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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散伙,如何清算?

债权债务 2025-02-08 01:50

一、合伙生意散伙,如何清算?

把公司的固定资产做一下清算,再加上公司所有的资金,按照你所占的比例计算一下你应得的!如果有应收账款,应该也做一下评估!

举例:固定资产 50万元,公司现有资金:100万,你所占的股份30%,那么你应得到45万元。如果公司亏损,就必须按照比例承担亏损。建议找律师!

二、散伙协议怎么写?

首先说明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散伙,其次要说明散伙清算的盈亏情况以及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享的利润额或承担的亏损额,再次列明退还合伙人出资的情况等等。

三、合伙开店后散伙需要清算哪些财务?

你们可以自行清算,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缴所欠税款,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债权、债务;

4、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其中3、清理债权、债务,必须重视。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找你偿债。所有债权人都要通知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一次付清欠款。总体说,合伙企业的清算,比较简单。

四、公司清算股东债务怎么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清算后先担保债务解释?

企业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不是优先清偿担保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的财产要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是清偿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用,然后是拖欠的税款,普通的债权是排在债务清偿的最后一位的。

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是不是优先担保债权。应优先清偿员工工资和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六、个人合伙散伙时没有进行清算能起诉吗?

不能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无法审理,因为合伙的账务无法清算,只要有一方不配合,就难以清算。合伙账务包括收入和支出,每个合伙人手中都有保存。

七、合作协议签订十年,连续三年都亏损可以提出散伙清算吗?

只要合伙人之一提出散伙清算,通过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就能散伙清算。

这在一开始的合作协议应该有条款,这类合作协议对合作的初衷,各自的份额,清算散伙及退出等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以后的经营,碰到的纠纷以及各自利益的诉求,都应该按合作协议办。

八、合伙人散伙协议怎么写?

写明时间,日期,地点,甲乙丙丁几个人签,对公司财物的清点分配,钱款多少,什么时候支付,公司的债务怎么分,欠款谁负责收,怎么分,甲乙丙丁都没有意见后,大家签名,按手印,写上日期

九、合伙协议解除和散伙的区别?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综上所述,现在不少企业是合伙制,几个合伙人一起经营发展。当经营情况不好,企业濒临破产时,经过各方协商,可以签订一份撤资协议书。主要表明撤资的事由及撤资比例等。企业没有多余资产分配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通过变卖固定资产的方式变现。

十、公司清算注销后债务多久不承担?

公司注销追诉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