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餐厅如何记账?
一、合伙开餐厅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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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是: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姐妹合伙开餐厅取名字?
两个人无法开餐厅,餐厅名字是个很随便的问题,名字根本没想象中那么重要。
重要的是,餐厅不是两个人可以支撑的起来的,就算是一个小饭店,至少也要3-4个人才能协调的合作生产,否则就不是一个累字可以诠释的了,本人开饭店,对此深深了解。再者,如果店里只有女人,那肯定会被欺,自古饭店餐厅类工作无男不可开,说白了,没有镇场子的,出了事故女人不好处理,雇的人可没义务帮你们处理事务。夫妻餐厅才是最佳创业方式,兄弟合伙开餐厅比较容易,但棱角硌人不易长久,姐妹开餐厅更扯淡,没感情业务倒也罢了,如果有了,那餐厅也就结束了,这些道理我不便明说,不过如果你拥有一定生活经验应该能揣测出来。餐厅是个体力和手艺性质的生意,没有体力和手艺,你无法驭下,说白了,如果你不懂行去找师傅开店做生意,不用顾客欺负你,师傅就能糊弄死你们,开店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比你在心里所能模拟出来的困难还要难得多。当然我不是打消你们开店的积极性,需要要条件,可以的情况下持股人必须要有相关知识(比如你们姐妹两人持股,那么两人都要有,否则迟早内讧,这不是感情可以解决的了得,自古以来女人之间的友情和亲情最承受不了考验,这是事实,不是瞧不起你们),雇佣的人最好是亲人或至少是熟人。分利一定要均衡,不可有偏,否则后果严重,最好商定在生意的几年之内先暂时放缓关于恋爱的事宜。如果一方恋爱,那必须把握好影响,爱人不宜带到店里晃悠,这点很重要,平时不要招亲聚友,这是大忌。最后至于店名,我只能给一个意见,不要起类似于“姐妹餐厅”类型一看就知道两女人做主的名字,因为不压事儿,饭店招痞子,这是常识,不想吃亏就别起那看起来不压事儿的名。四、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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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
五、当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合伙企业也负有债务,该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合伙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那么合伙债务需要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个时候两个债务均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两个是平等的债务,没有优先性。
六、三人合伙开餐厅执行合伙人的权益?
执行合伙人责任重大,工资待遇应高于其他合伙人,并在股权分配上也应有所体现,例如资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管理股权等等。
七、合伙开餐厅4年了,合伙人退出折旧怎么算?
不太好算,好商量。餐馆用具属易耗材,也不能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所以对厨具这块还是应该相互商量着办。资金这块应减除当初购置物品费用。
八、与亲戚合伙创业开餐厅有哪些利弊?
有一些账目问题肯定会产生纠纷,但是合伙开的话发展就会比较好,我们楼下餐厅用的信达旺洗碗机省水省电,减少运营成本。
九、合伙开美甲店好吗
合伙开美甲店好吗
创业者的美甲店合伙经营之路
如今,美甲行业已经成为了一个繁忙而具有潜力的市场。很多人都心怀梦想,希望能够在美甲行业中创业并取得成功。然而,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单独经营一家美甲店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合伙开美甲店成为了一种备受关注的模式。那么,合伙开美甲店到底好不好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优势一:资源共享
合伙开美甲店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资源共享。与独自经营美甲店相比,合伙经营可以将各种资源进行共享,包括资金、设备、技术等。这样一来,创业者不需要承担过多的经济压力,也能够更好地利用资源,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例如,合伙开美甲店可以共同出资购买高质量的设备,提高美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合伙经营还可以共同研究和学习最新的美甲技术,为顾客提供更加专业和时尚的服务。
优势二:风险分担
创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合伙开美甲店可以将风险进行分担。多个合伙人可以共同承担经营风险,降低个人承受的压力,增加美甲店的生存空间。
当美甲店面临困难时,合伙人可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共享压力和风险。这种集体智慧和团队合作的力量,将更有可能帮助美甲店度过难关,并取得成功。
优势三:分工合作
合伙开美甲店可以实现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每个合伙人的专长和特长。每个人可以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责,如店铺管理、客户接待、技术操作等。通过合理的分工,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营管理。
合伙开美甲店还可以实现品牌形象和宣传的全面升级。不同合伙人可以各自负责不同的市场推广和宣传渠道,加强美甲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挑战一:权益分配
合伙开美甲店虽然有很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权益分配。由于每个合伙人的投入和贡献可能不同,权益分配可能会成为一项潜在的问题。
因此,在开设合伙美甲店之前,合伙人应该明确权益分配的机制,并达成共识。可以制定合伙协议,明确资金投入、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只有在权益分配上达成一致,合伙开美甲店才能够稳定运营。
挑战二:合作协调
合伙开美甲店还需要合作协调的能力。不同合伙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习惯和决策方式,如何有效地沟通和协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合伙人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开展合作会议,共同商讨经营战略和发展计划。同时,要尊重和理解彼此,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追求美甲店的长期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合伙开美甲店有一定的优势和挑战。对于创业者来说,合伙经营可以共享资源、分担风险、实现分工合作,提高美甲店的竞争力。
然而,合伙开美甲店也需要注意权益分配和合作协调的问题。只有合伙人之间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才能够实现共同的目标。
因此,在决定合伙开美甲店之前,创业者应该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合伙人的条件,明确共同的经营理念和规划,共同面对挑战,共同追求美甲店的成功!
十、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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