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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的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 2025-01-31 20:16

一、恶意逃债的法律后果

当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来追求法律责任,并确保债务得到清偿。一种常见的问题是借款人的恶意逃债行为,这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恶意逃债行为?

恶意逃债行为是指借款人有意故意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虚假转移资产:借款人故意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以避免被追讨债务。
  • 伪造文件:借款人伪造合同、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债务不存在或已经偿还。
  • 违法转移资金:借款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账户或其他不可追踪的渠道,以逃避偿还义务。
  • 虚报收入:借款人故意虚报收入或隐藏财务信息,以降低偿还能力。

恶意逃债的法律后果

一旦债权人发现借款人有恶意逃债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1. 起诉借款人:债权人可以将借款人告上法庭,并寻求判决以追讨债务。法院可以责令借款人偿还欠款,并追加适当的罚款。
  2. 冻结资产: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房产或其他资产。这意味着借款人将无法使用这些资产,并且将被迫履行还款义务。
  3. 追偿程序:债权人可以启动追偿程序,在法院的监督下强制执行判决。这可能涉及拍卖财产、扣押收入或其他财产来偿还债务。
  4. 诉讼调查: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查,以获取更多关于借款人资产和财务状况的信息。这有助于确定借款人是否故意逃债以及他们可能隐藏的资产。

如何避免恶意逃债行为

作为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并按时偿还债务是避免恶意逃债行为的最佳方法。以下措施可以帮助借款人避免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 保持透明度:借款人应向债权人提供准确、详尽的财务信息,并及时更新任何重要变化。
  • 与债权人协商:如果借款人遇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及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寻求达成合理的还款安排。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无法偿还债务,寻求法律或财务专家的建议可以帮助他们理清局势,并找到解决方案。

结论

恶意逃债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借款人造成长期的经济和法律困扰。作为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并保持透明度是避免这种问题的最佳方式。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二、法律上逃债怎么处理

法律上逃债怎么处理

逃债是指债务人躲避偿还债务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逃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然而,在面对逾期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来处理逃债问题。

首先,债务人应该尽力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在发生逾期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及时与债权人联系并说明情况是很重要的。通过沟通,债权人可能会同意延期偿还、降低利率或调整还款计划等,以便债务人能够解决逃债问题。

其次,债务人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如果债务人对法律程序和权益不了解,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和建议。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和权益,并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债务人了解逃债问题的法律后果和风险,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另外,债务人可以考虑采取和解或破产申请等方式来处理逃债问题。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较低的金额或更长的时间来偿还债务。而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由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这些方法需要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中合法操作,并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此外,债务人还可以考虑以资产抵债的方式来解决逃债问题。资产抵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对债务的偿还。这种方式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并在法律程序中进行合法操作。债务人应该全面评估自己的资产情况和债权人的要求,以便制定合理的资产抵债计划。

最后,债务人应该尽量避免逃债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逃债不仅会导致债权人追索权益和采取法律措施,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在面对逃债问题时,债务人应该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与债权人合作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三、注册资本减少可以逃债吗?

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变更,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但不能以此逃废债务。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信托可以用来逃债,是真的吗?

在期限内是可以的。

因为信托具有独立性和非公开性。所以法院也没办法查。但是如果信托里面的钱到期回到你的账户以后,那么就没法了,人家可以申请到账以后就冻结你的账户。

五、欠款人出国逃债怎么办?

对于欠债人已经移居国外的问题,应该主动与对方联系和协商,以友好催讨为主。如果要通过诉讼活动来解决的话,成本就会很高了。以后要汲取这样的教训,有债权的应该及时地催讨和清偿。

六、历史上最会逃债的人是谁?

范蠡,子少伯。楚国宛城三户(今河南南阳)人。生于约公元前536年,约卒于公元前448年。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中国古代商人的鼻祖,中国最早的慈善家。“忠以为国,智以保身。商以致富,成名天下。”(李斯语)范蠡,越国大夫,上将军,春秋末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商业家。范蠡扶助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十年教训,十年生聚,终于完成复国大业。“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范蠡深知越王为人长颈鸟啄,可以共患难,不可共安乐,审时度势,激流勇退,弃官从商,避开了政治漩涡。但是,范蠡的历史评价并不高。班固《汉书古今人表》将他列为“智人”;刘劭《人物志》说:思通道化,策谋奇妙,是谓术家,范蠡、张良是也。我认为,这种评价贬低了范蠡的价值,范蠡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从政坛退下来之后“二次创业”的人,可能范蠡不是“忠臣”,他离开了勾践,历代君主不会表扬这样的人,范蠡的名声远不如诸葛亮、岳飞等有名的忠臣。范蠡出身贫寒,但聪敏睿智、胸藏韬略,少年有志,时人未知。《越绝书》里说他“一痴一醒,时人尽以为狂。然独有圣贤之明。人莫可与语”“被发佯狂不与于世”。《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中说他“佯狂倜傥负俗”——假装疯癫,很洒脱,与一般人的行为不一样。时任宛县县令的文种,有政治抱负,希望能找到志同道合者,共同干一番大事业。他对范蠡早有耳闻,觉得此人不俗,很想请他出山,派小吏前去联系。小吏回来说:“范蠡本国狂人,生有此病。”文种却独具慧眼,听后哈哈大笑:“吾闻士有贤俊之资,必有佯狂之讥,内怀独见明,外有不知之毁,此固非二三子之所知也。”(《史记·越王勾践世家》)。文种还认为“狂夫多贤士,众贼有君子”(《越绝书》),所以亲自去找范蠡。在第一次遭到范蠡恶作剧后,文种再次上门表示了诚意。两人“抵掌而谈”“终日而语” “疾陈霸王之道”“志合意同,胡越相从”。由此可得知,人才的出现,必须有伯乐的发现。而一个人才必备两个条件,一是才华,二是身体。大约在公元前511年,范蠡25岁左右,和文种离开楚国,先向吴国进发。将到吴国的时候,发现吴国已有两位名人——伍子胥和孙武。我们知道,过多的顶级人才集中在一个单位,未必是什么幸事。而相对力量较弱的越国,对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当时的越王勾践,吸纳了范蠡与文种。范蠡从政范蠡从政,是他人生的转折。他的行为举止放荡不羁,人性率真,颇有道家风范,但他并非颓废,不是悲观主义者,在内心,范蠡还是有治国平天下的宏大志向的。他的思想特征,可称儒道互补或外道内儒。公元前496年,吴王阖闾攻打越国,然而在檇李(浙江嘉兴)之战中大败,被击中脚趾,因伤势过重,不久死去。吴王阖闾且死,告其子夫差曰:“必毋忘越!”(《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公元前494年,勾践听说吴国日夜演练士兵,准备向越国报仇,打算先发制人,再来个檇李大捷。范蠡力谏:天道要求我们盈满而不过分,气盛而不骄傲,辛劳而不自夸有功。勾践不听范蠡劝谏,执意出兵。范蠡预料此战凶多吉少。果然,越国遭遇会稽山大败。范蠡劝勾践答应吴国的任何条件以求保全性命,“卑辞厚礼以遗之,不许,而身与之市。”而吴王没有听伍子胥“今不灭越,后必悔之”的进言,罢兵而归。按照吴越双方议和的条件,越国战败过了两年,越王勾践将要带着妻子到吴国当奴仆,他想带文种。范蠡愿随勾践同行,说:“四封之内,百姓之事……蠡不如种也。四封之外,敌国之制,立断之事……种亦不如蠡也。”可以看出,范蠡对自己有清醒的认识,且具有敢于担当的高贵品格。吴王夫差想劝范蠡离开勾践,到吴国帮助夫差,而范蠡毫不动摇,很坦然说道:“臣闻亡国之臣,不敢语政,败军之将,不敢语勇。臣在越不忠不信,今越王不奉大王命号,用兵与大王相持,至令获罪,君臣俱降,蒙大王鸿恩,得君臣相保,愿得入备扫除,出给趋走,臣之愿也!”在夫差病时,范蠡还指使勾践尝夫差之粪便,迷惑夫差。这是范蠡导演、勾践出演的一出荒诞剧,演出成功对勾践的前途起了至关重要的变化。经过此事,吴王被深深地感动,对勾践动了恻隐之心。而在政治当中,掺入了个人私情,注定夫差的结果是悲惨的。战争之后,越国几乎跌到谷底,且其在复兴之时,要慎之又慎,切不能让吴国有所察觉。范蠡建议勾践劝农桑,务积谷,不乱民功,不逆天时。先抓经济,继而亲民,稳定社会。施民所善,去民所恶。协调内部关系,内亲群臣,下义百姓。有人生病,勾践亲自去慰问。有人去世,就亲自去办丧事。对家里有变故的免除徭役。一系列的措施,使百姓得到安定。为了提高军事力量,范蠡重建国都城。在建城的过程中,范蠡建了两座城,一座小城,一座大城。小城是建给吴国看的,而大城建得残缺不全,面对吴国的方向,不筑城墙。这样就迷惑了夫差。重视军队训练,提高士气,增加战斗力,组织了敢死队,以最高金额奖励。为了进一步迷惑夫差,范蠡又投其所好,派人送给他最喜好的东西,以讨夫差的欢心。还向夫差进献美女,消磨夫差的意志。公元前476年,伐吴的条件终于成熟了,此时夫差倾全国之力,北上中原争霸,使国力严重消耗,后方空虚,唯独老弱与太子留守。越国经过近20年的精心准备,国力强大,范蠡建议勾践立即兴兵伐吴。公元前473年,吴军全线崩溃,吴王夫差逃到姑苏台上固守,同时派出使者向勾践乞和,祈望勾践也能像20年前自己对他那样宽容,允许保留吴国社稷,而自己也会像当年的勾践一样倒过来为之服役。勾践动摇了,这时范蠡站出来,陈述利弊,平复了勾践动摇的心态。夫差自杀的时候,想念起伍子胥,认为自己愧对伍子胥,以至于造成如今的结果,遂蒙面自杀。儒商鼻祖灭吴后,范蠡向勾践提出了自己隐退的想法。勾践极力挽留,并威胁他说,如果坚持要走的话,就会杀掉范蠡及其妻子。但范蠡并不动摇,决然地走了。范蠡还告诫文种要知退,说高鸟已散,良弓将藏,狡兔已死,良犬就烹。越王为人,可共患难,不可共富贵。然而文种不听。果然,后来勾践赐文种一剑:“子教寡人伐吴七术,寡人用其三而败吴,其四在子,子为我从先王试之。”种遂自杀。范蠡辗转来到齐国,变姓名为鸱夷子皮,带领儿子和门徒在海边结庐而居。戮力垦荒耕作,兼营副业并经商,没有几年,就积累了数千万家产。范蠡仗义疏财,施善乡梓,他的贤明能干被齐人赏识,齐王把他请进国都临淄,拜为主持政务的相国。他喟然感叹:“居官致于卿相,治家能致千金;对于一个白手起家的布衣来讲,已经到了极点。久受尊名,恐怕不是吉祥的征兆。”于是,才三年,他再次急流勇退,向齐王归还了相印,散尽家财给知交和老乡。一身布衣,范蠡第三次迁徙至陶(今山东肥城陶山,或山东定陶),在这个居于“天下之中”(陶地东邻齐、鲁;西接秦、郑;北通晋、燕;南连楚、越)的最佳经商之地,操计然之术(根据时节、气候、民情、风俗等,人弃我取、人取我予,顺其自然、待机而动)以治产,没出几年,经商积资又成巨富,遂自号陶朱公,当地民众皆尊陶朱公为财神,乃我国道德经商——儒商之鼻祖。史学家司马迁称:“范蠡三迁皆有荣名。”史书中有语概括其平生:“与时逐而不责于人。”范蠡丰富的经营思想,都值得我们重新认识。注意选择经商环境,把握有利时机,运用市场规律,做事有准备,不盲目。据时而动,得失均衡。范蠡关于把握时机的全面论述很有现代价值。他的待乏原则实际上是要求经营者站在时机的面前,超时以待,就像以网张鱼须迎之方能获猎。“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已。”知道要打仗,所以要从各方面做好准备,知道货物何时需用,才懂得货物的价值。只有把时和用这两者的关系搞清楚了,那么各种货物的供需情况和行情才能看得清楚。抓住现时得时无怠,因为时不再来,天予不取,反为之灾。其三是从时而追。处于这种境况要讲究一个快字,指出从时者,犹救火,追亡人。销售理论,贵出贱取。贵出如粪土,当商品价格涨到最高点时,要果断出手。贵上极则反贱。贱取如珠玉,当商品价格跌落到最低点,要像珠玉一样买进,贱下极则反贵。三八价格,农末俱利。范蠡以为“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不会经营粮食商品;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不会去发展农业生产。商人与农民同时受害,就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政府把粮食价格控制在八十和三十之间,这样农民和商人就可以同时获利。积着理论。“积着之理,务完物,无息币。以物相贸易,腐败而食之货勿留,无敢居贵。”要合理地贮存商品,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货物质量。待乏论。范蠡主张把握商机,候时转物。他遵循经济丰欠循环论经商,提出“待乏论”,不要人等货,应让货等人。要准备别人没有的或想不到的货物,这样才能在市场上占据优势。薄利多销。范蠡主张逐十一之利,薄利多销,不求暴利,这种非常人性化的主张,符合中国传统思想中经商求诚信、求义的原则。范蠡“富好行其德”,是因为他意识到物聚必散,天道使然。《老子》有云:“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范蠡从人有盛衰、泰终必否的道理中隐约感觉到久受尊名,不祥的道理,可以说与老子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从范蠡丰富的人生经历,我们可以把握到他的精神,我想应该包括:不断进取的奋斗精神;健全的人格精神;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真诚经商、智慧经商的精神;回报社会的无私精神。

七、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

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常常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财务问题。这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需要我们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本篇文章将重点讨论当借贷债务人不幸离世时,债权和债务应如何处理。

债权与债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对另一个人或机构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款项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借款人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

当借贷债务人去世时,债权与债务并未随之消失。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与债务的转让和继承权利仍然存在。

继承与债务清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借贷债务人去世后,其债权与债务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合法继承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在继承过程中,债务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是由继承人负责清偿。

继承人在处理借贷债务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继承债务清偿:继承人承担起借贷债务人的债务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这意味着继承人需要使用债务人的遗产或其他合法收入来偿还债务。如果借贷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不必个人承担债务,但债务将在借贷债务人的遗产中得到满足。
  2. 放弃继承: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对债权和债务的继承,从而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这种情况下,借贷债务将不会以任何形式被继承人清偿。
  3. 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借贷债务人的债务过大,继承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借贷债务人的债权人将根据法定顺序分配剩余财产,债务可能只能以部分偿还。

债务人无合法继承人的情况

偶尔会发生借贷债务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追索债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申请开展遗产豁免程序。遗产豁免是指在借贷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调查验证借贷债务人是否有合法继承人。如果确认没有合法继承人,债权人可以通过豁免程序将债务作为遗产执行。

债务与遗产清偿顺序

在处理借贷债务人去世后的情况时,债务和遗产清偿的顺序也需要了解。法律对债务与遗产的清偿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产清偿的顺序如下:

  1. 丧葬费用和丧葬费用债务:在债务人去世后,首先应当支付丧葬费用和相关债务。这是出于对债务人的尊重和对善后事宜的处理。
  2. 继承人的生活费用:继承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一定的生活费用,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3. 清偿债务:在债务人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如果遗产充足,债务应当按照清偿顺序依次偿还。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能只能得到部分偿还。
  4.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债务清偿后,继承人有权获得债务人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定限制的,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任意处置债务和遗产。在处理借贷债务人死亡时,合法性和程序的遵守是非常重要的。

专业法律咨询的重要性

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在处理借贷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或律师能够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和处理方案。他们将协助您了解法律程序,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您在处理借贷债务时遵守法律规定。

结论

民间借贷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与债务仍然存在,需要由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继承债务清偿、放弃继承或申请破产清算等方式追索债务。在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遗产豁免程序进行债务追索。在处理借贷债务人去世的情况时,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可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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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法律规定与影响

在金融领域,借款合同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方式。借款合同的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对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影响造成一定影响。

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

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通过该约定,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借款合同通常包括债务人的身份、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基本原则,例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合法原则等。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可靠。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情形

在一些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可能会发生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债务人去世: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如果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可能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2. 债务人转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合法的债务转让方式将债务转移给其他人。
  3. 债务人担保: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的方式来减轻或分担自身的债务责任。

当发生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情况时,产生的法律问题和影响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解决和管理。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时,合同双方需要履行下列法律规定:

  • 继承人承担债务责任:如果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需要根据相关继承法规定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同意债务人的转让请求,并与转让方签订相关的转让协议。
  • 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来减轻或分担自身的债务责任,担保人需要继续履行其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因此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影响

当发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时,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

  1. 借款人责任减轻: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后,借款人可能会减轻相应的还款责任。
  2. 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后,合同双方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协商,明确剩余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3. 债务人权益保护:当债务人减少时,其继承人或接收债务转让的人需要依法享有相应的债务人权益。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处理债务人减少的问题时,合同双方需要进行及时的协商和沟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顺利进行。

结论

借款合同债务人减少是一种常见的变动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和管理。债务人减少后,合同双方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及时进行协商和变更合同条款。只有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减少才能取得合法且有效的效果。

九、不接网贷电话算恶意逃债吗?

你不接,他们就认为你恶意逃债。然后,他们就会委托催收公司来找你。

如果还没有用。他们要么把你的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来找你要钱。要么起诉你。

如果起诉后判定你还钱,你还不还,那么就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然后,你坐高铁、飞机是没可能了。在大企业找工作也没可能了。你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也没可能了。贷款也是没可能的。

就成了父母养一辈子的废人。

你别说你做生意赚钱,你做个毛,工商不会给你办营业执照,任谁也不会和老赖做生意。

十、债务人的妻子可列为共同债务人吗?

可以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