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怎么分利润?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怎么分利润?
《合伙企业法》第64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68 条第1 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69 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有以下特殊权利:
第一,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是: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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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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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
四、当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合伙企业也负有债务,该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合伙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那么合伙债务需要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个时候两个债务均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两个是平等的债务,没有优先性。
五、合伙利润怎么分?
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法有两类,一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比例大的多分,比例小的少分。
二是按照合伙人的约定比例进行分成,不一定非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债务重组利润怎么计算?
债务重组利润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 首先,确定债务重组前的债务总额。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本金以及已经产生的利息、罚金或其他费用。
2. 然后,确定债务重组后的债务总额。这通常是通过与债权人重新协商达成的协议确定的,可以是降低债务本金、减少利率、延长偿还期限等。
3. 计算利润差额。利润差额等于债务重组前的债务总额减去债务重组后的债务总额。这个差额代表了通过债务重组所获得的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债务重组的具体安排和涉及的条件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建议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计算准确,并获得最佳的利益。
七、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八、为什么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合伙开店,利润如何分配?
简单的方法是:两人事先直接就进行一个协商,两人笼统的根据各自负责或出资的情况来确定一个分配比例。
复杂点的方法是:要深入将两人出资额度、出资比例、以及在日后经营中所做的贡献大小等进行一个分配。
无论哪种方法,其实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只要双方同意即可,但是一定要事先把分配比例进行明文合同的约定和说明。避免以后再发生利益冲突。
十、怎么算合伙买卖利润?
合伙买卖除去成本就是利润,再按照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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