为权利(right)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liberty),而法律(law)则决定并约束(binded)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法律与权利(law and right)的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obligation and liberty)的区别一样”(Lev, 14.3)。霍布斯把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截然对立的想法,在现代社会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导致自然法在政治构建中不能发挥实质作用,而自然权利又没有法的规范性,从而契约建立政治的规范性就成了问题,总是有依靠权力(power)而非权利(right)构建政治的倾向。最终现代社会接受的是洛克式的权利观念。
财产权洛克论证财产权的出发点是世界上的东西的共有和每一个人对自己人身和劳动的私有,从而推出财产权的私有。共有→→私有“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a right to their Preservation),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或者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如何把世界上的东西(the World)给予亚当、诺亚和他的儿子们;这都很明显,正如大卫王所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given it to Mankind in common)”(Gov, 5.25)。“可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gave to Mankind in common)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a property),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express Compact of all the Commoners)”(Gov, 5.25)。“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的劳动(labour)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properly)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去他的劳动(mixed his Labour),在这上面加入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something that is his own),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Property)”(Gov, 5.27)。“因此,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property),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right),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所有人共有的情况下(at least where there is 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事情就是如此”(Gov, 5.27)。“劳动使它们同共有的东西(common)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Nature, the common Mother of all)所已完成的作业上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private right)了”(Gov, 5.28)。“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removing them out of that common state),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property)”(Gov, 5.28)。“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master of himself),自己的人身(his own person)和自己的行动或劳动(labout)的所有者(proprietor),本身就还具有财产(property)的基本基础”(Gov, 5.44)。
产生财产权的自然法“被认为是文明的一部分人类已经指定并且增订了一些明文法来确定财产权,但是这一关于原来从共有的东西中产生财产权的原始的自然法(original Law of Nature)仍旧适用。根据这一点,任何人在那广阔的仍为人类所共有的海洋中所捕获的鱼或在那里采集的龙诞香,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费劳力的人的财产”(Gov, 5.30)。
自然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give us Property),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加以限制(bound that Property)……但上帝是以什么限度(how far)给我们财产权的呢?享用(to enjoy)。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spoil)之前使用(use)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应得(his share),就归他人所有(belongs to others)”(Gov, 5.31)。“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perished uselessly in his hands),他就不曾糟蹋共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的任何部分”(Gov, 5.46)。“我以为可以很容易而无任何困难地看出,劳动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开始确立财产权,以及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消费财产这一点又如何限制了财产权……权利(Right)和生活需要(conveniency)是并行不悖的(went together);因为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用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Gov, 5.51)。
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尽管财产的主要对象(the chief matter of propety)现在不是土地所产生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the Earth itself),我认为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Property in that)也是和前者一样取得的(is acquired as the former)。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Gov, 5.32)。“上帝和人的理性指示他垦殖土地,也就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而改良(improve)土地,从而把属于他的东西、即劳动施加于土地之上。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annexed)原来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这种所有物是旁人无权要求的”(Gov, 5.32)。“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产生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Gov, 5.37)。“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industrious and rational)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须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improved by another's labour)”(Gov, 5.34)。
货币“假使不是由于货币的发明(invention of money)和人们默许同意(tacit agreement)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put a value on it),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Gov, 5.36)。如果没有货币来改变产品的价值,就不会出现占有超过自己使用的财产的状况。“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desire of having more than man needed)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altered the intrinsic value of things),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usefulness to the life of man)而定的”(Gov, 5.37)。“对人类生活实在有用的东西的最大部分,以及诸如世界的最初处于共有状态的人们所追求的生存必需品(the necessity of subsisting),如现在的美洲人所追求的那样,一般说来都是不能耐久的东西,如果不因有人利用(use)而被消费(consumed),就会自行腐烂毁坏”(Gov, 5.46)。“只要没有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perished uselessly in his hands),他就不曾糟蹋共有的财物,就不曾毁坏属于其他人的东西的任何部分”(Gov, 5.46)。
交换的自然性“假如他把一部分东西送给旁人,使它不致在他的占有下一无用处地毁坏掉,这也算是他把它利用了;又假如他把隔了一星期就会腐烂的梅子交换(bartered)能保持一年供他吃用的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了什么”(Gov, 5.46)。“又假如他愿意将他的干果交换一块其颜色为他所喜爱的金属,将他的绵羊交换一些贝壳,或将羊毛交换(exchange)一块闪烁的卵石或一块钻石,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invaded not the right of others)。这些结实耐用的东西(durable things),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Gov, 5.46)。“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the bounds of his just property)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largeness of his possession),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地毁坏掉(perishing of anything uselessly in it)”(Gov, 5.46)。
使用货币的交换“货币的使用(use of money)就是这样流行起来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lasting thing that men might keep without spoiling),他们基于相互同意(mutual consent),用它来交换(exchange)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the truly useful but perishable supports of life)”(Gov, 5.46)。“不同程度的勤劳会给人们占有不同数量的财产,同样地,货币的发明给了他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continue and enlarge)他们的财产的机会”(Gov, 5.46)。“但是,既然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不大,其价值(value)只是从人们的同意(consent of Men)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agreed to)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均等和不相等的占有(disproportionate and unequal possession of the earth)”(Gov, 5.50)。“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a tacit and voluntary consent)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possess more land than he himself can use the product of),那个办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metals)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spoiling or decaying)”(Gov, 5.50)。“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限度(out of the bounds of Societie),不必通过契约(without compact),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占有(inequality of private possessions),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tacitly agreeing in the using of Money)”(Gov, 5.50)。“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超过需要的占有欲(desire of having more than man needed)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altered the intrinsic value of things),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usefulness to the life of man)而定的”(Gov, 5.37)。“经济生活”在洛克路线被描述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这一生活方式可界定为“和平自由地享用财产的生活方式”。这一生活方式在自然状态存在,而成立政府也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生活方式,革命复权也正是为了从侵害中重新回到这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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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是什么?
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区别在于,一种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自然权利被认为是普遍的,在道德上赋予所有出生的人,法定权利也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由政府机构强制实施,以规范刑事和民事事物,当制定法律时,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自然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正当程序的权利,因此自然自由权不会被轻率的剥夺。
五、自然债务什么意思?
自然债务是法律债务之对称。自然债务是指债务现实存在,但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债权的债务。“自然”是相对于法律而言的,不受法律保护。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税收反映的是权利关系还是债务关系?
权力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以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为目的。
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 的债务,但实体税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归属意义上确定了税收债务的所有权 ,它的实现还需要征纳主体实施征纳税行为来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的非对待给付性, 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来说甚至是痛苦的事情,因此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常常不会自动发生 。
为了调整税收征纳关系,需要赋予征税主体必要的征税权利(力),设置科学的税收征 纳法律制度。可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债务请求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是税收债务的请求与偿还关系。这种执行上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体上的税收分配关系 的实现和保障形式。
七、自然权利哪个是正确的?
法律上没有自然权利的说法。 只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自然的权利。 自然权利,按照欧美的说法,是天赋的,一出生就有的。但却是经不起推敲的。
例如,有人说,生存是自然权利,但法律却可以剥夺这个权利,既然如此,生存还能算自然的权利吗?
八、自然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个人债务清偿原则如下:
(一)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
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进行个人债务清偿时,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二)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
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个人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四)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五)个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履行的效益原则
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九、债主对债务人有什么权利?
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哪些合法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债权无效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十、著作权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定权利?
著作权应该是法定权利,该项权利在民法典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